監察院促法務部檢討假釋與縮刑機制


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5/14台北

有關受刑人服完法定假釋門檻之刑期後,若矯正機關認為未達假釋條件而不予提報,其依據之理由是否具體明確,以及累進處遇的縮刑機制,一般監與外役監受刑人兩者間的差別待遇有無失衡等議題,向為監獄受刑人切身關注之焦點。監察院長期關注監所人權,13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提案的調查報告,特別針對現行假釋、縮刑制度所造成的不公情事,促請法務部檢討改善。

調查委員高涌誠指出:本案緣於前監察委員陳師孟任內,因收到大量受刑人指名陳情之信函,內容主要指摘假釋審查不透明或縮刑機制不公等情,陳委員乃邀請他及蔡崇義委員共同深入調查;陳委員後來雖然離職,對本案依然非常關心,所以某種程度算是陳委員在監察院的託孤之作。

本案通過之調查意見如下:
一、有關陳訴人所訴受刑人服完法定假釋門檻之刑期後,若矯正機關認為未達假釋條件而不予提報,有否申復管道等疑義,現制下雖已可循司法途徑為外部之審查救濟;惟以本院收受類此陳訴案件仍多之情況觀之,顯示受刑人對該救濟機制及相關規定之認知,容仍不足。由於事涉人身自由之重大人權事項,法務部允責成所屬儘速研提改善方案,並落實督管。
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於母法未有明確授權之情況下,另以程序規定限制涉及人身自由之事項,衍生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另定顯然有別於母法明定之分數高限,核與法律保留原則,難謂相合。再者,現行由個別監獄自行規範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之作法,導致受刑人囿於所分發之監獄不同,而「被動」適用寬嚴有別的評分標準,亦難謂公允。
三、現制之外役監與一般監獄同級別受刑人每月可縮刑日數,本已因外役監條例經2次修正,而「落差擴大」;加上一般監獄相較於外役監,須另受「總分」10分及各監另定之嚴格「起、晉分」限制,故多迄刑期後期始可達縮刑標準,從而兩類監獄受刑人之實際縮刑結果,乃係數倍之差距。為免兩類監獄受刑人所適用之縮刑機制失衡,而反逸脫「實質平等」之意涵,相關規定及作法允予通盤之檢討。
四、我國現行刑事實務,係「兼採」假釋及縮刑兩制度並行,且為各國立法例所特有;而其中假釋之要件,除須服滿一定刑期外,尚須具「悛悔實據」。然「悛悔實據」因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致多遭各界指摘欠缺透明或標準難期,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及嗣109115日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第119條第1項係採強化專家參與之方式改善之,本院自當予以尊重。惟參考外國立法例,若採假釋或縮刑「擇一」施行,並分別輔以「原則假釋制」或「善時制」正向激勵之評估機制,或能使相關制度運用更為精簡及具透明性,並減少外聘專家協助評估所需之額外勞費;爰併予提供法務部作為後續整體刑事政策檢討修正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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