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茂昆彈劾案,部分審查委員聲明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8,7,5】
參與審查會由蔡政府提名的王幼玲、趙永清、張武修、楊芳玲、林盛豐、蔡崇義,發表聯合聲明回應
一、就違法經營商業部分:
被彈劾人吳茂昆確與東華師生共同設立美國師沛恩公司,並共同持有 20%(200美元)之股份,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該公司資本額僅美金1,000美元, 然足見有疏失或便宜行事,雖依其解釋係為學校申請專利所為, 被彈劾人違規事證明確;且基於監院歷來處理類似案例的一貫原則, 我們依例贊成彈劾。
二、所謂在美國設立公司一節:
調查報告係認為被彈劾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第七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即自行迴避。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我們認為調查報告取證草率,過於武斷, 片面採證無法判斷,審查會有要求高委員修正,去除主觀之評價。 遺憾的是審查會時間緊迫,錄音效果有限, 致高委員雖當場同意修正,之後卻不顧審查委員的共識要求, 仍以其原調查報告公布,致有傷被彈劾人吳茂昆先生之人格, 我們深表遺憾。
三、維持監察委員職權之獨立行使,並呈現事實之真相, 爰將審查會當時之事實呈現,以正視聽。
協同意見書
1. 就違法經營商業部分:
被彈劾人確有參加設立美國師沛恩公司並持有20%之股份,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該公司資本額雖僅美金1000美元,惟不論金額大小, 是疏失或便宜行事,甚至係為學校申請專利所為, 被彈劾人違規事證明確,且基於監院歷來處理類似案例的一貫原則, 應予以彈劾。
2. 調查委員所指三案,實為同一事件,即有關綬草萃取物專利之問題。
可苛責之處在於民國104年8月25日未經學校同意即將專利2轉 讓給師沛恩公司,雖被彈劾人稱係因申請PCT專利時間緊迫因而先 行移轉權利予師沛恩公司,純為權宜措施, 然因未見其於事後有任何補正程序,核有違失。 然而被彈劾人及翁慶豐教授之聲明,均強調係為東華大學而為, 絕未圖私人之利益;且依萬國法律事務所文件及民國106年3月2 3日東華大學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紀錄顯示, 師沛恩公司有將研發成果轉讓學校的意圖, 足見被彈劾人所述因東華大學非PCT會員無法申請專利, 故另在美國設師沛恩公司,又因自然人無法申請,改為外國人一節, 尚非無因。但目前是否已移轉回東華大學,因未見相關的調查, 且調查報告對被彈劾人之答辯,均未再進一步查證, 因而令人無從判斷。 連帶有關被彈劾人為本案所募集進入校務之基金, 嗣後部分有轉匯至美國師沛恩公司,供申請專利之用等情, 是否真有不當情事,因未見相關證據,實情如何仍待調查, 調查委員未再讓被彈劾人說明及提證, 對此我們認為調查程序並不周延,逕為指稱,恐失之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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