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召開「民民併」金融整併公聽會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8,7,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本(25)日邀集中央銀行、財政部、16家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代表參加「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政策方向」公聽會。

    金管會表示,為提供友善之併購法規環境,「金融發展行動方案」提出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之政策方向,提供本已符合大股東適格性要求之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先以參股合作擔任其他金融機構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再洽商整併之機會,並以資本計提之彈性處理方案作為誘因。

    本次會議主要係就本會規劃之政策方向、參股投資之購股方式、申請人(投資主體)應具備資格、資本計提彈性處理方案等議題進行討論,重點如下:
一、政策對象為非公股金融機構:非公股金融機構間整併,係由市場機制決定,較具彈性與效率,爰申請人初步設定為財政部不具公股管理權之國內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被投資對象則為財政部不具公股管理權之國內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二、參股比率:首次投資持股比率須超過10%。不以合意為前提,惟需提出整併計畫不成時,明確限期退場之方案。

三、購股方式:首次投資應採公開收購。擬參股投資之標的已選定,未經金管會核准參股投資前,不得透過關係企業先進行投資布局,關係企業先前因財務性投資之持股,不得再主動增加。經金管會核准參股投資,依公開收購規定進行股份收購時,關係企業不得為應賣人。未依原定投資計畫完成公開收購者,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金融機構進行公開收購。

四、非合意併購案件,除應符合原業法所規定之轉投資條件(如財務、守法性條件)外,另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本充實:設算以資本計提彈性處理方案所計算取得控制性持股後之資本適足率及雙重槓桿比率(銀行為投資限額),須符合法定標準。
(二)經營能力佳:最近3個年度ROE及ROA平均數屬同業前 2/3水準。
(三)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申請人於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設有營業據點(不含辦事處),且其中1個營業據點經營業務超過5年 (申請人為金融控股公司者,以旗下子公司之合計營業據點計算)。
(四)企業社會責任良好:前一年度之公司治理評鑑屬前35%,並能提出深耕社會責任具體事蹟者(例如積極參與社會或公益活動、消費者保護、勞資關係與員工福利、環境永續等)。

五、完成整併期限:申請人須承諾核准後三年內完成整併,無法依核准期限完成整併者,除經金管會核准外,需於期限內釋出持股。完成整併後可再申請轉投資另一家金融機構。完成整併指投資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作成合併決議,或將被投資之金融機構納入成為具有實質控制力且持股超過25%之子公司。

六、資本計提之彈性處理方案內容及適用範圍:
(一)投資主體為銀行者,該投資於整併規劃期限內,於計算資本適足率時,得帳列交易簿,適用200%風險權數之方式計提資本,無須於自有資本中扣除;投資主體為金融控股公司者,該投資於整併規劃期限內,其應計提之法定資本需求,比照銀行為主體投資時採風險權數200%之應計提資本數額(即投資金額之20%)。
(二)國內併購投資,無論屬合意或非合意併購,於整併規劃之期限內(最長3年),均得適用資本計提之彈性處理方案適用範圍;國外併購投資,可於一定期間內(最長3年)完成整併者,於整併規劃期限內,比照適用資本計提之彈性處理方案。

    與會代表對金管會推動金融整併的方向均持肯定。與會業者就下列事項提供寶貴意見:1.完成整併之定義;2.關於非合意併購申請人另須具備之條件,因標準不同將有不同之整併推動效果,希望可以再評估考量相關標準;3.提供資本計提誘因需兼顧對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之影響及與國際規範原則合致。本會將參酌與會代表意見再為研議。
    金管會後續將依本政策方向研議相關配套法規調整,預計於107年10月底前完成。另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市場發展情形並蒐集相關業者意見,適時研議增加整併誘因之政策方案,提供友善之併購法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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