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擴大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

(本報訊)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之授權,於考量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後,研擬擴大公司股東會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將現行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標準由新臺幣50億元調降至20億元,並擬自105年起實施。經初步調查,符合上開條件之上市(櫃)公司共計456家(上市415家,上櫃41家)。
  研議規劃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如下,該規範草案將進行預告,以徵詢外界意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金管會表示,此次規範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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