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22號法庭觀察團—1220開庭觀察紀錄
(本報訊)今日(12/20) 是徐世榮教授和洪崇晏同學因抗議大埔事件遭違法逮捕及傷害,自8 月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 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 正式成案的第一次準備程序庭。一早冷風颼颼伴著落雨,仍有將近1 0人到場關心旁聽,給予徐教授、洪同學和律師團加油打氣, 感覺非常溫暖。
本次開庭著重在起訴法條及理由。徐教授向法官表示, 他於案發現場高舉雙手呼口號時, 遭員警強力將其拖行拉扯致使受傷,且強制帶回警局及做筆錄; 洪同學也表示於其穿越馬路時、未做任何危險行為, 卻遭員警莫名用力推倒,致使後腦流血受傷、至醫院縫合數針。 而被告三人同時具有保證人地位,於所有勤務執行前, 皆有對執行人員進行前教育之義務, 並應以最小傷害之方式及手段維護現場所有人的安全, 更不應有違法濫權之情事。 因此律師團表示被告三人依特種勤務條例有犯意聯絡, 控告三人違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第304條強制罪, 及依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違法加重刑度。
而本案僅控告蔡局長、賴隊長、歐所長三人, 並未追究實際施行傷害行為之員警, 乃因該數位員警皆未受良好之行前教育,且與被告有上下從屬關係、 依現場指揮犯案,僅為被利用犯案之工具; 同時本案除個人權利遭受侵害外,更為妨害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 因而應向指揮者究責,而非推卸至基層警員。
此外,由於自訴人及代理人並無任何強制處分權力, 因此僅能依檢察官一般會進行證據調查之方式及內容, 向法院提出聲請。 然而前次聲請調閱賴隊長於案發當日之手機通聯紀錄, 令人感到非常訝異的是, 當日賴隊長於眾人面前不斷以手機打電話聯絡, 該號碼亦為賴隊長親自手寫給徐教授的, 而提供給法院之資料卻沒有任通話紀錄。由本案似可再次窺知, 國家權力要呼嚨小老百姓是多麼輕而易舉。
律師團向法官表示,本案與以往類似案件不同,例如2008年陳雲 林來台遭民眾抗議及警察濫權, 因無法證明濫權者犯意及其主張依法令行為而免責。 本案被告三人犯意聯絡明確, 於自訴人於行使其憲法言論自由權利時,以明確的行為進行阻止, 並使兩人身體遭受傷害,期望法院能審慎審理, 以避免日後國家權力再度任意侵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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