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說的服務貿易最新內幕


主辦單位:臺大社科院公共經濟中心、臺大經濟系、臺大新聞所
主持人:臺大新聞研究所張錦華教授
講者: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律師、臺大經濟系鄭秀玲教授、交大資工所(網路工程研究所)林盈達教授、中研院法律所黃國昌教授

(本報訊)臺大社科院公共經濟中心與臺大經濟系、臺大新聞所於今日(20)中午舉辦「政府不說的服務貿易最新內幕」研討會。主持人臺大新聞所教授張錦華指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的六十四項行業,將會牽涉到國內上千項經濟活動。然而政府提出的評估報告非常簡略,只能仰賴學術界提供確實的資料,希望能超越政治對立,以事實讓各界參與討論。

以廣告業為例,張錦華指出政府認為台灣有一萬多家的廣告業者,產業成熟,不會被影響。然而全台灣媒體一年的廣告總額只有不到五百億,甚至低於中國央視一年的廣告標額七百億台幣。更何況,中國並沒有對台灣開放廣告業。可見政府的評估完全沒有分析基礎。

交大資工系教授林盈達則提出,服務貿易協議中,中國要求台灣開放產值較小的「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將會帶來國家安全問題。開放第二類電信牽涉到通訊監聽甚至國安問題台灣檢調機關跟中國國台辦一齊監聽台灣民眾、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此外國台辦與中南海更可直接在政策上要脅指揮台灣政府官員及民意代表。

開放第二類電信後,台灣的電信業者可以將機房服務外包給中資業者。中資業者的介入,除了可能將中國的網路控管帶入台灣,甚至可能藉由監聽監控得知重要資訊,據此在政策上指揮應對,相當於是中國對台的「木馬屠城」。

林盈達指出,過去幾年國安局要求 NCC 管控台灣的電信業者,不要購買中國品牌的電信設備,服貿協議卻直接將第二類特殊業務開放給中資業者投資,未來對中資業者的介入和管控無能為力。他更爆料,國內某大型電信網路服務業者甚至主動告訴他,該公司的會議中評估也做出不應該將第二類特殊業務開放給中資業者投資的結論。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則認為,服貿協議訂定過程,事前不准參與、事後不准反對、會議記錄不公開、拒絕評估就業衝擊的數字、開放的項目代碼表至今也仍未公布,黑箱問題重重。以洗衣產業為例,政府甚至僅以三通電話作為評估依據。中研院法律所黃國昌教授表示,政府過去有兩次訂定兩岸協議專法的機會。在1997年和1999

年,時任行政院長的蕭萬長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然而兩次都在行政院函請審議後無疾而終。2008年時國會要求陸委會盡速研議相關草案,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卻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已有相關機制,無再定專法的必要,與事實不符。行政部門長期怠惰卸責,立法部門又因事便宜,存在太多上下其手的操作空間。

黃國昌舉2012年歐洲的反仿冒貿易協定為例,當時歐洲議會的代表Kader Arif,
European Parliament’s rapporteur for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
在簽訂協定當天辭職抗議,表示不想參與有如「化裝舞會」般的協議過程,認為協議簽訂的過程欠缺公開透明,對於各方面人權都會造成衝擊I want to send a strong signal and alert the public opinion about this unacceptable situation. I will not take part in this masquerade. 此議會代表的辭職後來引發歐盟各國公民的大規模抗議,最終讓歐洲議會否決該協定。黃國昌表示,若沒有事前的民主,也沒有事中的參與,就沒有包裹審議可言。希望台灣公民社會所展現的壓力,也能夠讓議會勇敢地否決兩岸服貿協議。

以下是台灣大學經濟系鄭秀玲談 比較中國與其他國家所簽的服貿協議:我們簽的服貿協議為何不如巴基斯坦和新加坡等國?的內容
政府不僅在兩岸服貿協議簽署前不徵詢業界意見、不讓國會參與監督、也不做產業衝擊評估報告,簽署後更不斷以謊言謬論欺騙民眾,政府心中到底有沒有人民?更重要的是我方談判官員在簽署協議時,到底有沒有通盤計畫與策略?
我們分析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議的策略及港澳與中國簽訂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的策略。此外,我們進一步比較中國與其他國家及台灣所簽訂服貿協議承諾開放的項目、程度及條件。再者,在台灣與中國目前準備簽訂的兩岸服貿協議中,我們整理出兩岸彼此相互開放市場的項目,來審視該兩岸服貿協議的對等與否。最後,我們根據以上的研究分析,歸納出目前正準備簽訂的兩岸服貿協議的問題缺失,並提出我們未來重新談判的具體建言。
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議及港澳與中國簽訂CEPA的策略
經我們分別分析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議及港澳與中國簽訂CEPA的時程後,發現韓國先與歐盟、美國等先進國家簽訂協議,目前才正跟中國洽談貨品協議中。此外,韓國簽訂自由貿易協議的策略是貨品協議與服貿協議同時簽訂,或先簽貨品協議、後簽服貿協議。不像我们是先和語言文化相近的中國簽服貿協議,對我經濟社會衝擊大。而港澳與中國自從2003年簽署CEPA,港澳與中國雙方均透過歷年補充協議逐步開放,到20138簽訂了補充協議十。我國政府實可借鏡港澳經驗,逐期開放,無需急於一次大舉開放,衝擊各行各業及國家安全!

中國與各國所簽服貿協議開放程度之跨國比較
我們比較近年中國簽定的所有服貿協議的開放項目開放條件及程度後發現,相較於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瑞士、紐西蘭、新加坡、秘魯、巴基斯坦、哥斯大黎加、香港、澳門)所簽協議,中國對台灣的開放項目及程度只比東協、智利好而已還不如巴基斯坦、祕魯和新加坡等國!整體來看,中國在服貿協議中對我國的開放,位處後段班【第8/10名】



近年中國所簽服貿協議開放項目和開放條件 vs 中國2001年加入WTO的開放承諾

中國於200111月以「開發中國家」身份加入WTO台灣則以「已開發國家」身份於20021月加入WTO所以中國當年加入WTO的開放承諾較少。我們比較近年中國所簽11個服貿協議的開放項目和開放條件 vs中國2001年加入WTO承諾的開放項目,發現中國與香港、澳門、瑞士、紐西蘭、新加坡、秘魯、巴基斯坦分別簽署的服貿協議中納入了所有中國在2001年對WTO的入會承諾中的項目,相比之下,台灣卻只有在建築和環境服務中全數項目納入,在商業、視訊、配銷、金融、旅遊、運輸等項目中,中國給予的開放項目較少且限制較多,甚至在教育方面,中國惟獨沒有對東協及台灣開放

再者,就中國對其他國家簽訂服貿協議的開放條件vs中國2001年加入WTO承諾的開放條件來看,如原來僅能允許外資在中國設立合資公司已放寬為可設立獨立公司,或原來有限制進入中國服務市場已放寬為沒限制進入等。我們發現中國對台灣的開放條件最差。

以電腦服務為例,2001年中國對WTO的入會開放承諾中,電腦服務業包含了硬體諮詢、軟體執行、資料處理等三大項目,中國在此三大項目上,皆給予瑞士、新加坡、巴基斯坦、秘魯、紐西蘭等國更為寬鬆的開放條件,但台灣卻僅在「軟體執行」上獲得更為開放的待遇。

而在不動產服務中,中國給予瑞士、新加坡、巴基斯坦、秘魯等國在房地產服務、房地產經紀上更多寬鬆的開放條件,像是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但中國對台灣卻未納入房地產經紀項目,且在唯一納入的房地產服務項目上,台灣並沒有獲得更寬鬆的開放條件。

另外,在其他商業服務上,2001年中國對WTO的入會承諾中包含了廣告服務、攝影服務等九大項目,而在中國對瑞士、紐西蘭、新加坡、秘魯、巴基斯坦等國家的FTA中皆有納入此九大項目,但中國對台灣卻未納入廣告服務、管理諮詢服務等五大項目,顯然對我方的開放條件最差。

以觀光及旅遊相關服務為例,中國2001年加入WTO承諾開放旅館及餐館,且已開放予秘魯、巴基斯坦、港澳等國(地區)惟沒有開放予東協、智利及台灣。此外,台灣在旅行社及旅遊業務經紀人這一子項雖獲得比中國2001年加入WTO承諾更好的市場開放條件,像是: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但中國給予秘魯、巴基斯坦等國卻是完全沒有限制,顯然對台灣的開放程度卻不如秘魯、巴基斯坦等國。

再以運輸服務為例,在海運輔助性服務﹑公路運輸服務﹑所有運輸模式之輔助服務中,中國對台灣開放的條件僅與中國加入WTO承諾開放的條件相同,台灣並沒有獲得更好的開放條件,但瑞士、新加坡、港澳等地所獲得的開放條件卻更好,像是瑞士在海運輔助性服務獲得沒有限制的寬鬆承諾,港澳則是在海運輔助性服務允許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以上得知,顯示中國對我方的開放條件最差。
由上述可知,沒有對台灣開放的項目,中國卻開放予新加坡、巴基斯坦等國,而承諾開放予台灣的項目中,台灣所獲得的更寬鬆市場進入條件的項目也沒有比香港及澳門等地區來的多,顯然中國對我方的開放條件明顯遠遜於瑞士、紐西蘭、新加坡、秘魯、巴基斯坦等國。
兩岸服貿協議開放項目不對等
我們整理出兩岸服貿協議當中相互開放的項目後發現,在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其他商業服務業、通訊服務業、配銷服務業、觀光及旅遊服務業、運輸服務業、洗衣及染色服務業、美髮及其他美容服務業、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業、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之中等項目,台灣承諾對中國開放以上項目,但中國卻未承諾對台灣開放,兩岸服貿協議的開放項目明顯不對等。
重新談判的具體建議─爭取對等
經整理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議及港澳與中國簽訂受貿協議的時程後,我國應借鏡韓國經驗,應該與先進國家(如美國、歐盟等國)先簽協議,之後才與中國簽訂協議。且就韓國與他國簽訂自由貿易協議的經驗來看,我方政府應先簽訂貨品協議,之後才簽訂服貿協議或兩者一起簽訂。以港澳與中國簽訂服貿協議的經驗來看,我方政府應與中國透過歷年補充協議逐期開放國內服務市場,不應急於一次大舉開放,以免嚴重衝擊國內各行各業及國家安全。此外,比較中國與其他國家及台灣簽訂服貿協議的開放項目、條件及程度來看,目前我方正欲與中國所簽訂的服貿協議,無論是中國對台灣的開放項目、條件及程度,遠不如巴基斯坦、哥斯大黎加、新加坡、瑞士、紐西蘭、秘魯、香港及澳門,且兩岸服貿協議當中,兩岸彼此開放項目的明顯不對等,在在顯示該兩岸服貿協議並沒有為我方爭取應獲得的待遇,所以我們誠心呼籲我國政府需重新談判,爭取對等及雙贏!


以下是交通大學資訊工程系林盈達教授談服貿協議開放第二類電信之國安問題

非經濟議題的監聽與國安威脅
    不像服貿協議其他條文牽涉到的都是經濟議題,開放第二類電信是牽涉到通訊監聽甚至國安問題,中資可透過經營網際網路服務直接或間接監聽台灣網民通訊內容,到時台灣不只有檢調機關濫權監聽的問題,更可能有中國國台辦一齊監聽台灣民眾的問題,中國政府透過電信網路服務業者對用戶的監控與管制經驗已經相當成熟並惡名昭彰,倘若被監聽者為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國台辦甚至中南海更可能在監聽掌握個人隱私後,直接在政策上要脅指揮台灣政府官員及民意代表,依照其意旨行事,這不正是導入一匹足以屠城的木馬?
   過去幾年來美方與我方國安單位對中國設備業者(如華為與中興)"設備"進入我國電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機房有國安疑慮,陸委會怎麼會讓它跑到電信網路服務的"上游"進來投資提供"服務"這聽起來就像本來要賣藥到你的醫院但被衛生署用藥品安全理由刁難,陸委會乾脆就直接開放中資到你的地盤開醫院提供醫療服務,讓衛生署管不到用甚麼藥來醫病人。美國與印度都以國安理由禁止其國內大型電信網路服務業者採用中資業者之設備,更不用說開放中資進來提供電信網路服務。正確的戰略思維應該是:我們不應讓賊進來家裡後再花更多的精力嚴密監控他,而是應該把賊擋在門外,國內某大型電信網路服務業者的極機密內部評估結論也是不應開放。

魔鬼藏在細節裡:衝擊用戶而非業者
    大部分服貿協議的開放項目都有衝擊本土業者的疑慮,但開放第二類電信衝擊的卻是用戶權益而非業者,原因是魔鬼藏在細節裡,已簽署的服貿協議條文"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非一般民眾之特定用戶租用封閉網路與數據交換通訊服務"已經露餡,"特殊非一般用戶"指的就是中資在簽屬該條文時,已刻意放棄直接面對用戶經營網路服務,因為此舉會引起台灣民眾疑慮,而是透過取得"機房外包"業務來服務可認定是"特殊非一般用戶"的網路服務業者(即一般俗稱之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但因為網路流量之"通透性"只要經過該外包機房之流量都可被監聽,中方意圖之經營模式已經露餡。
在這種模式下,中資業者將不會與國內業者直接競爭,反而是成為國內業者外包機房的"夥伴",中國政府可透過"任務交"要中資業者低價承包台灣業者機房外包之營運與管理業務,台灣業者在營運成本下降及取得中國市場電信網路服務執照的"雙重誘因"驅使下,可能只要五分鐘的會議就可不管台灣用戶權益潛在威脅而決議外包機房。

從小漏洞變大漏洞
    NCC說開放範圍小產值也小所以不用擔心,若是如此為何在有爭議與國安疑慮的情況下一定要開放一個產值不大的產業?NCC又說我們開放的是WTO-,比WTO的標準少,而中方開放的是WTO+,比WTO標準多,若是如此中方所圖為何?不就是要用中國市場持續的開放再進一步要求我方也持續的開放?所以WTO+WTO-都會持續變大,讓前述的監聽與國安問題持續擴大,事實上WTO並未要求各國開放電信網路服務等機敏產業,我們為何要自行將這個類似國家神經網路系統的電信網路服務業門戶洞開呢?NCC說中資進來後會要求中資業者遵行ISO27011管理電信網路機房,在政府部門對通訊保障法之監聽流程遵行比率低落的情況下,我們可能奢望NCC能掌控中方人員進出機房、外移用戶資料、掌握監聽機房等活動嗎?連本國政府監聽單位(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的監聽機房都無力管理是否確實遵守通訊保障法之監聽流程,更何況本國業者,遑論在台之中資業者,那是政府單位管中資業者,將是比政府單位管台灣業者多一倍的無能為力且比政府單位管政府單位多兩倍的無能為力。

NCC沒回答的問題
先前在立法院的服貿協議公聽會已詢問NCC主委幾個問題,NCC仍未對以下幾點回覆:
1.  開放之意義與風險何在?
列為開放特殊業務之數據交換通訊服務目前之產值較小,但是否因中資投入此業務而產值擴大中方對我業者開放之程度若較寬鬆(WTO+)而我方對中資業者開放程度較小(WTO-)但隨著我業者投入中國市場加大並要求中方更開放,我方勢必跟著被迫更開放,即WTO+WTO-連動放大,NCC如何保證不會發生同步放大之開放?
2.  開放第二類電信是中方主動提出還是由我方陸委會主動提出或是由NCC主動提出?
3.  台灣會新增的中資事業體?
NCC條列了中國市場可能新增的台灣事業體,但為何不敢列出台灣市場可能新增的中國事業體?
4.  美國與印度電信網路服務事業有無中資與阿拉伯資業者?
NCC仍未能提供實際案例,因為根本不會有這樣的案例,連採購中資設備的本國大型服務業者都不會有,更何況開放進來經營服務。
5.  與服貿協議相關之NCC委員會與其他會議紀錄及與廠商之座談紀錄?
上述兩類應是可公開之資訊,不應該以政府資訊公開法作為不願公開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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