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企業罰5萬元
(本報訊)台南企業公司於6月17日申報公告100年度現金股利分派情形,其每股現金股利應為2.41645842元,惟該公司因漏未考量庫藏股部分應予扣除,故誤申報每股現金股利為2.4元,核有違反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情事,證交所爰處以違約金新台幣5萬元,並請其嗣後注意改進並確實依規定辦理。
另證交所表示,台南企業公司因前揭疏漏,已於重大訊息公告「願意對於100年7月7日至7月13日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台南企業股票者,每股補償新台幣0.02元」,證交所將協助辦理相關補償事宜。
另證交所表示,台南企業公司因前揭疏漏,已於重大訊息公告「願意對於100年7月7日至7月13日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台南企業股票者,每股補償新台幣0.02元」,證交所將協助辦理相關補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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