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官第4次調動
(本報訊)司法院昨天(13)日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黃瑞華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劉壽嵩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凃裕斗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紀文勝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二)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洪曉能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3期(103年間)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王金龍以原職調司法院辦事並兼任民事廳副廳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王漢章以原職調司法院民事廳辦事。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賴錦華以原職調司法院民事廳辦事。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何信慶續任該院法官,並以原職調司法院刑事廳辦事。
調派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王俊雄以原職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梁哲瑋以原職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德民以原職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事。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楊皓清以原職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事。
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信旭以原職調司法院刑事廳辦事。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謝靜慧以原職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事。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杜惠錦以原職調司法院刑事廳辦事。
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楊明佳以原職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事。
(四)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曾德水職期屆滿,不予連任兼庭長職務,並調派同院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王憲義職期屆滿,不予連任兼庭長職務,並調派同院法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徐瑞晃任期中不予續任兼庭長職務,並調派同院法官。
(五)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張耀彩、吳謙仁、張劍男、黃熙嫣、張宗權、林恩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陳照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黃崑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曾永宗、翁慶珍、莊秋桃、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兼庭長謝志揚等12人予以連任兼庭長職務。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興邦任期中不予續任庭長職務,並調派同院法官。
(七)同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世貴、樊季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徐培元、郭琇玲、汪智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宋國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悌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龍忠、余仕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廖立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許進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連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璧君、陳銘珠、林玉心、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兼庭長陳美燕、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廖文忠、孫國禎、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弘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惠玲等20人予以連任兼庭長職務。
(八)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王炳梁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鄧振球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黃國忠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江錫麟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董武全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吳上康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莊崑山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李炫德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九)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胡方新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黃清光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黃本仁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邱政強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十)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黃惠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趙雪瑛、王育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試署檢察官許志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志龍、方祥鴻、楊儭華、薛嘉珩、呂寧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俊華、試署檢察官黃珮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傅伊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鈴淑、林秀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陵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田德煙、試署檢察官梁晉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惠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嘉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辛茹等20人調任為法官。
(一)調派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黃瑞華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劉壽嵩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凃裕斗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紀文勝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二)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洪曉能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3期(103年間)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王金龍以原職調司法院辦事並兼任民事廳副廳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王漢章以原職調司法院民事廳辦事。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賴錦華以原職調司法院民事廳辦事。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何信慶續任該院法官,並以原職調司法院刑事廳辦事。
調派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王俊雄以原職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梁哲瑋以原職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德民以原職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事。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楊皓清以原職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事。
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信旭以原職調司法院刑事廳辦事。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謝靜慧以原職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事。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杜惠錦以原職調司法院刑事廳辦事。
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楊明佳以原職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事。
(四)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曾德水職期屆滿,不予連任兼庭長職務,並調派同院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王憲義職期屆滿,不予連任兼庭長職務,並調派同院法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徐瑞晃任期中不予續任兼庭長職務,並調派同院法官。
(五)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張耀彩、吳謙仁、張劍男、黃熙嫣、張宗權、林恩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陳照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黃崑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曾永宗、翁慶珍、莊秋桃、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兼庭長謝志揚等12人予以連任兼庭長職務。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興邦任期中不予續任庭長職務,並調派同院法官。
(七)同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世貴、樊季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徐培元、郭琇玲、汪智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宋國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悌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龍忠、余仕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廖立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許進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連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璧君、陳銘珠、林玉心、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兼庭長陳美燕、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廖文忠、孫國禎、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弘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惠玲等20人予以連任兼庭長職務。
(八)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王炳梁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鄧振球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黃國忠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江錫麟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董武全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吳上康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莊崑山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李炫德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九)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胡方新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黃清光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黃本仁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邱政強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十)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黃惠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趙雪瑛、王育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試署檢察官許志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志龍、方祥鴻、楊儭華、薛嘉珩、呂寧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俊華、試署檢察官黃珮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傅伊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鈴淑、林秀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陵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田德煙、試署檢察官梁晉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惠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嘉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辛茹等20人調任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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