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不足以保障隱私 反有濫權之虞

–台灣人權促進會對於釋字689號之聲明

蘋果日報記者(按:王煒博)因採訪娛樂新聞,長期跟蹤名人而被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一千五百元,而引起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辯論採訪權與隱私權的平衡。日昨大法官解釋出爐,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沒有違憲,名人一樣有隱私權,除非涉及公共利益。
我們也無法認同台灣某些媒體長期以來,對於不論是公眾人物或是非公眾人物及特定弱勢族群的隱私權侵害。我們也同意,即使是公眾人物也應享有一定的隱私權及人身安全等基本人權。但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否真能達到用來保障隱私權及禁止所謂的追纏騷擾(stalking),我們非常質疑,甚至認為此法賦予警方過多裁量權,反可能倒過來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綜觀<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由來,是因為釋字166號及第251號宣告<違警罰法>違憲、失效後的產物。<社維法>諸多規定及精神仍是承襲舊法,法條所規範的包括:妨害安寧秩序、妨礙善良風俗、散布謠言、蒙面偽裝、深夜遊蕩、形跡可疑等,跳過正常的法律程序,不需透過法院的審理,由警察單位就可以直接認定、開罰甚至拘留,被懲罰的人民,其申訴救濟管道卻非常有限。
這種台灣解嚴初期所遺留下來的過時法律,在現今社會中是否還適用,從人民過去二十年來使用這些法條的次數之稀少,就可以窺見。因此,此法會不會反而成為國家濫權、用來限制人民權利的工具,才是我們所擔心的。
大法官此次釋憲,間接承認警察有權力限制記者採訪,可能反而會讓有權勢者動輒以此案,限制記者採訪自由,會受到嚴重影響的,可能反而是許多沒錢沒勢的小型獨立媒體及公民記者。
我國若真要保障人民的隱私權,及防止人民受到追纏騷擾(stalking),靠<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由警察開罰三千元以下罰款,是難以達成任何成效的。國家若真有心要防範這些現象,就應該另外立法,給予明確定義並符合正常的法律程序,而非繼續延用這種無法達成實效,卻又缺乏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法條。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立法院總務處長由周傑升任,引發一連串的人事異動(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