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第二點修正草案

(本報訊)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草案及調整現行計算資本適足率內建物及土地風險係數相關規定之研議,將循行政程序發布。


金管會表示,98年3月31日發布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實施迄今已近2年,社會經濟環境已有所變化,為期保險業對於投資用不動產之標的選擇及運用收益,能同時兼顧穩定保險業獲利能力及社會土地資源之合理配置與運用,經參酌目前保險業者投資用不動產及其他各類資產投資報酬率現況,以及學者專家與產壽險業者提出之意見,爰修正上開處理原則第二點及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配套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以素地作為停車場、出租廣告等利用方式,不被認定為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規定。

二、 不動產投資之年化收益率不得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二碼。

三、 保險業投資之不動產應符合一定限制條件等規定。

四、 現行投資用不動產風險係數為0.0744,購買之投資用不動產為素地者,其風險係數加計30%;不動產未能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標準,報經本會核准展延期限者,其風險係數依展延次數每次再加計30%。保險業於計算100年12月31日資本適足率時,其所持有之投資用不動產須依上開風險係數規範計算資本適足率。

上開規定草案已於今(1)日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將於近日內對外發布。對於保險業於上開規定修正發布前已購入之不動產,如不符合修正後規定者,金管會將要求業者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專案報核。

金管會歷年來已依據經濟情勢變化及保險業投資現況,逐步檢討放寬保險業投資相關法令,未來除將再視保險業不動產投資情形適時檢討調整外,並將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以落實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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