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顧業不得在廣電媒體分析証券
(本報)金管會日前發佈命:投顧業不得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規定。
金管會說,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該命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68654號
金管會說,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該命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68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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