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處罰遠雄人壽1460萬元
(台北訊)金管會於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遠雄人壽多項違規罰款1460萬元。
一、裁罰時間:96年3月15日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8條、第171條、第171條之1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一)該公司銷售「金多利養老保險乙型(CNE)」商品將不屬集體彙繳件而卻給予以集體彙繳件辦理保費折扣優惠之情事,違反保險法第144條規定,且該公司前已有同一行為,爰依保險法第171條核處罰鍰新台幣120萬元整。(二)該公司投資私募受益證券逾5%上限規定,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2款授權訂定94.12.23金管保一字第09402504861號函有關投資私募受益證券5%上限之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台幣90萬元罰鍰。(三)該公司購買某二筆私募未經信用評等之無擔保公司債,明顯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投資公司債須為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或經相當信評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之規定,亦不符合有關保險業投資私募有價證券,發行公司須在一年內經評等為twB級以上之規定,該公司買入該二公司債既無擔保又無信評之公司債顯未符合法令規定,並已造成公司嚴重損失,此與該公司未遵循法令有直接關連,且金額重大,爰依據保險法第168條規定從重處以罰鍰新台幣450萬元,二投資標的共處罰鍰900萬元。(四)遠雄人壽對利害關係人「遠雄海洋公園(股)公司」放款1億元,有董事會人數不足通過核貸之情事,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3項規定核處行為負責人新台幣200萬元。(五)遠雄人壽94年6月間對單一企業放款5億元,逾前一期(94年第一季財報)淨值之20%,與「保險業對同一人同ㄧ關係人或同ㄧ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限額規定」第2條第2項規定有關對同一法人放款不得逾業主權益20%之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90萬元整。另遠雄人壽辦理94年第1季資訊公開之財務資料未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以簽證會計師出具之核閱財務報表為準,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規定處罰鍰新台幣60萬元整。(六)以上共處罰鍰新台幣1,460萬元。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加強保險商品送審程序,以及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一、裁罰時間:96年3月15日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8條、第171條、第171條之1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一)該公司銷售「金多利養老保險乙型(CNE)」商品將不屬集體彙繳件而卻給予以集體彙繳件辦理保費折扣優惠之情事,違反保險法第144條規定,且該公司前已有同一行為,爰依保險法第171條核處罰鍰新台幣120萬元整。(二)該公司投資私募受益證券逾5%上限規定,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2款授權訂定94.12.23金管保一字第09402504861號函有關投資私募受益證券5%上限之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台幣90萬元罰鍰。(三)該公司購買某二筆私募未經信用評等之無擔保公司債,明顯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投資公司債須為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或經相當信評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之規定,亦不符合有關保險業投資私募有價證券,發行公司須在一年內經評等為twB級以上之規定,該公司買入該二公司債既無擔保又無信評之公司債顯未符合法令規定,並已造成公司嚴重損失,此與該公司未遵循法令有直接關連,且金額重大,爰依據保險法第168條規定從重處以罰鍰新台幣450萬元,二投資標的共處罰鍰900萬元。(四)遠雄人壽對利害關係人「遠雄海洋公園(股)公司」放款1億元,有董事會人數不足通過核貸之情事,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3項規定核處行為負責人新台幣200萬元。(五)遠雄人壽94年6月間對單一企業放款5億元,逾前一期(94年第一季財報)淨值之20%,與「保險業對同一人同ㄧ關係人或同ㄧ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限額規定」第2條第2項規定有關對同一法人放款不得逾業主權益20%之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90萬元整。另遠雄人壽辦理94年第1季資訊公開之財務資料未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以簽證會計師出具之核閱財務報表為準,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規定處罰鍰新台幣60萬元整。(六)以上共處罰鍰新台幣1,460萬元。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加強保險商品送審程序,以及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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