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三讀,防家暴展新局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完成修法程序---邁向完善家庭暴力防治體系的新里程
(台北訊) 立法院業於95年3月5日下午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三讀程序,內政部李部長逸洋表示,本法修正自92年開始推動,歷經4年有餘的努力,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立法委員的大力支持,同時也對參與修法工作之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等機關,以及民間防暴聯盟的長期投入與支持,表示謝意。
本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司法、環境衛生及社會福利、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先後召開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公聽會、三次聯席會議、四次黨團協商會議始獲致共識,茲將本次修正重大突破點分述如下:
擴大本法適用範圍,納入「同居關係」: 現行條文所稱家庭成員,指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有關社會各界重視的同志可否納入本法保護問題,實務上可由法官依個案認定,並未排除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惟為明確規定,以避免法官審判時認定不一產生爭議,爰將同居關係明文納入適用範圍。(第3條)
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因應實際需要,隨時補充公務預算之不足。(第6條)
配合實務執行需求,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之鑑定制度。(第9條、第14條)
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部分:
明定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以降低被害人負擔,提高求助意願。(第10條)
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列法官審理保護令案件之隔別訊問,必要時得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雙向視訊方式;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之規定。(第13條)
因應家暴案件實際需要,核發通常保護令之項目增列「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第14條)
為便利家暴當事人於司法訴訟過程多元服務之提供,增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第19條)
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增列提供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訴訟、安置、房屋租金、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第58條)
依司法院釋字第559號解釋意旨,釐清保護令各款內容執行機關與相關執行規定,俾使保護令之執行得以更加落實:(第21條至第28條)
增列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者予以逕行拘提規定,因家庭暴力通常發生於極具隱密性之家中,且常在夜間發生,有時情況非常危急,為符合家庭暴力之特性,確實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並兼顧程序正當性與第一線執法需要,爰修正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時,即得逕行拘提之。(第29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施行,象徵我國是一民主進步國家,在婦女節的前夕,本法之修正通過,是送給所有婦女朋友最好的禮物,顯示各界對於保障人民身心安全的共同認知與決心,希望社會大眾在綿密的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保護下,可以撫慰所有在家庭暴力關係中受創的心靈,使其找到人生的新方向。
(台北訊) 立法院業於95年3月5日下午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三讀程序,內政部李部長逸洋表示,本法修正自92年開始推動,歷經4年有餘的努力,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立法委員的大力支持,同時也對參與修法工作之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等機關,以及民間防暴聯盟的長期投入與支持,表示謝意。
本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司法、環境衛生及社會福利、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先後召開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公聽會、三次聯席會議、四次黨團協商會議始獲致共識,茲將本次修正重大突破點分述如下:
擴大本法適用範圍,納入「同居關係」: 現行條文所稱家庭成員,指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有關社會各界重視的同志可否納入本法保護問題,實務上可由法官依個案認定,並未排除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惟為明確規定,以避免法官審判時認定不一產生爭議,爰將同居關係明文納入適用範圍。(第3條)
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因應實際需要,隨時補充公務預算之不足。(第6條)
配合實務執行需求,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之鑑定制度。(第9條、第14條)
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部分:
明定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以降低被害人負擔,提高求助意願。(第10條)
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列法官審理保護令案件之隔別訊問,必要時得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雙向視訊方式;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之規定。(第13條)
因應家暴案件實際需要,核發通常保護令之項目增列「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第14條)
為便利家暴當事人於司法訴訟過程多元服務之提供,增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第19條)
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增列提供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訴訟、安置、房屋租金、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第58條)
依司法院釋字第559號解釋意旨,釐清保護令各款內容執行機關與相關執行規定,俾使保護令之執行得以更加落實:(第21條至第28條)
增列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者予以逕行拘提規定,因家庭暴力通常發生於極具隱密性之家中,且常在夜間發生,有時情況非常危急,為符合家庭暴力之特性,確實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並兼顧程序正當性與第一線執法需要,爰修正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時,即得逕行拘提之。(第29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施行,象徵我國是一民主進步國家,在婦女節的前夕,本法之修正通過,是送給所有婦女朋友最好的禮物,顯示各界對於保障人民身心安全的共同認知與決心,希望社會大眾在綿密的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保護下,可以撫慰所有在家庭暴力關係中受創的心靈,使其找到人生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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