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鎮長陳佳烜重判十年二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

【裁判字號】100,矚上重訴,35
【裁判日期】1020719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佳烜
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
      張振興律師
      徐國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亦樹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施汎泉律師
      黃博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念益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楊鎮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來因
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學聖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玉秋
選任辯護人 蕭世光律師
      章修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根木
選任辯護人 吳錫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烜
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女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千惠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貴美
選任辯護人 甘存孝律師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詩惠
      陳世書
上列2 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被   告 謝朝靖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呂月瑛律師
被   告 黃連春 
選任辯護人 黃明郎律師
被   告 熊 鎮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律師
      陳宏杰律師
被   告 黃秀梨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陳怡文律師
被   告 林清松 
選任辯護人 蕭世光律師
      章修璇律師
被   告 游媗妅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被   告 魏榮輝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律師
被   告 林祈帆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律師
被   告 陳君信 
選任辯護人 黃鴻湖律師
被   告 陳志育 
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洪陳國 
      劉錦煌 
      謝麗玲 
上列3 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楊宗展律師
      王君倚律師
被   告 林坤郎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李秋維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李文富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林金耀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楊宗展律師
      王君倚律師
被   告 蘇伯聰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陳志泉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楊宗展律師
      王君倚律師
被   告 李瓊蓉 
      秦友茂 
上列2 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李萬興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楊宗展律師
      王君倚律師
被   告 林清明 
      方進陸 
上列2 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邱顯童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被   告 周文森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楊宗展律師
      王君倚律師
被   告 林正宗 
選任辯護人 陳明彥律師
      景玉鳳律師
被   告 陳欽生 
選任辯護人 陳明彥律師
      景玉鳳律師
被   告 翁建利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高隆明 
      蘇明中 
上列2 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明彥律師
      景玉鳳律師
被   告 楊文安 
      周繁盛 
上列2 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陳培錐 
      張寶日 
上列2 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明彥律師
      景玉鳳律師
被   告 楊春華 
選任辯護人 陳明宗律師
      馮俊堯律師
      林書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98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0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145
、20403 、30779 、3491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G○○、T○○、X○○、壬○○、丙○○、U
    ○○、丑○○、K○○、宇○○、B○○有罪部分、f○○
    有罪及被訴關於附表五編號一之二、附表六編號十八之一、
    十九之三、十九之四、二五之一無罪部分、戌○○有罪及被
    訴關於附表六編號十九之三、十九之四無罪部分、E○○被
    訴關於附表五編號一之二無罪部分、寅○○被訴關於附表六
    編號十八之一無罪部分、L○○被訴關於附表六編號十九之
    三、十九之四無罪部分,暨乙○○、J○○部分,均撤銷。
二、G○○犯如附表二之一「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
    附表二之一「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褫奪公權肆年。
三、T○○犯如附表二之二「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
    附表二之二「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褫奪公權 年。
四、X○○犯如附表二之四「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其
    中得減刑部分所減得之刑各如附表二之四「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五、乙○○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年,褫奪公權壹年。
六、壬○○犯如附表二之六「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其
    中得減刑部分所減得之刑各如附表二之六「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七、丙○○犯如附表二之七「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
    附表二之七「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
    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八、U○○犯如附表二之八「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
    附表二之八「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
    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九、丑○○犯如附表二之九「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其
    中得減刑部分所減得之刑各如附表二之九「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十、K○○犯如附表二之十「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
    附表二之十「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
    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十一、宇○○犯如附表二之十一「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及其中得減刑部分所減得之刑各如附表二之十一「宣告刑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褫奪公
      權壹年。
十二、f○○犯如附表二之十二「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及其中得減刑部分所減得之刑各如附表二之十二「宣告刑
      」欄所示。又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
      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犯
      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發還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又共同犯如附表二之十二A編號二至五「罪名」欄所示
      之詐欺取財罪,共四罪,所處之刑及其中得減刑部分所減
      得之刑各如附表二之十二A編號二至五「宣告刑」欄所示
      。所犯如附表二之十二各編號、附表二之十二A編號二至
      五部分,其中不得減刑部分所處之刑及得減刑部分所減得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十三、戌○○犯如附表二之十三「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及其中得減刑部分所減得之刑各如附表二之十三「宣告刑
      」欄所示。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年。
十四、B○○犯如附表二之十五「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及其中得減刑部分所減得之刑各如附表二之十五「宣告刑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年。
十五、E○○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禠奪公權肆年。扣案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
      元發還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十六、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十七、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十八、J○○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十九、丑○○被訴犯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二五三之圖利罪部分,無
      罪。
二十、G○○、T○○、X○○被訴犯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二七○
      之圖利罪部分,均無罪。
二一、f○○、戌○○、B○○被訴犯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二七○
      之意圖影響投標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部分,
      均無罪。
二二、其他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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