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時失事,台南兩法官遭彈劾

66名被告審理年餘,竟以管轄錯誤結案

監察院昨(6/15)通過由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提案「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蘇義洲、徐文瑞詐欺案件,違反先程序後實體原則,未於訴訟繫屬之初,先就本案66名被告有無土地管轄等程序事項進行職權調查,迄至96年12月12日改為重大案件後,猶未對於程序事項先行審理,致遲延一年後,始以管轄錯誤為由結案等情乙案」,對合議審理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蘇義洲、徐文瑞」所提之彈劾案。

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指出,按我國刑事訴訟法採行「先程序後實體」原則,訴訟進行過程應先就程序事項審理,再就具體刑罰權之犯罪構成要件等事項之有無為實質的審理,此有刑事訴訟法第303、304條等規定之立法意旨可稽。
本案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被告張三格等計66名,其中僅被告林宗興及陳榮德之住居所為台南縣市,其餘64名被告之住居所皆非屬台南縣市,而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相牽連案件之規定,合併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被彈劾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徐文瑞初於96年7月17日分案辦理此簡易案件,於96年8月15日與同年月22日先後行兩次準備程序後,同年9月3日公訴檢察官莊玲如於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提出張三格等販售人頭支票案退票資料清單並表明犯罪金額為新台幣23億519萬3,449元,徐員乃於同年12月12日以依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項第23款重大刑事案件,將原案報結,送請改分「金重訴」案件,並於同年12月16日收案組成合議庭。被彈劾人蘇義洲於97年1月25日訊問被告梁逢凱,時經三個月後之同年4月24日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檢察官補正被告具體犯罪事實,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嗣該合議庭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5月21日函詢被告林宗興所涉詐欺罪是否與該院審理之常業詐欺罪為同一案件後,始於97年6月6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規定對於被告林宗興為不受理判決。嗣於97年8月27日對除被告陳榮德及林宗興以外之64名被告為管轄錯誤判決,分別移轉台北、板橋、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彰化、南投、雲林、嘉義、高雄等地方法院;該合議庭並於97年11月25日傳訊住居所於基隆市之被告陳榮德確認其未曾住過台南縣市後,再於同年月27日對被告陳榮德以起訴書誤載居所地為「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為由,亦予管轄錯誤判決,移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至此,整個案件始告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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