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ISP責任限制立法草案將出爐
(本報訊)鑒於網路侵權日益猖獗,各種網路侵權行為均需借助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之服務始能遂行,造成著作權之保護產生嚴重衝擊,智慧局積極參考各國作法,研修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希望建立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間之「有效的通知/取下」機制,阻止非法資訊於網路流傳,以遏止網路侵權行為。
本項立法工作自推動以來,為能符合實務運作現況並平衡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利人及利用人各方之權益,使草案內容更周全,迄今(97)年7月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舉辦6次意見交流會議(包含機關會商及學者專家諮詢會議內),彙整各方建議。其中若干議題,備受外界注目,茲說明如下:
一、 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第三人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有現行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適用
草案所欲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其必建立在「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使用者之著作權侵權行為依法有負擔責任之空間」。究其責任為何?有無再於本草案中另予規範?備受各界關切,經洽法務部已獲釐清,即既有之民法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包括民法第28條、第185條、188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已足規範與適用,因此,草案僅就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制定進入避風港應具備之條件及相關「notice and take down」之程序加以規定。
二、 增訂網路著作權「內容判讀技術」及「過濾技術」之配合採用
為因應未來在網路上用以保護著作權之「內容判讀技術」及「過濾機制」之應用有其法律依據,特於本草案規定如著作權人已提供該等技術時,除對網路服務提供者造成不合理之負擔外,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使權利人與ISP業者合作防制侵權資料之流通與散布。
三、 鼓勵連線服務提供者「轉知」P2P使用者,以遏止侵權行為之延續
為有效遏止利用網路交換軟體之侵權(例如:透過P2P軟體下載或分享涉有侵權之檔案),特於草案中鼓勵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所為其使用者涉有使用P2P軟體為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給該IP位址使用者。
四、 教育部所建置之「台灣學術網路(TAnet)」亦有本草案免責之適用
此議題為教育部目前極為關切之事項,智慧局認為草案係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只要該等業者遵守相關規定,即可主張免責,以促進網路服務提供者共同與著作權人打擊盜版,以維護網路秩序。因此,「台灣學術網路」自亦有該草案相關免責條文之適用。
為加速草案立法進度,智慧局刻正做最後文字調整,期盼能於97年8月完成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本項立法工作自推動以來,為能符合實務運作現況並平衡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利人及利用人各方之權益,使草案內容更周全,迄今(97)年7月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舉辦6次意見交流會議(包含機關會商及學者專家諮詢會議內),彙整各方建議。其中若干議題,備受外界注目,茲說明如下:
一、 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第三人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有現行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適用
草案所欲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其必建立在「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使用者之著作權侵權行為依法有負擔責任之空間」。究其責任為何?有無再於本草案中另予規範?備受各界關切,經洽法務部已獲釐清,即既有之民法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包括民法第28條、第185條、188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已足規範與適用,因此,草案僅就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制定進入避風港應具備之條件及相關「notice and take down」之程序加以規定。
二、 增訂網路著作權「內容判讀技術」及「過濾技術」之配合採用
為因應未來在網路上用以保護著作權之「內容判讀技術」及「過濾機制」之應用有其法律依據,特於本草案規定如著作權人已提供該等技術時,除對網路服務提供者造成不合理之負擔外,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使權利人與ISP業者合作防制侵權資料之流通與散布。
三、 鼓勵連線服務提供者「轉知」P2P使用者,以遏止侵權行為之延續
為有效遏止利用網路交換軟體之侵權(例如:透過P2P軟體下載或分享涉有侵權之檔案),特於草案中鼓勵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所為其使用者涉有使用P2P軟體為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給該IP位址使用者。
四、 教育部所建置之「台灣學術網路(TAnet)」亦有本草案免責之適用
此議題為教育部目前極為關切之事項,智慧局認為草案係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只要該等業者遵守相關規定,即可主張免責,以促進網路服務提供者共同與著作權人打擊盜版,以維護網路秩序。因此,「台灣學術網路」自亦有該草案相關免責條文之適用。
為加速草案立法進度,智慧局刻正做最後文字調整,期盼能於97年8月完成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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