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金管日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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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1967年(一)
浮生六記外一章
臺南縣佳里鎮,早在日據時代即被稱為「鹽分地帶」,由於這個南方小鎮產生過多位詩人,所以又被美名為「詩人鄉」。近年來,因為地方人士結合文化界舉辦「鹽分地帶文藝營」,致使佳里鎮儼然成為本省南部的文化重鎮之一,而該鎮「峭琅山房」曾係活動的集中地,遂使這座山房的主人吳新榮也連帶得備受時人矚目。吳新榮先生在「日據時代臺灣新文學作家小傳」中,被推崇為「鹽分地帶文學活動的靈魂人物」,他雖然早在民國五十六年的本日病逝臺大,但生前所著的「亡妻記」曾被譽為「臺灣浮生六記」而名噪一時。這位生前懸壺濟世的省籍作家,對於醫學和文學均有獨到見地,曾在手著「震瀛隨想錄」中如此寫道:「……因此,『愛河永浴』四個字,我就換了『愛和永育』四個字了,我不知前者有什麼出典,但『敬愛』和『和平』能夠永久的培育……」。此外,他對「醫師」也大膽地區分四個等級為「名醫」「明醫」「良醫」「庸醫」,並略加闡釋:所謂「名醫」是賣名造成的,而「明醫」則是明智造成的,「良醫」是良心造成的,「庸醫」是庸愚造成的。省籍作家能如此妙筆生花,難怪吳新榮醫師會在「臺灣新文學」中佔有一席地位。
※企業併購與勞工權益保障公聽會
自2002年2月企業併購法公佈實施以來,累計至2004年底已經有533件企業併購案,該法以租稅的優惠措施,鼓勵企業進行合併與組織重整,以提升經營效率。但企業併購風潮,大幅提升了資本的流動以及企業組織的經營彈性,另依方面卻也對企業所屬員工權益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反觀現有法令對於企業併購下勞工權益的保障,實屬不足,僅有勞基法第20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9條以及企業併購法第15~17條等相關條文的規範。
由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9條規定金融機構合併之勞工權益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無法適用企業併購法的相關規定,而勞基法第二十條又無法明確保障勞工權益,導致金融機構員工面對企業併購,常必須以司法訴訟或集體勞資爭議之自力救濟方式,爭取自身權益。另外,企業併購是否適用大量解雇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亦尚有爭論。準此,立委盧天麟特別邀集政府部門、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共同探討現行法令規定之缺失,以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時間:2006年3月28 日(星期二)上午十時
地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持人:立法委員盧天麟
出席人員
經濟部代表 勞委會代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 台北市政府代表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邱駿彥 高雄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黃國昌
全國產業總工會代表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台灣勞工陣線代表
討論提綱
一、過去企業併購所引發之勞資爭議個案,其問題癥結為何?
二、現行勞基法第二十條、企業併購法以及大量解雇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檢討。
三、企業併購中工會與勞工參與、勞工權益存續保證期之探討。
四、相關法令修正方向與策略之探討
※證交所及期交所與MSCI簽訂「即時資訊授權使用契約」及「MSCI台灣指數授權合約」
天空下著粗粗的雨,我由板橋火車站搭火車再轉捷運,到達台北喜來登飯店B2,採訪証交所和期交所與MSCI(摩根史坦利公司)簽訂「即時資訊授權使用契約」及「MSCI台灣指數授權合約」之簽約儀式,以及期交所推出之美元計價「黃金期貨」與「MSCI台灣股價指數期貨」及「選擇權」之上市典禮。這是台灣資本市場的劃時代大事,為了這一場,期交所李淑華小姐說,她們準備了半年之久,只准成功,不准失敗,結果正如王得山董事長所說的,非常的順利圓滿。圈內有頭有臉的人物都到場,在整修過的喜來登飯店辦活動,格外的氣派和成功。龔主委照勝、吳乃仁董事長,王得山董事長,都上台致辭,可圈可點。
龔主委在會中致詞強調,金管會決心持續推動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及發展新金融商品。本次推出的商品是台灣資本市場重要的里程碑,符合本會推動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及發展新金融商品之策略方針。特別是MSCI台灣股價指數期貨及選擇權兩項新產品之推出,提供外資投資我國股市之有效避險工具,除了提升台灣資本市場的國際能見度之外,更有助於更多重視風險管理的中長期退休基金等優良外資增加在我國現貨市場之投資。MSCI為全球最大投資指數編製公司,已有30多年歷史。其編製之投資指數廣為國際投資機構採用,為全球投資佈局的重要依據。目前全球有接近2,000個機構使用MSCI之國際證券指數,合計資金超過3兆美元,其對全球金融之重要性及影響力不言可喻。此次MSCI執行長暨總裁亨利?費南德茲特應龔主委之邀親自來台,據其表示,同一時間亦有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邀請其參加其他商品說明相關活動,惟其選擇至台北與台灣金融機構舉行新商品發表會,實因肯定台灣近二年來於資本市場國際化與自由化所做之努力,並顯示台灣金融市場益發獲得主要國際投資機構之重視。會後,費南德茲並表示他多年來觀察台灣資本市場的發展,感受到台灣資本市場革新的動力,並認為台灣是非常值得國際投資人投資的成長市場。
※簡錫?、林永頌拜訪金管會
簡錫?是兩任勞工團體的立委,卸任後,組織「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擔任執行長,經常對扁政府嗆聲。林永頌是虔誠的基督徒,也是司改大將。他在謝長廷之後,毅然為陳進興義務辯護。現在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並兼基金會秘書長,他們義務處理卡債問題,已有400多個個案,他們完全站在弱勢者的立場,和金管會的立場完全不同。今晚6時許,十餘人在17樓和林忠正委員互談,好像不是很投機。又下來在16樓和金管記者談了很久,在新聞室郭碧純、胡瑞君等人的關切下,林忠正委員也急著下樓和記者們溝通。現在好像是金管會的官員偏銀行公會,和弱勢者有段距離,雙方還要多「喬一喬」

民間版協商機制碰壁 卡債族將再度面臨催債地獄

(台北訊)為了拯救跨不進二代協商機制的卡債族朋友,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泛紫聯盟持續行動,繼上週五(二十四日)推出「民間版協商機制」(請參見附件檔)後,法律扶助基金會代理秘書長林永頌律師與泛紫聯盟召集人簡錫?先生、法扶卡債族律師團代表黃國鐘律師、施習盛律師、謝幸伶律師、陳雨凡律師、郭怡青律師,以及美國精算師(FSA)林奇璋等人,拜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民間版協商機制進行說明,而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與銀行局局長曾國烈二人出面接待進行了解,唯金管會以本身為行政機關,只能代為轉文予銀行公會,且協商機制需經銀行業者同意為由,悍然拒絕民間版協商機制,對此,林永頌代理秘書長於會後痛心地表示:「金管會只把卡債族朋友當數字,而不管卡債族死活!」

林永頌氣憤地指出:「金管會與銀行局對卡債問題的嚴重化,要負百分之百的監督不周之責,銀行界的不當行為,包括早期放任銀行浮濫發卡,隨便徵信,並漠視銀行針對部份消金產品採取複利20%的利息計算,除此之外,銀行不願提供債務明細資料,卡債族要從何得知目前已繳的本金與利息呢?以上種種,金管會身為主管機關,在面對社會問題產生之時,本來就應該協調處理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而非以卸責的角度來迴避問題,針對金管會放任財團的行徑,只能用顢頇無能來形容!」

針對金管會推出的第二代協商機制,截至三月中旬為止,只有一千餘件的卡債族朋友達成一致性協商的簽約,此一數字與金管會發佈的五十萬名卡債朋友是相去甚遠,而且以目前的協商效率與機制,更遑論要在四月十日的截止大限之前,解決大部份卡債朋友的問題。對此,林永頌也指出:「這麼少的成功案件,這麼多的卡債朋友,只反映出了一個問題,難道這樣的機制沒有問題嗎?」

舉例而言,前往法扶申請協助的卡債族朋友中,481位有將近5成的人是無法適用第二代協商機制,因為卡債族要不吃不喝,甚至要再度舉債,才能負擔每期攤還的金額,而銀行只以債權回收為考量的立場,正是二代協商機制不合理之處,因為高負債比和低收入金額的差距,使得現況是空有機制而無法實行!而眼看四月十日的協商機制大限即將來臨,無法踏入第二代協商機制的卡債朋友也不禁怒喊:「金管會逼死卡奴,銀行局吃人夠夠!」

泛紫聯盟召集人簡錫?也於會後憤怒地表示:「金管會以選擇性的公佈數據來息事寧人,並且砸下重金打廣告,誤導社會大眾對於卡債族朋友的觀感,甚至污名化高負債比的卡債族為逃債一族,其心機用盡,卻不願花時間真正貼近卡債族的生活,看到第二代協商機制的缺陷,卻以息事寧人的態度,置之不理。金管會完全站在銀行的立場,毫不考慮卡債族目前的困境!我們在此強烈要求銀行公佈債權明細數據,包括每一位卡債族已償還之所有本金和利息之數額,讓卡債族朋友的債務透明化!」

150位律師聯署 民間版協商機制盼儘快實施

金管會所推出二代協商機制,已經無法符合部分卡債族的問題,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泛紫聯盟為了讓卡債族能在維持最低基本消費生活的情況下,順利的清償債務,推出民間版協商機制,(請詳見新聞附件),並且公布十大原則,強調本協商機制以債務人為出發點,提供一個更符合弱勢正義的協商方案,民間版協商機制已獲得近150位的律師聲明連署,期能真正解決社會問題。

新聞附件:民間版協商機制十大原則

一、銀行提供資料,確認債務金額

二、不論名目,年息超過20%單利計算,不再償還。

三、依收入金額累進之比例償還金額,並確保最低基本生活。

四、十年免責,無須再還。

五、以借貸本金年利率3.88%單利計算利息為原則。

六、下列情形免息或打折

1.重大傷病者

2.中低收入戶

3.失能者

4.協商前已償還超過借貸本金

七、無收入但有意願償還者,應給予協商機會

八、依收入增減,彈性調整

九、協商期間不應催收,不得計息

十、適用對象

1.協商前逾期繳款30天以上者

2.正常戶負債比25倍以上者

關於法律扶助基金會

對於社會弱勢族群給予法律相關的援助,使其在面對司法時能夠擁有足夠的能力去防衛自己免於受到侵害,並申明個人權益主張,這是現代人權社會的潮流,我們稱之為「法律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係於2003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並於2004年1月7日由總統正式公佈,同年7月1日正式對外開辦業務,成立一年半以來,完成全國共19個分會的設置,並給予一萬多件申請案件的相關法律扶助。

謝文定自傳
我於民國37,12,1(1948年)出生於彰化縣北斗鎮,父母以販賣米穀、雜糧維生,家境和樂、小康。在家鄉受完中、小學教育後,於1966,8考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並於1972年就讀法律研究所時,因司法官考試及格,而於翌年進入司法官訓練所受訓,為該所12期學員,1974,7間以第三名結業,分發台中地檢處(現為台中地檢署)擔任候補檢察官,其後歷任一、二審法官、檢察官及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並曾任金門、宜蘭、新竹等地檢署檢察長。1996,6,1調任法務部,任檢察司司長、常務次長、政務次長等職,現擔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1975,1與林碧雲女士結婚後,育有二子,妻為音樂老師,現已退休,二子均已成年,長子為馬偕醫院內科醫師,次子服務於科技界,家庭幸福美滿,總覺是上天恩賜。
個人長期擔任偵察工作,屢次偵辦重大貪瀆及經濟犯罪案件,1982年偵辦王迎先命案,因而促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使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在偵查中可以選任辯護人,加強了對被告人權的保障,意義至為重大。1985年亦因表現優異,而獲行政院保舉為最優人員,可說是對自己工作表現最大的肯定,自己也始終以做為一個公正廉明的司法人員自許。
司法工作關係人民的生命、財產,檢察官更是社會公益的代表人,法治國的守護者,惟有整個檢察群體自律自重,體察時代脈動,更貼近人民的生活,以建立專業團隊,驅動正義形象,大力掃黑肅貪,才能獲得人民的支持與信賴。如能獲得立法院支持,擔任檢察總長,將與全體檢察同仁共同努力,以完成此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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