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意喬夫婦詐騙千萬判2年, 提琴家霍夫曼等人憤離台
| 【裁判字號】 | 104,易更(一),4 |
| 【裁判日期】 | 1041007 |
| 【裁判案由】 | 詐欺 |
| 【裁判全文】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更(一)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意喬
選任辯護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
字第2512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簡字第18
62號)而改以通常程序進行,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以101年
度易字第647號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
高等法院於104年3月25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569號判決撤銷原
審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意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黃意喬與黃星盛(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
為夫妻關係(下稱黃意喬與黃星盛為黃意喬夫妻2人)。緣
黃星盛為萊比錫國際藝術經紀公司(下稱萊比錫公司)之執
行長及汎德室內樂團之前負責人(後由龔靜雯於民國97年11
月26日接手),透過不知情之張大勝結識旅外音樂家陳秩怡
。於95年10月初某日,黃意喬夫妻2人在位在臺北市中山區
明水路某處之萊比錫公司辦公室內,因陳秩怡有意合作舉辦
「第一屆臺北國際二十世紀美好音樂節」活動(下稱音樂節
活動),黃星盛夫妻2人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黃星盛對陳秩怡佯稱:上開音樂
節活動將由其負責之汎德室內樂團主辦,並由陳秩怡擔任藝
術總監,且由陳秩怡籌措音樂會所需之資金云云,致陳秩怡
陷於錯誤,誤信此音樂節活動企劃與贊助之構想為真,因而
允諾黃星盛提議之上開音樂會活動預算及籌辦事務之分工方
式,復透過陳秩怡之居中引介,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業公司)方於96年6月29日、同年9月28日透過電匯或交付支
票等方式,陸續交付總計新臺幣(下同)123萬元予黃星盛
。嗣於97年間,而黃意喬夫妻2人在財務狀況不佳之情形下
,仍接續前開犯意聯絡,先由黃星盛於97年5月26日,在不
詳地點與陳秩怡、國業公司共同簽署捐款合約書,表明將如
期舉辦音樂節活動之意願,另於音樂節活動籌劃期間,再由
黃意喬偽以「蘇菲」、「貝莎若」及「Renee」等不同名義
,與陳秩怡聯繫上開音樂節活動之籌辦事宜,使陳秩怡誤認
「蘇菲」、「貝莎若」及「Renee」均為黃星盛所指派擔任
上開音樂會活動之執行人員,且與黃意喬非為同一人,進而
錯認黃意喬夫妻2人確有籌辦音樂會之意,遂將其向國業公
司、張玉鐶及黃惠敏籌募及自行贊助金額共計1,013萬元交
付黃星盛〔國業公司部分,除前述已交付123萬元外,另於
97年6月3日、98年1月23日,以交付支票方式,各直接交付
210萬元予黃星盛,前後交付共543萬元款項;陳秩怡於98年
3月10日直接存入280萬元至黃星盛所管領汎德室內樂團之第
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汎德
室內樂團之帳戶),而張玉鐶、黃惠敏亦於同日以電匯方式
各交付120萬元、70萬元至同一帳戶〕,黃意喬夫妻2人因而
詐騙上開財物得手。嗣陳秩怡發現汎德室內樂團並未給付參
與音樂節表演者之演出費、旅費及相關費用,而黃星盛夫妻
2人亦避不見面,且發現「蘇菲」、「貝莎若」及「Renee」
均為黃意喬之化名,始知受騙。
二、案經陳秩怡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
----------------------------------------------------------------- -----------------------------------------------------------------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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