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意喬夫婦詐騙千萬判2年, 提琴家霍夫曼等人憤離台

【裁判字號】104,易更(一),4
【裁判日期】1041007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更(一)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意喬
選任辯護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
字第2512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簡字第18
62號)而改以通常程序進行,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以101年
度易字第647號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
高等法院於104年3月25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569號判決撤銷原
審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意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黃意喬與黃星盛(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
    為夫妻關係(下稱黃意喬與黃星盛為黃意喬夫妻2人)。緣
    黃星盛為萊比錫國際藝術經紀公司(下稱萊比錫公司)之執
    行長及汎德室內樂團之前負責人(後由龔靜雯於民國97年11
    月26日接手),透過不知情之張大勝結識旅外音樂家陳秩怡
    。於95年10月初某日,黃意喬夫妻2人在位在臺北市中山區
    明水路某處之萊比錫公司辦公室內,因陳秩怡有意合作舉辦
    「第一屆臺北國際二十世紀美好音樂節」活動(下稱音樂節
    活動),黃星盛夫妻2人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黃星盛對陳秩怡佯稱:上開音樂
    節活動將由其負責之汎德室內樂團主辦,並由陳秩怡擔任藝
    術總監,且由陳秩怡籌措音樂會所需之資金云云,致陳秩怡
    陷於錯誤,誤信此音樂節活動企劃與贊助之構想為真,因而
    允諾黃星盛提議之上開音樂會活動預算及籌辦事務之分工方
    式,復透過陳秩怡之居中引介,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業公司)方於96年6月29日、同年9月28日透過電匯或交付支
    票等方式,陸續交付總計新臺幣(下同)123萬元予黃星盛
    。嗣於97年間,而黃意喬夫妻2人在財務狀況不佳之情形下
    ,仍接續前開犯意聯絡,先由黃星盛於97年5月26日,在不
    詳地點與陳秩怡、國業公司共同簽署捐款合約書,表明將如
    期舉辦音樂節活動之意願,另於音樂節活動籌劃期間,再由
    黃意喬偽以「蘇菲」、「貝莎若」及「Renee」等不同名義
    ,與陳秩怡聯繫上開音樂節活動之籌辦事宜,使陳秩怡誤認
    「蘇菲」、「貝莎若」及「Renee」均為黃星盛所指派擔任
    上開音樂會活動之執行人員,且與黃意喬非為同一人,進而
    錯認黃意喬夫妻2人確有籌辦音樂會之意,遂將其向國業公
    司、張玉鐶及黃惠敏籌募及自行贊助金額共計1,013萬元交
    付黃星盛〔國業公司部分,除前述已交付123萬元外,另於
    97年6月3日、98年1月23日,以交付支票方式,各直接交付
    210萬元予黃星盛,前後交付共543萬元款項;陳秩怡於98年
    3月10日直接存入280萬元至黃星盛所管領汎德室內樂團之第
    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汎德
    室內樂團之帳戶),而張玉鐶、黃惠敏亦於同日以電匯方式
    各交付120萬元、70萬元至同一帳戶〕,黃意喬夫妻2人因而
    詐騙上開財物得手。嗣陳秩怡發現汎德室內樂團並未給付參
    與音樂節表演者之演出費、旅費及相關費用,而黃星盛夫妻
    2人亦避不見面,且發現「蘇菲」、「貝莎若」及「Renee」
    均為黃意喬之化名,始知受騙。
二、案經陳秩怡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
-----------------------------------------------------------------
-----------------------------------------------------------------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張啟楷入小內閣 王惠美如虎添翼(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