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彩券查核出問題,監委程仁宏、楊美鈴糾正
(本報訊)監察院今日通過「據報載,農曆春節期間,嘉義縣傳出一起作廢彩券中頭獎,而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派人回收後,該彩券行再度開出頭彩,外界認為過度巧合且不尋常,作廢彩券回收作業方式及主管機關之監管機制為何」之調查案及糾正案。
今年2月9日除夕開獎之大樂透,嘉義縣某彩券行傳出一起作廢彩券中頭獎,台彩公司派人回收後,該彩券行再度開出頭彩,外界認為過度巧合且不尋常。監察委員程仁宏及楊美鈴為釐清公益彩券發行是否涉有弊端,申請自動調查。兩位委員經過調閱卷證資料、約詢相關主管人員後,發現相關缺失如下:
一、財政部未基於主管機關職責,善盡查核公益彩券發行所涉相關業務之責,且迄101年2月始訂定「公益彩券發行業務查核方案」,作為查核業務之標準,確有違失。
財政部查核彩券發行(銷售)業務之方式,有委託會計師進行公益彩券發行業之會計帳務查核、書面查核、暨實地查核等3種。但財政部自公益彩券88年12月間開始發行後,10餘年僅進行6次實地查核作業,且查核項目偏重於彩券批售業務及經銷商銷售管理,對於發行機構之內稽(內控)制度規定及實施,僅進行2次查核,次數明顯偏少。財政部遲至101年2月間始訂定「公益彩券發行業務查核方案」,作為該部辦理公益彩券之應查核項目、重點及頻率標準,未盡主管機關職責。
二、財政部雖訂有「公益彩券發行業務查核方案」,作為執行彩券發行業務查核作業之依據,惟未要求發行機構及受委託發行機構自訂之內部作業相關規範,報送該部作為查核憑據,核亦有違失。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調查發現,現行發行機構報財政部核備資料,計有公益彩券開獎及兌獎作業要點等9項資料。但是與本案有關的「作廢彩券回收管理作業辦法」及「高額作廢彩券緊急通報處理程序」,財政部認為屬台彩公司內部風險管控規定,並未要求報該部。
財政部101年2月訂定之「公益彩券發行業務查核方案」內容,僅實地查核之一般查核部分,即涉有37項台彩公司內部作業規定,該37項規定中僅備償獎金負值財務風險管理機制、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公益彩券開獎及兌獎作業要點等3項規定,財政部曾要求發行機構及受委託發行機構報核,餘34項規定之訂定或修正均未要求報核,財政部不知相關規定內容,辦理查核的績效令人質疑。
三、財政部未督促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發行機構,將「作廢彩券回收管理作業辦法」及「高額作廢彩券緊急通報程序」列入與經銷商間之書面約定事項內,並報該部備查,核有違失。
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間之約定事項,應以書面為之。」及「發行機構與受委託機構、經銷商簽訂之契約,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經查台彩公司符合高額作廢彩券通報條件者(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其中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須立即於開獎當日晚上回收;1,000萬元以下於次日經銷商開店前回收等。
但是「作廢彩券回收管理作業辦法」未報財政部備查,僅由發行機構訂定後納入經銷商開店教育訓練課程及教材;「高額作廢彩券緊急通報程序」部分,發行機構認為僅有少數經銷商會接觸此狀況,在發生該狀況時始對經銷商說明等。然而自第3屆發行機構取得公益彩券發行權後,發生高額彩券作廢之種類有5種、次數44次及金額高達11.8億餘元,有種類多、次數多及金額高的情形。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表示,「作廢彩券回收管理作業辦法」及「高額作廢彩券緊急通報程序」,其作業涉及經銷商與發行機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屬公益彩券發行作業之重要文件,但財政部並未要求列入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間之書面約定事項,已與前揭規定不符。
四、財政部未督促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發行機構,檢討「高額作廢彩券緊急通報處理程序」內容,致相關規範疏漏叢生,核有違失。且本案高額作廢彩券之回收過程,亦與原訂處理程序不盡相符;彩券回收後留置於營業區內之時日冗長,允宜一併檢討改進。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指出,台彩公司「高額作廢彩券緊急通報處理程序」內容相當粗陋,僅規定一般性狀況,對於預想以外狀況發生時,究應如何處置未有明文規範,如 向經銷商回收高額作廢彩券時,經銷商確認回收人員之程序、未有給予經銷商回收憑證之規定暨無法於規定時限內,回收高額作廢彩券時之應變程序。又102年2月9日高額作廢彩券之回收,係由台彩公司中區區經理於10日凌晨至經銷商處取回,與原定程序應由業務代表取回之規定不符。且因前揭程序對於已回收之高額作廢彩券繳回台彩公司之時限並未明定,本案區經理於10日取得彩券後,遲至同月22日始繳回該公司風管部,亦與該規定應儘速取回,以避免糾紛之精神不符。
五、財政部未能督促發行機構及受委託發行機構,根絕冒用彩券經銷商證進行批購及銷售,暨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未親自經營等流弊,涉有悖藉發行公益彩券以增進弱勢族群就業之立法目的,核有違失。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暨中信銀訂定之「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與管理要點」第33條規定:「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須持經銷商證批購彩券。……」但經查發現,冒用銷售商名義進行批購及銷售作業之缺失如下:
1.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委託批購彩券情形普遍。且申購表單存有:委託批購單漏填受委託人、多筆申購單筆跡近似、本人申購前後筆跡不一致、申購數量修改處非由本人簽署或蓋章等疑義。
2. 中信銀行基隆分行及華南銀行龍潭分行等兩家分行,均曾發現有多位經銷商委託同1人批購彩券,且每證批購紀錄時間僅差30秒左右,顯示未落實管控受委託人臨櫃批購一次僅能代理1人之規定。
3. 有1人接受14人委託批購(華南銀行龍潭分行101年5月2日及9月17日),中信銀行雖已採系統建檔,並採取批購數量管控措施,惟對於前開類此受委託人之管理以及批購後彩券之流向,欠缺管理機制。
4. 部分電腦型經銷商帳戶於辦理死亡凍結期間,仍有存款及額度轉撥紀錄。
再依「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與管理要點」第70條及第75條所訂之「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一般彩券店營運規範」規定:「一、營業時間、(三)經銷商本人每週在銷售處所親自銷售彩券的時間不可低於二十小時。」,但卻發現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營業情形涉有以下缺失:
1. 依100年2月份北一區業務代表查核經銷商資料,顯示仍有電腦型經銷商未能確依發行機構所訂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規定,由經銷商親自銷售、或由代理人、雇員代為銷售。
2. 依財政部101年上半年查核意見表,101年12月間經查訪4家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僅1家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親自在場銷售。
3. 依財政部101年下半年查核意見表,101年12月間經查訪8家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僅3家彩券經銷商親自在場銷售,餘均為代理人或雇員辦理銷售。
綜上所述,財政部未能督促發行機構及受委託發行機構,根絕冒用彩券經銷商證進行批購及銷售,暨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未親自經營等流弊,涉有悖藉發行公益彩券以增進弱勢族群就業之立法目的,核有違失。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除發現以上財政部的違失,決定提案糾正財政外,也發現公益彩券尚有以下問題,一併請財政部檢討改進:
公益彩券發行機構自行辦理的資訊系統內部稽核資料,發現涉有機房進出紀錄,軟體安裝授權及網路分享權限與內部規範不一致情形等缺失。前揭缺失雖經財政部函請發行機構改善完成,但有關缺失卻是由中信銀行彩券中心或中信金控派相同人員,辦理台彩公司之稽核業務時發現。監委認為該作法與由外部、獨立團體(機構)執行之「第三者稽核」不同。因此,為了正確評估及改善公益彩券發行之風險,並降低主管機關因人力不足,致查核頻率偏低之疑慮,監委一併要求財政部督促發行機構及受委託發行機構,落實引進外部稽核制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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