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自用住宅用地」大不同


【新北市訊】近日有民眾詢問申請房屋按自住用率課徵,是否會影響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率課徵之地價新北市政府稽徵特別說明,地價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率與房屋自住用率適用規定不同,係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自住房屋」、「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比一比

自住房屋
自用住宅用地
房屋
地價
義務人
房屋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
是否設籍
無規定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居住情形
供本人、配偶或
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無規定
是否出租營業
須無出租、營業
須無出租、營業
戶數、面積限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全國合計三戶以內房屋均可適用自用住宅房屋
1.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如有房屋數棟,其房屋坐落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率繳納地價者,以一為限。
2.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其他條件
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提醒房屋所有人,房屋的自住房屋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符合自住條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三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可適用自住用率課徵房屋如為使用情形變更者亦需自行申請由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三戶致未適用自住用率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記得向申請按較低之自住用率課徵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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