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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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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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1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樂士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1529) 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總數1,197,816,
92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1,978,169, 200元乙案,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
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
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處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郭佩芝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11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郭佩芝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對子公司大霸電子馬來西亞公司之短期融通
資金,貸與期間已超過1年,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 處為行為之負
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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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1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樂士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1529)
92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1,978,169,
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
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處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郭佩芝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11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郭佩芝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資金,貸與期間已超過1年,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
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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