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錦 堂 自 傳(考試委員被提名人)
(一)、基本資料、學經歷、專長
我於1958(民國47)年1月4日 出生在台灣省彰化縣,父親黃義賢(已歿)、母親黃何玉雲,在家排行老二。已婚,配偶洪昭鳳任教於開南大學,育有兩名女兒。
在彰化受完高中教育後,考上台大法律學系法學組,並於70年畢業。服完義務兵役再考上台大法律學研究所,指導教授為翁岳生 博士,碩士論文為「論行政處分之附款」(74年6月)。畢業後考取奧地利與台灣之間的交換獎學金,到維也納大學就讀一年,75年10月起則就讀於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律學院,主要修習各部會之行政法(稱為「行政法各論」)」,78年6月畢業,指導教授為德國著名行政法、行政學之學者Guenter Puettner教授(今已退休),博士論文為「論行政法上之報備義務」,旨在經由歸納方法,將各專門行政法律中之人民報備義務歸納成若干類型,然後討論各該類型之憲法與行政法上問題。
歸國後,自78年8月1日 起,任教於台大政治學系,先是擔任副 教授,84年8月1日 升任為 教授。曾經於97年10月兼任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憲政法制組召集人,然後於98年8月1日 借調擔任人事行政局政務副局長,但因八八風災內閣總辭而去職,任職40天,回任 教授並兼任前述基金會憲政法制組召集人。經長年申請國科會獲得補助,符合校方規定,自99年第2學期起,為「台大免辦評鑑教授」,這是本人在學術生涯的一項榮譽。101年4月18日經總統提名與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補實法學前輩留下的缺額,出任第十一屆考試委員迄今。
(二)、人格特質與考試委員行使職權之關聯性
我的個性有三個特色。一是認真、勤奮、吃苦耐勞,使命必達,長年以來,我閱讀與寫作不斷,有一定的著作,並逐漸握有法政問題討論上的快速與效能優勢;二是溫文、誠正、尊重長輩;三是虔誠的佛教徒,懂得聞思修慧的道理。
我雖然身為法學家,但因在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任教長達24年,主要教授行政法、地方自治法、環境法、憲法,所以具有「法政雙修」的學養。換言之,我一方面熟悉法條、以權利救濟為中心之法釋義學與訴訟攻防,另方面也能夠在論證中援引德國行政法各論的規定,必要時也得檢索歐盟的法規,三方面因在政治學系任教而有宏觀的政經變遷和微觀的政治議程與策略行動的理解。此外,我對於台灣歷經威權體制、威權轉型到進入民主鞏固時期以及全球化、資訊暨網絡化、高度現代所導致之專業分殊化、後現代化、永續發展之價值興起等結構變遷,及應有的政策興革,均有相當的掌握。
以上的個性與學養,使得我有專業上的能力,又能與同仁和睦相處,一起共商共計成就考試院掌理的法律與政策。
(三)、對考試委員工作之期許與抱負
自就任考試委員以來已兩年又一個月,於院會、全院審查會、小組審查會及若干受邀參加的部會內部專案會議,有許多的發言,內容除有高度專業性外,亦具當前政經法制結構下的可行性,歡迎各方加以檢證,相關發言收錄於考試院編纂室彙編中之各委員「院會發言錄」。
展望新的一屆,我有如下的期許與抱負:
1、第十一屆考試委員在關中院長帶領下,共同商議並經院會議定兩個為期六年的施政方案,亦即「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考試院強化文官培訓功能規劃方案」,下分諸多議題組別,以作為所屬部會施政的依據。這是一種策略性之政策規劃,具有重要意義。我於出任後,將本著已經熟悉既有方案與執行情形的優勢,以及前述法政雙修等的學養與經驗,致力協助新任院長與委員同仁們,擘劃新6年為期的規劃。
2、自101年4月18日就任以來,對於考選部、銓敘部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法案與政策,已能充分掌握。對於考生人權的保障(其中之一為參考答案的公布、行政法院的控制密度)、升官等考試、升官等訓練、公職技師與公職律師等新一代制度的推動、考績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公務人員俸表、公務人員待遇的激勵性改革、高階文官的培訓等,都努力提供建議、用心發言。對於這些方案的後續推動與法治化,我有高度的使命感。
3、不只在個別法案上,有關文官傳統以來的定位及於全球化激烈觀摩與競爭之下、國家財力負荷日趨沈重之下、私部門興起及電子化發展之下,我有討論的能力,尤其擅長德國文獻。1980年起文官制度受到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務、新治理等思潮之影響,乃至改革風潮的檢視與批判,並隨著資訊暨網絡化、資源有限性更為明顯及全球化的觀摩與競爭,有諸多新的改革構想。儘管如此,但公務員及科層式體制也非全無意義,其毋寧係一種公共利益與價值的維護者,也有一定的效率效能性,如何妥為衡量而檢討各有關的制度,為考試委員職務的核心所在。
4、考試委員職位是一種學術桂冠與社會的名器。身為台灣行政法學會等學會的理事,將努力參與會務,以善盡責任。
(四)、個人工作生涯中曾參與值得社會肯定之重要事件
就晚近社會矚目之台鐵駕駛蔡崇輝因公殉職,遭銓敘部官員認定非屬「冒險犯難」,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遭到敗訴。一直到103年1月16日,亦即事件發生2週年的前夕,銓敘部官員始承認蔡崇輝符合公務人員撫卹法之「冒險犯難」要件。本件之「翻案」,係因銓敘部於考試院會提出有關報告時受到若干考試委員的強烈質疑,而我是主要發言者之一。隔日台鐵全線列車駕駛員自發性串連,於當日上午10時全國同步「鳴笛」5秒鐘對蔡員盡忠職守、捨身救人之英勇情操致上敬意,我也深感法治與人權伸張的日照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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