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美真自傳(2008年撰)
我出生於民國48年,是父母的第9個小孩,上有3個哥哥,5個姐姐。由於小姨母久婚不孕,乃收養我為女兒,因此由姓王改為姓沈。小時候住在雲林縣,上小學時舉家遷往高雄,畢業於高雄女中。民國67年考上台灣大學經濟系,舉家遷來台北縣中和市。養父母在路邊擺攤,販賣肉粽、炒米粉維生,夏天則賣剉冰。我於唸大學、研究所時,放學或假日期間,必須幫忙煮飯、在店裏洗碗及做生意。
大一唸經濟系,但自認對賺錢沒興趣,也不喜歡研究經濟學,我想改唸哲學或幫助他人之學系,後來決定轉系改唸法律系,我認為經由立法的方式,可以造福更多弱勢族群,當社工雖然可以幫助他人,但可以服務到的人數有限。後來我確實經由推動立法、修法來造福弱勢族群,如兒童、少年、雛妓、遭性侵害或家暴的婦女、921震災的弱勢災民…等。
民國71年大學畢業,72年考上台大法律研究所,73年同時考上律師高考及司法官特考。因為要幫忙養家,我選擇當受僱律師。74年間我把第一次領到的薪水交給父親,他馬上拿去還債,不料過沒幾天,父親就因打錯針往生,從此由我一人負起養家的責任。
我受僱於一家專辦海商案件的法律事務所,當事人都是大公司、銀行等,我感到厭煩沒有意義,我希望能協助弱勢及平民百姓,而不是只幫冇錢人打官司,因此民國74年自行開業當律師。自己當老闆,享有較大自由,我開始參加婦女新知的活動,認識李元貞等婦運人士,開始對女性的處境有較深認識,尤其因協助婚姻生變的婦女打官司,發現法律極度不公平,令我深覺婦女是二等公民。
民國75、76年間報紙大幅報導少女被賣為娼,被迫賣淫等慘狀,令我十分不忍,坐立難安。在李元貞、郭吉仁等人鼓勵下,我出面召集婦運界、法律界朋友、師長、人權團体及熱心學者如胡台麗等,多次在我律師事務所開會討論如何解決買賣人口問題,後來決定成立長期性組織,當媒体不再關心時,仍有人可以救援被害婦女。民國76年8月成立台灣婦女救援協會,我被推為創會會長,彩虹專案負責人廖碧英女士擔任副會長。從此以「婦援會」這個平台,把熱心人士聚集起來,為救援協助不幸婦女而努力。婦援會於民國76年成立時,我當時年僅28歲,不黑道報復,勇氣十足。
民國77年1月間,我代表婦援會,廖碧英代表彩虹專案,曹愛蘭代表婦女新知,發起及帶領華西街大遊行,抗議買賣人口及雛妓賣淫等惡行,並對著鎮暴部隊保護的萬華分局門口,在地上噴漆,抗議「正風不振」。民國77年我募到新台幣一百萬元基金,援會乃於9月正式立案登記為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我因要完成台大法研所的碩士論文,無暇擔任負責人乙職,乃推薦熱心雛妓救援,當時為婦援會義務律師團團長的王清峰律師為首任董事長。王清峰律師當了三屆共5年董事長,後來我又於民國83年回任婦援會擔任四、五屆董事長,到民國87年止。至今仍擔任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
民國70幾年時,我國刑法沒有買賣人口及強迫賣淫等犯罪條文,致買賣人口等惡行在利潤高風險低下?行無阻。民國78年我以娼妓政策及刑法缺失為題撰寫碩士諭文,我原本認為娼妓無法禁絕,不如登記管理,敦料在了解法規及執行現況,尤其是與從娼個案深入訪談後,發現公娼制度不可行。掛羊頭賣狗肉,黑白掛勾嚴重,華西街公娼館區內的公娼館就是買賣人口、雛妓賣淫的大本營。有人估計,光台北市就有10萬私娼,可見登記管理制在台灣不可行。最重要是我發現從娼婦女在接客過程中被當洩慾工具玩弄,人格尊嚴受損嚴重,並遭社會嚴重鄙視,婚嫁困難,自殺率比一般人高很多。從娼對一般人的禍害比吸毒還要嚴重。
因此論文寫作到後來,我改變態度,認為「禁娼」政策較為妥當。禁娼不會使娼妓絕跡,但從娼人數會較娼妓合法開放來得少,因從娼而受害的女性人數也會降低。論文完成後,於民國79年出版有「台灣被害娼妓與娼妓政策」乙書,成為有系統研究此方面議題的第一本書。因此後來台北市政府在陳水扁擔任市長期間廢止公娼制度。廢娼我贊成,但沒有緩衝時間及給予轉業與經濟協助,確屬不當。但因贊成廢娼,日日春等贊成娼妓合法開放的團体對我很不諒解。
由於從事雛妓個案救援,發現當時相關法律嚴重不足,因此
陸續參與草擬及推動多項立法及修法工作,如78年制定之少年福利法。擔任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期間,號召修改兒童福利法,以有效保護被虐待兒童。結合學術界、實務界及法律界成立「兒童福利法修改聯盟」,間接促成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的成立。「兒童福利法」於民國82年完成大幅度修正,規定政府必須投入更多人力、財力以照顧弱勢兒童,並將保護流程法制化。修法後,使不幸兒童之人權得到大幅改善。
為有效解決雛妓問題,民國83、84年間參與草擬及推動立法,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四個主要起草人之一。兒少條例通過後,台灣買賣人口,利用雛妓賣淫等犯行,幾乎消失不見。當時正擔任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乃於婦援會增加婚姻暴力被害婦女的服務項目,成為我國第一個對婚暴被害婦女提供有效服務的民間團体。
民國88年發生921大地震,因見各救災團体間缺乏協調,導致資源分配不均,有些災民得不到協助。為令救災有效率且持久進行,乃說服董事會,由婦援會發起成立民間救災聯盟,並敦請中研院院長李遠哲出面擔任召集人。全國民間災後重建聯盟(全盟)因此誕生,為災民提供服務,聯結資源,並監督政府。當時許多企業界老闆及學術界、醫界領袖都共襄盛舉,全盟的成立,把大家的愛心熱情開發出來,令人十分喜悅。
民國91年間,發現台灣再度出現買賣人口問題。許多大陸及東南亞婦女被騙、被販運至台灣,被迫為娼。乃說服婦援會董事會,恢復救援組,再度從事人口販運議題的倡導及個案救援服務。經過努力,政府已正視跨國境人口販運問題,行政院並訂定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今正帶領一群年青律師草擬民間版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目前正由民間反人口販運聯盟努力推法當中。
民國77年我與郭登聰結婚,陸續生有三個兒子。目前外子擔任慈濟大學社工系副教授。民國76年我販依佛教,民國82年起接觸藏傳佛教格魯派,我很喜歡我的上師梭巴仁波切的看法,要判斷一件事該不該做,衡量標準是對他人有無利益。所謂成功的人生就是很能利益他人的人生。自民國83年起,我擔任財團法人台北市護持大乘法脈基金會第一、二屆董事長,目前亦擔任第七屆董事長。我因從事社會公益及宗教活動,感到很快樂。所以我主要精力,時間都用在公益及宗教活動上,沒有專心致力於律師本業,加上我認為人一生不過數十年,沒有永遠是我的房子,不必花費那麼多力量去賺錢,錢夠用就可。我更不想因要付房貸而接些我無法認同的案件,為了獲得自由,一直沒有買房子,也買不起。因親人不斷催促。直到96年,已經當了22年律師,我才購買全家第一棟房子,當然也背負1,000多萬元房貸。
此次臨時決定接受婦女救援基金會拜託,同意被推薦擔任監察委員。擔任律師可以服務協調個別的當事人,如果擔任監察委員,服務對象變成國家及全體國民,變成擔任全國的公僕,也許擔任監察委員比擔任律師可以利益更多有情眾生,因此我同意被推薦。
大一唸經濟系,但自認對賺錢沒興趣,也不喜歡研究經濟學,我想改唸哲學或幫助他人之學系,後來決定轉系改唸法律系,我認為經由立法的方式,可以造福更多弱勢族群,當社工雖然可以幫助他人,但可以服務到的人數有限。後來我確實經由推動立法、修法來造福弱勢族群,如兒童、少年、雛妓、遭性侵害或家暴的婦女、921震災的弱勢災民…等。
民國71年大學畢業,72年考上台大法律研究所,73年同時考上律師高考及司法官特考。因為要幫忙養家,我選擇當受僱律師。74年間我把第一次領到的薪水交給父親,他馬上拿去還債,不料過沒幾天,父親就因打錯針往生,從此由我一人負起養家的責任。
我受僱於一家專辦海商案件的法律事務所,當事人都是大公司、銀行等,我感到厭煩沒有意義,我希望能協助弱勢及平民百姓,而不是只幫冇錢人打官司,因此民國74年自行開業當律師。自己當老闆,享有較大自由,我開始參加婦女新知的活動,認識李元貞等婦運人士,開始對女性的處境有較深認識,尤其因協助婚姻生變的婦女打官司,發現法律極度不公平,令我深覺婦女是二等公民。
民國75、76年間報紙大幅報導少女被賣為娼,被迫賣淫等慘狀,令我十分不忍,坐立難安。在李元貞、郭吉仁等人鼓勵下,我出面召集婦運界、法律界朋友、師長、人權團体及熱心學者如胡台麗等,多次在我律師事務所開會討論如何解決買賣人口問題,後來決定成立長期性組織,當媒体不再關心時,仍有人可以救援被害婦女。民國76年8月成立台灣婦女救援協會,我被推為創會會長,彩虹專案負責人廖碧英女士擔任副會長。從此以「婦援會」這個平台,把熱心人士聚集起來,為救援協助不幸婦女而努力。婦援會於民國76年成立時,我當時年僅28歲,不黑道報復,勇氣十足。
民國77年1月間,我代表婦援會,廖碧英代表彩虹專案,曹愛蘭代表婦女新知,發起及帶領華西街大遊行,抗議買賣人口及雛妓賣淫等惡行,並對著鎮暴部隊保護的萬華分局門口,在地上噴漆,抗議「正風不振」。民國77年我募到新台幣一百萬元基金,援會乃於9月正式立案登記為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我因要完成台大法研所的碩士論文,無暇擔任負責人乙職,乃推薦熱心雛妓救援,當時為婦援會義務律師團團長的王清峰律師為首任董事長。王清峰律師當了三屆共5年董事長,後來我又於民國83年回任婦援會擔任四、五屆董事長,到民國87年止。至今仍擔任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
民國70幾年時,我國刑法沒有買賣人口及強迫賣淫等犯罪條文,致買賣人口等惡行在利潤高風險低下?行無阻。民國78年我以娼妓政策及刑法缺失為題撰寫碩士諭文,我原本認為娼妓無法禁絕,不如登記管理,敦料在了解法規及執行現況,尤其是與從娼個案深入訪談後,發現公娼制度不可行。掛羊頭賣狗肉,黑白掛勾嚴重,華西街公娼館區內的公娼館就是買賣人口、雛妓賣淫的大本營。有人估計,光台北市就有10萬私娼,可見登記管理制在台灣不可行。最重要是我發現從娼婦女在接客過程中被當洩慾工具玩弄,人格尊嚴受損嚴重,並遭社會嚴重鄙視,婚嫁困難,自殺率比一般人高很多。從娼對一般人的禍害比吸毒還要嚴重。
因此論文寫作到後來,我改變態度,認為「禁娼」政策較為妥當。禁娼不會使娼妓絕跡,但從娼人數會較娼妓合法開放來得少,因從娼而受害的女性人數也會降低。論文完成後,於民國79年出版有「台灣被害娼妓與娼妓政策」乙書,成為有系統研究此方面議題的第一本書。因此後來台北市政府在陳水扁擔任市長期間廢止公娼制度。廢娼我贊成,但沒有緩衝時間及給予轉業與經濟協助,確屬不當。但因贊成廢娼,日日春等贊成娼妓合法開放的團体對我很不諒解。
由於從事雛妓個案救援,發現當時相關法律嚴重不足,因此
陸續參與草擬及推動多項立法及修法工作,如78年制定之少年福利法。擔任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期間,號召修改兒童福利法,以有效保護被虐待兒童。結合學術界、實務界及法律界成立「兒童福利法修改聯盟」,間接促成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的成立。「兒童福利法」於民國82年完成大幅度修正,規定政府必須投入更多人力、財力以照顧弱勢兒童,並將保護流程法制化。修法後,使不幸兒童之人權得到大幅改善。
為有效解決雛妓問題,民國83、84年間參與草擬及推動立法,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四個主要起草人之一。兒少條例通過後,台灣買賣人口,利用雛妓賣淫等犯行,幾乎消失不見。當時正擔任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乃於婦援會增加婚姻暴力被害婦女的服務項目,成為我國第一個對婚暴被害婦女提供有效服務的民間團体。
民國88年發生921大地震,因見各救災團体間缺乏協調,導致資源分配不均,有些災民得不到協助。為令救災有效率且持久進行,乃說服董事會,由婦援會發起成立民間救災聯盟,並敦請中研院院長李遠哲出面擔任召集人。全國民間災後重建聯盟(全盟)因此誕生,為災民提供服務,聯結資源,並監督政府。當時許多企業界老闆及學術界、醫界領袖都共襄盛舉,全盟的成立,把大家的愛心熱情開發出來,令人十分喜悅。
民國91年間,發現台灣再度出現買賣人口問題。許多大陸及東南亞婦女被騙、被販運至台灣,被迫為娼。乃說服婦援會董事會,恢復救援組,再度從事人口販運議題的倡導及個案救援服務。經過努力,政府已正視跨國境人口販運問題,行政院並訂定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今正帶領一群年青律師草擬民間版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目前正由民間反人口販運聯盟努力推法當中。
民國77年我與郭登聰結婚,陸續生有三個兒子。目前外子擔任慈濟大學社工系副教授。民國76年我販依佛教,民國82年起接觸藏傳佛教格魯派,我很喜歡我的上師梭巴仁波切的看法,要判斷一件事該不該做,衡量標準是對他人有無利益。所謂成功的人生就是很能利益他人的人生。自民國83年起,我擔任財團法人台北市護持大乘法脈基金會第一、二屆董事長,目前亦擔任第七屆董事長。我因從事社會公益及宗教活動,感到很快樂。所以我主要精力,時間都用在公益及宗教活動上,沒有專心致力於律師本業,加上我認為人一生不過數十年,沒有永遠是我的房子,不必花費那麼多力量去賺錢,錢夠用就可。我更不想因要付房貸而接些我無法認同的案件,為了獲得自由,一直沒有買房子,也買不起。因親人不斷催促。直到96年,已經當了22年律師,我才購買全家第一棟房子,當然也背負1,000多萬元房貸。
此次臨時決定接受婦女救援基金會拜託,同意被推薦擔任監察委員。擔任律師可以服務協調個別的當事人,如果擔任監察委員,服務對象變成國家及全體國民,變成擔任全國的公僕,也許擔任監察委員比擔任律師可以利益更多有情眾生,因此我同意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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