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團隊:濫權羈押, 戕害人權


欲「押」之, 何患無辭
(本報訊)台北地方法院今(28)日審理賴素如是否繼續羈押,竟在與賴素如有關之案情沒有新進展,以及在押期間所對賴素如的訊問在未出現新事實、新證據之情形下,裁定賴素如繼續羈押,院、檢聯手濫權羈押,戕害人權莫此為甚。
    賴素如先係遭檢方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密件」羈押近2個月,在此期間檢方偵訊內容並未出現與賴素如有關之新事實、新證據,顯見當時所謂的「密件」根本只是檢方濫權羈押的幌子;而有關太極雙星團隊後來如何投標、得標部分,依目前媒體所披露之訊息,都已明白顯示與賴素如無關,故有關太極雙星乙案縱有尚需調查之人證、物證,亦都與賴素如無關,如今院、檢卻以此部份需要調查而羈押賴素如,除了凸顯檢方近2個月來怠於調查之不作為外,更是「欲押之罪,何患無辭」之具體例證。
    賴素如於數度庭訊中已配合檢方就本案與其有關之事實完整陳述,不能以賴素如之陳述與其他人之供述不一致,即認賴素如有勾串之虞,否則無異認為唯有被告與其他人供述一致,始無勾串之虞而可免遭羈押,此種以羈押手段迫使賴素如自白認罪,不僅違背我國刑事訴訟之「無罪推定」原則,更是濫權羈押、押人取供的司法劣行。
    羈押是侵害被告人權最嚴重的強制處分,會嚴重限制被告及辯護人的辯護權及防禦權,本案確實沒有羈押賴素如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及必要性,卻一再以賴素如所述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不一致,作為羈押之理由,而未酙酌除羈押以外仍可對賴素如採行其他較輕微的強制處分手段(例如交保或限制住居),就此已嚴重戕害賴素如之人權及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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