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聯卡處理不當,監察院糾正金管會、財政部

(本報訊)放任銀聯卡亂搞,監察院今日通過監委洪德旋提案,糾正金管會與財政部。

監察院糾正案指出,管會長期漠視中國銀聯卡收單機構實地查核比率偏低,復欠缺專業應有之警覺性,放任收單機構自行查核不及1%比例之特約商店,無法收儆示效果。

又該會未積極釐清本案相關交易及清算流程,且以好易聯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陳述,逕認使用境外刷卡設備逃漏稅之案件已大幅降低,而未研謀具體有效之防堵措施。

財政部遲未將以境外刷卡設備逃漏稅之商家通報該會,該會復怠於查明本院詢問事項,均肇致有違法情事之特約商店仍得繼續參與信用卡交易,並造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資料不完整,無法作為收單機構准駁特約商店申請之參考。

監察院說,經核金管會與均有缺失,因此提案糾正。

糾正案指出的事實與理由: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長期漠視中國銀聯卡收單機構實地查核比率偏低,未落實風險管理機制;復欠缺專業應有之警覺性,猶放任收單機構僅抽查不及1%比例之特約商店,無法收儆示效果,顯有怠失:

(一)按民國(下同)92107日修正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收單機構於簽立特約商店時,應確實徵信,並加強教育訓練及稽核管理」;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71日改制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強化收單機構對特約商店之管理,於9922日修正該辦法時,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機制,其中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收單機構辦理收單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簽立特約商店前,應確實徵信。三、簽立特約商店後,應加強教育訓練,並應建立特約商店簽帳交易或請款異常情事之監控與交易終止機制,及高風險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服務等特約商店之風險控管機制。四、對已簽立之特約商店至少每半年應查核乙次,查核內容應包含交易異常狀況及聯徵中心之信用記錄,且對特約商店交易應予監控,如發現特約商店未經收單機構同意即接受信用卡支付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款項,或涉有其他違約、違法情事時,應即對特約商店所為之交易樣態、營業內容等事項進行調查,並為必要之處置。…」。是以,收單機構於簽立特約商店後,除加強教育訓練外,並須持續監控其交易、請款情形,及定期進行查核,俾即時掌握特約商店之異常、違約或違法情事,以適時為必要之處理,規定甚明。

(二)復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五、金融機構之檢查。…」;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銀行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銀行…」。準此,金管會對金融機構得執行金融檢查;又依該會說明,有關信用卡收單業務部分之查核重點,主要包括收單機構對特約商店之徵信審核機制、與特約商店簽訂契約之內容及對特約商店之定期查核等項目。經查,自987月至1002月底止,金管會核准之中國銀聯卡(以下簡稱銀聯卡)收單機構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聯合信用卡中心)及環滙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7家,計簽訂3797家之銀聯卡特約商店,惟查該等收單機構於上開期間僅實地查核92家特約商店,查核比率僅0.3%,明顯偏低;其中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等甚完全未進行實地查核,顯未落實風險管理機制。詎金管會無視前開缺失,非但未督促其改善,竟仍以「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並未強制規定收單機構需每半年對每家特約商店均進行『實地』查核」為由,放任收單機構依特約商店之風險自行分級管理及查核,不僅造成該等收單機構長期以來實地查核比率偏低,無法落實稽核管理,亦背離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6條強化特約商店管理之精神,實有未洽。

(三)100316日,媒體報導檢調機關查獲大都會旅行社有限公司、寶龍藝品有限公司及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特約商店,裝設由好易聯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易聯公司)提供之「網付通刷卡機」供陸客刷卡消費,陸客刷銀聯卡後,交易資料先連線香港好易聯支付網絡有限公司,再連線中國廣州銀聯公司,最後由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聯公司)結算,以規避聯合信用卡中心之稽核,藉此逃漏稅;檢調並指出,估計自985月至995月僅1年期間,該3商家之陸客刷卡消費金額至少新臺幣(下同)7億元無法被稽核,研判裝設此類刷卡機之商家可能不只3家云云。然金管會仍未警覺問題嚴重性,立即責成前開收單機構全面清查其簽訂之銀聯卡特約商店,有無類此使用境外刷卡機逃漏稅之情形,而係放任收單機構依其自訂之「陸客易出入消費且單筆交易金額較大」、「好易聯事件見報時點前後月之請款金額有暴增或暴減情事」等原則,採抽查方式進行查核,導致該等收單機構於1004月間僅實地查核219家特約商店,查核比率僅0.67%,益見查核流於形式,無法收儆示效果。

(四)綜上,金管會長期漠視銀聯卡收單機構實地查核比率偏低,未落實風險管理機制;又於媒體報導後,欠缺專業應有之警覺性,未立即責成收單機構進行全面清查,猶放任其僅抽查不及1%比例之特約商店,無法收儆示效果,顯有怠失。

二、金管會未積極釐清本案銀聯卡相關交易模式及款項清算流程,復逕以好易聯公司之陳述內容,即草率認定使用境外刷卡設備逃漏稅之案件已大幅降低,而未研謀具體有效之防堵措施,誠有欠當:

(一)據金管會說明,其對於境外金融機構並無管轄權,爰涉及跨國金融議題之處理須透過各國金融監理機關之相互合作;有關非經許可之跨境收單業務,亦須由國際組織透過判讀簽單資訊等方式,釐清可能涉案之境外機構及相關交易流程。查金管會係於10047日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提供其偵辦本案時所查得之相關資料予該會參考,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以下簡稱新北市調查處)於同年月28日即檢附案關資料函復該會,然該會竟遲至同年629日始函請陸方監理機構將案關銀聯卡交易簽單資訊轉請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予中國銀聯公司,請該公司協助釐清案情及加強管理其會員機構,惟陸方遲未提供相關資料;迨至同年1214日,該會才又電洽大陸銀監會聯繫窗口,請其協助轉請中國人民銀行促請中國銀聯公司儘速提供相關資料,迄今陸方仍未回復,其間該會亦未有任何促請陸方協助之相關作為,因循敷衍,殊有未當。

(二)本案經媒體報導後,凸顯特約商店長期以來使用非核准境外刷卡機逃漏稅之問題,按金管會為信用卡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案發生後,自應積極研議具體有效之防堵措施,及責成收單機構加強對銀聯卡特約商店之查核,以杜絕類此案件發生,詎該會不循此途,卻逕以好易聯公司100516日之陳述內容:「該公司係自979月起開始在國內商家安裝境外使用之銀聯卡刷卡機,惟98年下半年金管會正式開放銀聯卡收單業務後,該公司之業務量開始萎縮」,即草率認定使用境外銀聯卡刷卡機逃漏稅之案件已大幅降低;又該會於財政部100613日召開之研商「以陸客消費為主之營業人相關查核及輔導事宜」會議中,亦僅表示該會係主管合法金融機構,一般商家非屬其轄管,尚難以法律規範商店必須使用合法刷卡機云云,始終未督促收單機構加強查核其簽訂之銀聯卡特約商店,消極推諉,確有不當。

(三)揆諸上情,在在顯示金管會未積極促請陸方協助釐清本案銀聯卡相關交易模式及款項清算流程,致迄今已歷時1年餘,陸方仍未提供相關資料;又逕以好易聯公司之陳述內容,即草率認定使用境外刷卡設備逃漏稅之案件已大幅降低,而未研謀具體有效之防堵措施,以杜絕類此案件之發生,誠有欠當。

三、財政部遲未將使用境外刷卡設備逃漏稅之商家通報金管會,該會復怠於查明本院詢問事項,均肇致有違法情事之特約商店仍得繼續參與信用卡交易,且造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資料不完整,無法作為收單機構准駁特約商店申請之參考,殊有不當:

(一)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收單機構辦理收單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簽立特約商店前,應確實徵信。…四、對已簽立之特約商店…如發現特約商店…涉有其他違約、違法情事時,應即對特約商店所為之交易樣態、營業內容等事項進行調查,並為必要之處置。…」。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為國內目前唯一蒐集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機構,該中心之信用資料庫係提供個人戶或企業戶之授信資料,及特約商店之基本、解約資料等信用資訊,以協助會員機構提升其風險管理能力及授信資產品質。據金管會表示,收單機構於簽立特約商店前,除派員至該商店實地查訪外,亦會至聯徵中心查詢該商店及其負責人之信用狀況,並瞭解該商店與其他收單機構之合作情形,據以評估是否與該商店簽訂特約商店契約;至特約商店如確有以境外刷卡設備逃漏稅之違法情事,會請收單機構依前開辦法規定及雙方契約約定,採取解約等必要措施,並要求收單機構將解約原因報送予聯徵中心,作為其他收單機構未來簽約之參考,避免類等涉及違法情事之商店再參與信用卡交易。

(二)本案係好易聯公司未經金融主管機關許可,私自提供境外銀聯卡刷卡機予國內商家使用,並辦理信用卡收單結算請款業務,藉此規避聯合信用卡中心稽核,協助商家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事涉金管會及財政部之職掌,該兩機關理應相互合作,主動聯繫通報其對於本案之相關處理情形,俾利即時掌握案關資訊,以適時為必要之處置。惟查,新北市調查處早於100621日函送好易聯公司協助國內商家使用非核准刷卡機涉及逃漏稅之案關資料,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依職權查明辦理,截至1013月底止,各稽徵機關已完成查處之商家有25家,然該部卻以「全案係由檢調機關偵辦,尚不宜由稅捐稽徵機關逕將案關資料另行通報其他機關」為由,迄未將該等商家之資料通報金管會,造成該會未能即時轉請收單機構與違法特約商店解約並通報聯徵中心,足徵財政部行事顢頇草率,實難謂允當。

(三)另經調卷比對發現,檢調機關通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之以境外銀聯卡刷卡機逃漏稅之營業人中,有21家係收單機構於1004月間曾實地查核之銀聯卡特約商店,本院遂於100113日函請金管會查明處理,然該會僅函復本院稱:收單機構係於本案遭檢調單位搜索調查,且相關消息經媒體報導後,對特約商店進行實地查核,可能因商店之境外刷卡設備已遭檢調單位扣押,或商店暫時將境外刷卡設備藏匿,或商店原即於其他地點以境外刷卡設備交易,致收單機構未於實地查核時發現異常云云,竟未向財政部進行查證瞭解。經查臺北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75371298825424號起訴書所列33商家中,截至10167日止,共22家與金管會核准之銀聯卡收單機構間仍存有契約關係,該會竟渾然不知,致迄未要求收單機構與其解約並將相關資料報送予聯徵中心,不僅肇致有違法情事之特約商店仍得繼續參與信用卡交易,更造成聯徵中心之信用資料庫未有該等商家之違法紀錄,無法作為收單機構准駁特約商店申請之參考,顯有不當。

(四)綜上,財政部遲未將已完成查處之以境外銀聯卡刷卡機逃漏稅之商家通報金管會,該會復怠於查明本院詢問事項,致渾然不知銀聯卡特約商店確有前開違法情事,而未能即時要求收單機構與其解約並將相關資料報送予聯徵中心,不僅該等特約商店迄今仍得繼續參與信用卡交易,且造成聯徵中心之信用資料庫未有該等商家之違法紀錄,無法作為收單機構准駁特約商店申請之參考,殊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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