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違反保險法 , 金管會重罰1,260萬元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8,8,2

金管會於2016年對富邦金融控股公司(下稱富邦金控)辦理金控集團風險管理專案檢查時,發現富邦人壽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且有礙健全經營,爰依保險法核處富邦人壽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整、糾正並限制該公司1年內不得新增委託國外代操投資業務部位。
一、 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j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68條之1及第171條之1。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經查富邦人壽辦理委託代操海外股票、總務類與不動產營繕工程類採購、不動產投資及有價證券投資等業務有下列缺失情事,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該公司罰鍰共計1,2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及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1、 委託代操海外股票:
(1) 於檢查期間發現與檢查事項相關電子郵件遭刪除,涉有隱匿或毀損案關業務資料之情事。
(2) 辦理委託外部機構代操海外股票之遴選、審議及增加金額之作業程序核欠審慎確實,顯示該公司法令遵循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發揮,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限制該公司1年內不得新增委託國外代操投資業務部位,且該委外代操業務須經本會認可完成改善後始得恢復辦理。
2、 總務類與不動產營繕工程類採購:經查該公司之遴選及議價程序有相關缺失情形:(1)辦理土地新建工程委託廠商擔任專案管理顧問案,有未彌封之原始報價及議價底價寄送承辦人員,作業方式不利確保價格隱密性,另於調高預算數後未重新邀標;(2)與廠商簽訂「無線網路服務租賃合約書」案,於邀請廠商參標、遴選及簽報過程等有未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情事。
3、 不動產投資及有價證券投資:辦理(1)有價證券投資前評估及投資後管理停損執行作業;(2)營繕工程承包商審核作業;(3)委託外部機構代操海外債券案之遴選作業;(4)不動產買賣簽約款票據申請、簽發及領取作業,相關作業控管機制有欠妥適或欠完整。
四、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良好之公司治理係保險業健全經營之基石,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建立良好之公司組織及文化、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而公司治理之落實,首重加強專業經理人之責任及強化董事會職能。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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