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院:魏揚免押,免保請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4號新聞稿
註:司法機關,故意隱匿最關鍵之處,光看新聞稿,根本不知「誰」在處理此事,而一些記者,也從來是院方、檢方的報導,不讓你知道真相。其實新聞的素材5w1h還是最重要的。
http://hanreporter.blogspot.tw/2014/03/302.html

有關被告魏揚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3324聲請羈押,本院公告裁定主文:「聲請駁回。」理由如下:
一、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魏揚涉犯刑法第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36條第1項之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以及同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54條毀損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本院聲請羈押,並以被告之供述、現場照片、臉書列印資料,以及新聞媒體報導為證。惟查:
()被告固於臉書張貼:「抱歉我知道這樣動員很不負責,但請願意的朋友來行政院聲援,多來一人,就必須逼警方多派三個人清場,之所以佔領行政院,除為立法院夥伴舒減壓力,更是讓馬政府看見人民的決心」等語,然其張貼之時間係103323日晚上9時許,已與檢察官所指群眾佔領行政院之時間即晚上6時許有相當之間隔,且依其用語,亦僅能認被告曾呼籲民眾前往行政院聲援,到場表達反服貿之訴求,尚不能認係被告有何謀議聚眾妨害公務,或煽動他人犯罪之行為。至被告之友人陳慧元之臉書固貼有「佔領行政院,場控是魏陽,請大家聽他的」等語,然其張貼之時間係103323日晚上11時許,且依其語意,亦僅能認被告為現場之控制者,然被告究係行政院業經佔領後方進入行政院控制現場,或係由其控制現場群眾佔領行政院,已有疑問,且現場控制或為秩序之維持,或為主要發言人,實難僅憑「場控」一詞,即認被告即為佔領行政院行動之主導或指揮者。
()又依卷附現場拍攝得知之畫面,僅能認被告在行政院抗議現場時,曾手持麥克風對群眾發表談話,然不能認被告有何親身參與妨害公務、毀損行政院設備或侵入行政院之情形。
()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係表示其係在進到行政院後,處在主導的地位引導群眾進行訴求、抗爭等語,並未曾表示其有教導群眾如何應付到場執行驅離之員警等語,則檢察官指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其教導群眾如何應付到場執行驅離之員警,已與卷內事證不符。
()況到場參與之人均一致供稱其等到場並非係受被告之號召,自不能反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檢察官聲請意旨以本案號召、煽惑群眾強佔行政院並非僅被告一人涉案,且非被告一人即能獨自完成所有犯行,顯尚有其他人員未查悉,是在未知共犯查獲並查證之前,依其事實難認被告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語,惟本院遍查卷內事證並無相關佐證,應屬檢察官臆測之詞,尚難逕為認被告不利事實之認定。

二、綜上所述,依現有卷內事證,本院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刑法第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第 136 條第 1 項之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以及同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54條毀損罪、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之犯嫌,且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有何勾串具體之其他可能為共犯之犯罪嫌疑人,尚難逕以被告於警詢保持緘默或於檢察官訊問實拒不提供共犯者之身分,而認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何勾串共犯之虞。是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應予駁回。至被告選任辯護人顧立雄律師聲請即時訊問證人羅○○、盧○○,欲證明被告並非首謀聚眾之人,本院既認被告涉嫌尚非重大,且無勾串共犯之虞,已如前述,故辯護人顧立雄律師上開聲請調查證據,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張啟楷入小內閣 王惠美如虎添翼(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