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何克昌遭彈劾

(本報訊)屏東檢察官何克昌,自96至99 年度檢察業務檢查發現其遲延案件中有無故未接續進行情形嚴重,其中97年度遲延情形雖經法務部懲處在案,惟仍未有所警惕,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今天下午由陳健民 李復甸委員,提案彈劾。


本案係據法務部99年6月18日法人字0991302438函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何克昌,自96至98年度業務檢查中發現有無故未接續進行情形嚴重,其中97年度遲延部分案件已於98年4月經該部核予懲處何員在案,惟仍未有所警惕,爰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送本院審查。案經本院再調取99年度檢查屏東地檢署檢察業務,及何克昌檢察官辦理案件稽延之相關資料;嗣於同年9月9日約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林玲玉,及負責99年度檢查屏東地檢署檢察業務之檢察官;同年9月20日約詢何克昌檢察官;同年10月4日約詢屏東地檢署檢察長羅榮乾及統計主任吳佳霖;同年10月15日約詢檢察總長黃世銘。何克昌違法失職事實臚列如下:

一、96 年度遲延案件中有逾3 個月未進行之情形,其中有1 年以上未進行者。

二、97 年度有「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 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案件33件、「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1年以上」之案件12件。

三、98 年度有「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個月以上未滿1 年」之案件4件、「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1 年以上」之案件6件。

四、99年度有「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案件15件、「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1 年以上」之案件1件。

民主法治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干預最甚者,莫不過刑事訴追程序,其有形、無形之影響甚鉅,之所謂「一人涉訟、十人在途」,職司用法者更應戒慎恐懼。人民對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之檢察官之期待,除公正、合法外,尚期待更有效率。

當此社會對司法「遲來之正義」要求改善之際,刻正「刑事妥速審判法」公布施行之後;而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平、迅速審判之權利,已屬普世之人權價值,兼之我國為聯合國訂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簽署國。審判如此,偵查亦當同視。

何員如此無故稽延案件之惡習,雖經法務部一度予以行政處分,卻依然故我,荒廢職守,堅持己見,損及司法形象及民眾司法上之權益,非從重予以懲戒,誠無以提振綱紀而維已受損之司法形象。核其所為已違檢察官守則第1條及第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7條各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情節實為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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