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5/27台北報導】
監察院紀惠容委員調查「樓梯升降椅安全案」,發現國內樓梯升降椅(或稱樓梯升降平台)之產品安全性,竟處於無機關管轄之狀態。監察院內政及族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報告,鑒於國內樓梯升降平台目前安全管理機制存有系統風險,行政院允應督同內政部、衛福部、經濟部,積極就此產品安全管理面,提出有效的改善方案,以維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
監察委員紀惠容指出,115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將占總人口比率達20.8%,邁入聯合國定義的超高齡(super aged)國家,又據衛福部111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指出,我國65歲以上者,居住在沒有電梯設備住宅(含透天樓房、公寓)的比率,高達74.81%,且65歲以上者,自述下肢功能衰弱之比率為27.53%,由此推估我國高齡者居住在無電梯住宅且下肢衰弱需關懷人口,可能多達81.5萬人(註)。臺灣人口老化是很難逆轉的社會趨勢,老化既已不可逆,當共同面對,政府部門與民間公私協力,塑造友善、無障礙且安全的環境。
監察委員紀惠容表示,這起民眾陳情案緣於家屬因為擔心家中年邁行動不便的父母上下樓梯的安全性,於是花費50餘萬元在自宅安裝可以承載輪椅的樓梯升降設備,然而才剛試用,就因廠商設備未裝置保護蓋以及未具有自動感測煞車停止功能……等產品安全設計的缺陷,而造成年幼孫子大拇指遭設備齒輪碾壓,形成永久傷害。當時因主管機關不明確,陳情人投訴無門,且因法規對於自宅裝設的升降平台並未有強制檢驗規定。
紀惠容委員說明,國內將樓梯升降平台產品定位為定著於建築物之身心障礙者輔具,在111年行政院協調會議中,指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現改制為國土管理署)。於安裝公共區域之樓梯升降平台,雖法規有明訂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15830-1、CNS 15830-2),惟依據該標準,產品全生命周期應執行型式檢驗、安裝試驗、定期檢查等項目,主管機關均未落實要求,其缺失包括:主管機關未建置本產品之符合性評鑑認證方案,故民眾根本無從判斷市面上該產品符合性證書之有效性;另產品於出廠時是否確實通過檢驗、有無符合安全標準,亦受質疑。
此外,目前國內未有認可的安裝廠商,亦無認可的定期檢查單位。紀惠容認為,公共區域之升降平台管理即有此諸多缺失,對於民眾自行安裝於公寓或自宅之升降平台,其安全性更令人擔憂。內政部國土署允應通盤檢討樓梯升降平台之安全性管理,俾建立本產品之完整安全機制。
紀惠容委員指出,本案事故原因在於升降平台出廠前並無強制要求型式安全檢驗,且私人裝設與事後安全確認均無政府納管,然,相關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卻表示,其非升降平台之主管機關,故不以商品檢驗法加以規範,而主管機關國土署亦表示,對於安裝於公寓或安裝於自宅之升降平台,考量如納入建築管理,除了人力不足之外,所有權人必須踐行相關程序、定期檢驗成本,恐不利於推動設置無障礙輔具之目的,僅能加強宣導消費者對於升降平台產品使用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保障有正確認知。
對此,紀惠容委員表示,老化的社會,凸顯此產品的重要,當其進入家庭使用,如何確保產品安全與安裝安全,不應是相關機關彼此推諉,行政院允應督同所屬,就此安全管理機制檢討見復。
本案調查也發現,政府部門積極推動無障礙友善環境,立意良善,例如衛福部將樓梯升降平台定位為非屬醫療器材之輔具,但各縣市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輔具核有經費補助;如臺北市政府訂有「臺北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對於升降平台項目也有經費補助。上述補助衛福部雖均要求補助條件應檢附符合國家標準之證書為其補助條件,然目前市面上國家標準(CNS 15830-1、CNS 15830-2)之符合性證書,並無任何機關進行證書管理及稽核,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補助機關卻對此全無所悉。紀惠容建議,在補助政策的執行過程中,相關機關應建立機制,避免接受補助民眾購買到不安全的升降平台,提升補助政策效益。
註:實務上老人下肢功能衰弱,倘透過適當的輔具支持,仍可維持基本行走能力;又有關「住宅類型為無電梯住宅之比率」統計資料無法扣除實際居住於無電梯透天樓房/公寓1樓之老人,或是住宅已裝置爬梯機、改善無障礙環境者,其日常生活無上下樓層困難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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