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校長遴選 亂象叢生 請教育部重建公信力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5/23台北報導】

保護過度  校長成巨嬰


    今年度各地中小學校長遴選即將陸續結束,遴選過程全教總接獲多起陳情,綜觀近年來中央、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校長遴選,已出現許多離譜缺失,無論法制面或實際執行面,上路近25年的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已經嚴重背離遴選精神,越來越成為分配校長工作的平台。

法制面不斷下修

    校長遴選與任期制入法多年,但法制面與操作面卻逐漸倒向校長,歷年的立法院不斷出現倒退修法,先後通過:小縣市(國中未達15校或國小未達40校者)校長可提前參加遴選、「屆齡校長延任條款」、「弱化教師組織代表」等,全教總期許新國會正視法制漏洞,應針對出現的各種亂象研議修法,以確保校長遴選之立法精神。

執行面淪為替校長安排工作

    校長遴選制度上路初期,還有首長積極創新,例如,新竹市一度開放外縣市候用校長參加,並努力維持遴選會的非官方色彩等,但近年來不僅少見願意捍衛校長遴選精神的主管機關,更時常出現各種離譜缺失。

1.階段遴選保障現職校長:

    目前中小學校長遴選,至少都分兩階段進行,先行審議任期屆滿校長之連任,第二階段之後再進行其餘出缺學校遴選審查,為廣徵人才,理想上應該在結束連任審議之後,即應開放全體候用校長一起參加遴選,惟實際上,為保障現任校長權益,地方政府不僅有辦理四階段遴選者,甚至還限制候用校長只能參加最後一階段的遴選,變相替現職校長安排出路。

2.一個蘿蔔一個坑確保「同額遴選」:

    除了透過階段遴選限制候用校長外,在審議轉任時還時常出現「喬家大院」,主管機關或利害團體還透過各種方式努力的喬跟搓,最好達到「一個蘿蔔一個坑」的效果,主管機關對校長的呵護堪稱無微不至。

3.弱化浮動委員與組織代表:

    即使遴選期程、遴選委員會組成已經千方百計保護校長,但不少主管機關還是不放心,總是想方設法刁難組織派出代表或是弱化浮動委員,許多縣市都曾出現類似作法,部分主管機關甚至企圖透過指定教師代表取代組織派出代表,種種作為,凸顯其對民主與多元的敵意。

未通過連任卻以新任回鍋,教育部應糾正宜蘭縣政府

    每年校長遴選缺失層出不窮,今年宜蘭縣則是出現未通過連任卻以新任回鍋的誇張案例,全教總指出,校長遴選雖有階段之分,但仍屬一個整體,其中,第一階段的審議專屬尋求在原校連任的校長,連任與否的關鍵則在於遴選會對校長治校表現與領導力的綜合評價,未通過連任者等同於未通過辦學績效考評,如何可能透過參加新任審查再回任?全教總要求教育部明確糾正宜蘭縣政府,以正視聽。

教育部應全面檢討改革

    校長遴選制度,是為學校遴選出優秀適任的校長,而不是為校長找出路,向候選人完全傾斜的中小學校長遴選,嚴重破壞校園民主與遴選精神。全教總建議:

1.回歸為校舉才初衷:

    校長遴選已淪為替校長媒合工作的平台,應以校長出缺學校為主體,將「轉任」、「新任」作業合一,原作業期程整併為「延任及連任」、「出缺學校」兩階段,以擴大參與、為校舉才。

2.建立明確之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

    在進行《教師法》修法時,理應同步啟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私立學校法》之修正,惟《教師法》自201965日完成修法迄今已整整5年,教育部與國會卻僅完成國教法修正,消極行政、怠惰立法,實難辭其咎。

    就實務面而言,更出現不少情節嚴重之不適任校長回任教師,無論從什麼面向觀察,校長理應接受比教師更高的標準檢驗,但明顯的雙重標準與差別待遇,反使校長職稱成為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護身符,教育部未能積極規劃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反長期放任與漠視,當負起主要責任。

    全教總期待新國會完備法制,教育部新團隊更應積極任事,針對不適任校長之退場機制,以及校長遴選過程出現的諸多亂象,儘速提出具體修正與明確期程,以重建校長遴選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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