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素月:斷金流、納監管—反電信網路詐騙立法第一步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5台北報導】

立委陳素月、李昆澤、蘇巧慧、許智傑、吳思瑤、邱志偉、郭國文、沈發惠、林楚茵國會辦公室

智慧型手機、行動通訊日益普及,伴隨網路社群、手機應用程式而來的電信網路詐騙層出不窮,我國網路通訊法制規管不足,遭遇犯罪集團透過「網際網路平台委託播送境外廣告或商業電子訊息」時,既無法透過現有業者自律機制阻絕,事後亦欠缺網路足跡進行跨國追究,為保護國人電信網路消費的安全性、杜絕電信網路詐騙,執政黨立委陳素月、李昆澤、蘇巧慧、許智傑、吳思瑤、邱志偉、郭國文、沈發惠、林楚茵、林宜瑾、賴品妤等委員共同提案「網際網路平台委託播送境外廣告或商業電子訊息管理法草案」,已完成連署送交立院盼藉由「斷金流、納監管」為台灣「反電信網路詐騙立法」邁出第一步。

針對「網際網路平台委託播送境外廣告或商業電子訊息管理法草案」,立委陳素月特別就立法意旨與條文內容說明,目前針對網際網路部分,目前我國幾乎無法進行監管,僅能對網際網路平台「道德勸說」,呼籲網路業者「自律」,因此也造就現在「網路詐騙」無所不在。為有效嚇阻網路詐騙,截斷詐騙集團的金流往來,「網際網路平台委託播送境外廣告或商業電子訊息管理法草案」第四條特別要求透過網際網路平台播送境外廣告或商業電子訊息的對象,必須具備我國國籍的身份;此外,投放廣告的對象更必須持有我國電信公司門號,甚至必須擁有我國金融機構的帳戶,透過我國目前健全的電信、金融監理嚴格的法令規管,減少犯罪集團藉由境外跳板進行網路詐騙的行為。

立委李昆澤表示,一頁式等網路詐騙問題越來越嚴重,依據警政署統計,近2年每年都有超過600件相關案件,這樣的詐騙造成民眾財產、健康、個資甚至名譽的損害,因此,今天委員們一起推動相關法律的訂定,就是希望透過立法,來改變目前無法有效處理一頁式詐騙的狀況,而在立法過程中,NCC等相關單位必須拿出具體可執行的方案,來保障民眾的權益。

立委蘇巧慧表示:面對日益猖獗的網路詐騙行為,唯有透過立法成為執法者後盾,除持續加重打擊詐騙之治安力道外,更要建立事前預防犯罪機制,賦予金融業者與網路業者責任,共同保障交易市場秩序。為了維護台灣的國際形象,加快立法腳步,縫補立法與執法縫隙,與國際反詐騙的法制趨勢同步,不讓台灣成為詐騙犯罪集團的庇護島。

立委吳思瑤表示,一頁式網頁詐騙兩大特點就是「利用台灣人的愛心、損害台灣人的健康」。一頁式詐騙廣告,盜用台灣農民、農地的照片,自稱「因為颱風」「因為缺水」「因為疫情」甚至「因為中國打壓」而沒人買水果,生計困難。台灣人最有愛心,為了幫助人才買,沒想到許多境外詐騙根本是從中國來,結果既沒幫到農民,一般民眾還被中國騙錢,整個台灣等於被剝兩層皮。一頁式詐騙的商品大都不知道產地,或是生產過程是否含有有毒的成分,疫情期間網路上有大量假血氧機、假清冠一號。吳思瑤也勇敢坦承,自己也是一頁式詐騙的苦主,曾經為了送熱愛運動的助理一顆名牌籃球,沒想到買了假貨。她秉持受害當自強的精神,作為立法委員共同提出立法,防範一頁式詐騙利用廣告擴散。也鼓勵大眾跟她一起建立防騙意識,練習「防詐騙要不要」:「要」看地址電話;「不要」貨到付款。

林楚茵委員表示,根據警政署統計,詐騙案件發生最多的管道就是臉書、Line,因為境外平台不受國內法規限制,台灣主管機關無法監管,抓不到真正的行為人。NCC正在草擬數位通訊傳播法,提供主管機關法源依據,要求平台提供透明度報告、移除違法內容,然而,數通法只能適用事後的違法案件,無法事前防範。我們這次共同提出的法案,可以確保委託人實質受國內法規監管,才可有效減少詐騙案件。

郭國文委員表示,本次立法將廣告及商業訊息委託人限定在本國人及本國法人,具有本國電信號碼,以本國銀行帳戶支付之要件,主要是希望將廣告委託者的身份可以明確化,避免將來發生爭議時追查困難。而選擇以網際網路平台作為規範對象,除了是因為平台為主要引流者外,同時是以ESG精神,要求大型平台業者負起一定社會責任,希望藉由本次修法,能夠有效降低一頁式詐騙的網路流量,從而降低詐騙案件的發生。

立委許智傑強調,此次立法是一大重要突破,雖然無法立刻完全遏止一頁式詐騙,但此法能增加一頁式詐騙的開銷成本,藉此逐步杜絕一頁式詐騙,保障民眾的權益!此法也參考歐盟最新相關的立法規劃,希望台灣能成為杜絕詐騙的堡壘。

立委邱志偉表示,近幾年「一頁式廣告」詐騙業者遍及臉書、入口網站或社群媒體等,且因多數網路犯罪IP在國外,屬於境外犯罪,實務上警政單位難以追緝,在偵辦也有一定的困難度。又NCC身為監理網路平台之主管機關,長期以來態度消極保守,對於網路平台所衍伸的爭議,均訴諸業者自律。立委邱志偉認為,網路平台犯罪的樣態眾多且日新月異,面對詐騙集團不斷進化,政府部門也要跟著積極防堵。然而詐騙事件不減反增,顯示目前由警政單位所組成之跨部會機制已無法有效防堵違法樣態。因此,立委邱志偉認為,透過專法制定「明確規定委託人資格」之設計,除了提高詐騙集團犯罪成本外,並同時課予網路平台業者義務,平台業者受委託播送廣告訊息時應確保委託人符合本法案之規定,將有利於犯罪偵辦與追溯,以維護民眾利益及社會秩序。

沈發惠委員表示,這類「一頁式廣告」常常藉由盜圖來混淆視聽、以假亂真,正如同台灣水果版的Deepfake(深偽),雖然技術更粗糙,但行徑更大膽;例如,今年7月份,屏東枋山芒果受到疫情影響銷量,當屏東縣政府協助果農促銷的時候,不肖業者直接盜用潘孟安縣長的照片做不實廣告,利用民眾的協助果農的心情搶訂單,實際上出貨的卻是中國產的芒果,民眾受騙也投訴無門。此外,沈發惠委員也強調,他支持修法將刊登這類廣告的網路社群平台納管,對於不實訊息負起連帶責任,如此才能減少消費爭議,對於消費者權益,以及台灣的農特產品的品牌,也才更有保障。

為使民眾在「無遠弗屆」的網路世界在購物消費、投資理財乃至於社群交友,免於犯罪集團詐騙斂財的侵害,「網際網路平台委託播送境外廣告或商業電子訊息管理法草案」立法進行的低限度規管,期盼在保持網際網路的多元、創新之餘,政府也能給予最基本的監理,讓民眾能悠遊在更安全的網路環境當中,享受即時資訊與購物的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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