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億門檻變20億元,金管會放水蝦皮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15台北報導】

6月公文11月才處理,國會監督形同虛設


圖:立委邱顯智與
經濟民主連合,在立法院共同舉行記者會,指控金管會。。主辦單位提供。

金管會於今年六月發布法規命令,將第三方支付業者免申請電子支付機構執照的「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一年日平均餘額」上限由10億元調高至20億元,變相讓本應尋求合法電子支付業者接手金流服務的蝦皮公司規避法規,「左手換右手」繼續違法經營。

此一法規命令依法應送交國會備查,然而相關行政作業拖延,導致至今尚未排上議程,國會監督機制形同虛設。經濟民主連合今日(11/15)聯合立法委員邱顯智召開記者會,要求金管會不能放水蝦皮,並呼籲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確實把關,遏止金管會放水行為。

6月公文11月才處理,國會監督形同虛設

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表示,金管會今年630日發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12項法規命令修正案,並於同日函送至立法院,其中一項重要修正的內容為免申請電子支付機構執照的「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一年日平均餘額」上限,由原本10億元調升至20億元。

許冠澤解釋,根據金管會1025日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全國28家領有合法執照的電子支付機構,9月底(30日)加總的「代理收付款項餘額」約39億元,平均每家1.4億元,餘額規模最大的「一卡通」也只有1.8億元,蝦皮「日平均餘額」竟然就有31億元,顯然掌握龐大金流,造成「違法無照經營」規模竟然遠遠大於「合法有照納管」規模,不將蝦皮金流納管,必然有害市場機制健全。

許冠澤表示,今年8月底財政委員會的郭國文委員也曾批評金管會,此次10億元調升至20億元的修正與「金流納管」的母法精神背道而馳,待行政命令進入審查程序時,應該重新檢視及修正;然而數個月過去,遲遲未見相關備查案出現在院會議事日程。直到上星期五11/12)經邱顯智委員辦公室聯繫議事處,方得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12項法規命令修正案630日即送至立法院,但是公文卻在立法院躺了四個月,1116日才會排入程序委員會議程,最快1119日才會排入院會議程,決定是否交付委員會審查。

許冠澤批評,6月的公文11月才要處理、排入程序委員會,接下來經過院會、委員會排審時間,等到真正討論時可能也已經12月,就這樣讓爭議極大的法規命令虛晃半年,甚至拖過此會期,國會監督形同虛設。

10億門檻變20億元,金管會放水蝦皮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強調,時間就是蝦皮得以逃避法規的重大因素,國會審查若拖過今年,將使蝦皮僥倖逃過法規,國會的拖延也變相讓中國騰訊在台影響力透過違法蝦皮再擴大。他表示,蝦皮支付因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電支執照,814日起遭金管會廢止許可,但金管會卻放任蝦皮支付自812日起轉手金流業務給同樣無照的「樂購蝦皮」。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主管機關對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計算方式是「一年日平均餘額」。江旻諺強調,812日到2021年結束只有「四個半月」(142天),換言之,按金管會目前明言的處置辦法,於明年第一季查核「樂購蝦皮一年日平均餘額」時,算式的分子僅有四個半月的每日收付餘額,分母卻是一年365天,可預期結果低於法定門檻。他批評,金管會是在設立巧門為違法蝦皮解套。

江旻諺仔細分析,2019年蝦皮支付日均額31億元來估算,相乘142天,一年總代理收付金額約為4,400億元,再除以母數一年,日均額將降至約12億元。這個數字結果,正好超過舊法的10億元門檻,卻低於新法20億元的「新門檻」,最後就是合法過關。江旻諺批評,金管會為中國騰訊影響力與蝦皮量身訂做審查標準,讓原本31億日均餘額變成不用納管,放水違法蝦皮變合法。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立法院對法律授權訂定之明令認為有違反或牴觸法律者,經十五人連署或附議即交付委員會審查。同法第六十一條與第六十二條則規定,委員會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或牴觸法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江旻諺認為,金管會的法規命令修正違背母法「金流納管」之精神,他呼籲立法院應該將此命令交付委員會審查,財政委員會也應確實排審把關,並要求金管會更正缺失,遏止金管會放水蝦皮的行為。

金流計算漏洞百出 立委呼籲檢討法規

時代力量邱顯智委員表示,從淘寶到蝦皮案,背後共同的治理隱憂,他們都是藉由網路消費的過程,掌握龐大的資訊。這些從姓名、聯絡資訊到個人喜好等鉅細靡遺的資訊,對於企業及國家都相當有用。企業可以藉由掌握個人喜好而銷售或自行精準投放廣告。台灣也早就有檢警藉由消費資料,掌握犯罪嫌疑並聲請搜索票的前例。而在政治取向可能影響好惡,甚至政治消費主義引導抵制或購買行為的強烈機制之下,從個人的消費資訊,也可以相當程度地掌握個人政治立場。

 

因為淘寶和蝦皮都具有中國背景,考量到中國對於企業的掌握程度,這些資訊也就具有被中國利用的潛在風險。同時,台灣政府也欠缺事中管理或事後反制的有效手段,因此避免中國背景之企業掌握相關資訊,就成為台灣政府不得不優先考量的有效手段。蝦皮支付/樂購蝦皮因為涉及金流和個人財務狀況的「第三方支付」業務,因此問題更為嚴重。對台灣的國家安全來說,當然不會希望可能被中國操控的企業掌握金流和重要資訊。因此,除了希望蝦皮不能經營「第三方支付」之外,更不希望蝦皮取得電子支付的許可(有取得聯徵等資料的權限)。

 

邱顯智說明,台灣是法治國家,因此在個案的攻防上,當然還是得回到相關法令的討論。相關法令規範不完善時,也要儘可能完善。根據金管會今年6月底的統計資料,28家合法電子支付機構合計「代理收付款項餘額」為40餘億,單一合法業者最高只有14億。然而,並非電子支付機構的蝦皮支付/樂購蝦皮,日均餘額即高達31億元。因此,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到20億元才需要申請電子支付許可之規定,或有管制輕重失衡的狀況。

 

邱顯智認為,以「一年日平均餘額」作為唯一標準,讓時間和金額的計算,都會受到「一年」期間的制肘。舉例來說,如果有業者前半年每天餘額39.9億,但是後半年還沒到來;又或者中間六個月休息,但是前後累積六個月每天都有餘額39.9億,能不能算他一年日平均餘額到達20億?考慮到金融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縱使營業時間未達一年,但是一日最高金額或短期平均金額到一定水準,也有提高管制的必要。因此,認定標準應考量設置「一日最高金額」及「每月/季/半年日平均餘額」之多層次標準。這個部分可以透過修正辦法處理。除了金額以外,如果交易的金額雖然沒有累積到非常高昂,但是交易對象非常龐大,可能也有納入管制的必要。因此,應該考量將「一定人數/人次以上」納入規範。這個部分要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邱顯智指出,樂購蝦皮從蝦皮支付即將不能經營第三方支付的812日起,開始做蝦皮購物的第三方支付,明顯就是因應蝦皮支付資格的問題。但是,樂購蝦皮、蝦皮支付事實上都是新加坡冬海集團所控制。這也帶來形式上左手換右手以規避實質規制的問題。為了避免利用關係企業以規避管制的狀況,應該增加第三方支付業者為關係企業時「金額併計」的規定。

 

蝦皮等電商平台,交易規模可能非常驚人。但是,現行法下,似乎容許平台將第三方支付委託給許多不同第三方支付業者辦理的狀況。舉例來說,蝦皮能不能找10間公司,每間公司都委託三億的金額?如果委託人委託第三方支付之總金額達一定規模,從金融控制、消費者保護或避免脫法行為的角度而言,似乎宜規定應委託電子支付業者辦理,而不是隨便找個公司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邱顯智補充,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2項:「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同法第62條第1項也明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因此,行政命令牴觸上位階法律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時,立法院可以要求機關更正或廢止。

 

邱顯智提醒,金管會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規定的要件是「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是「總餘額」不是「平均餘額」。因此,目前辦法的規定,可能有逾越母法授權的問題。參考同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知道現在的規定有多荒謬:「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支付款項總餘額與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予以限制。」這邊也是說總餘額,難道電子支付機構可以突然某一天收很高很多錢,超過資本額好幾十倍百倍也沒關係,只要接下來的日子關門不收單,讓平均數下降就可以了嗎?此外,縱使可以用平均餘額好了,也不能高到架空法律規定。

 

然而,根據金管會今年6月底的統計資料,28家合法電子支付機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合計為40餘億,單一合法業者最高只有14億。20億這個門檻,事實上就是架空母法規定的不合理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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