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抗拒轉型正義,立委范雲要求開放威權時期大法官解釋檔案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2 6台北報導

立委范雲9/30曾質詢促轉會,指出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語,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更自始預設不必討論「應改選」。

種種證據顯示,戒嚴時期威權黑手伸入大法官會議,所以她要求促轉會繼續徹查相關檔案,司法院也應公開目前遮蔽的大法官姓名。日前檔案局也已審定相關檔案為政治檔案,並要求司法院限期移轉檔案。

但立委范雲發現,根據司法院提交今日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專題報告,司法院雖未明確拒絕移轉檔案,卻要求未來檔案局「衡平評議秘密法益」,甚至宣稱相關檔案「並非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立委范雲質疑,司法院是否仍抗拒將政治檔案移轉給檔案局,或者是否仍希望隱匿大法官姓名?相關大法官解釋限縮人民選舉權、擴大認定叛亂罪、限制軍事審判救濟權,有多處證據顯示威權黑手已破壞大法官審判獨立,司法院憑甚麼認定當初「並非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立委范雲指出,2019年7月公布的《政治檔案條例》明定,機關不能為了隱瞞違失、掩飾不名譽行為或拒絕、延遲應公開內容而規避解密。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即使是總統才能核定的「絕對機密」最多也是保密三十年。司法院目前依據兩個內部行政規則就要讓相關檔案永久保密,根本違法。

立委范雲也整理法、德、韓等國家的立法例。法國《憲法委員會特殊程序組織法》規定,憲法委員會檔案在滿25年後得供自由閱覽。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則是明訂檔案移轉、公開的最長年限,其《處務規程》規定十年以上即可移轉檔案給檔案局。韓國《憲法法院法》也訂有民眾閱覽複寫案件紀錄的條件。可見評議秘密原則並非絕對也非永久。

立委范雲於質詢時要求,司法院應依限移轉九號解釋相關檔案、依法不得遮蔽大法官姓名。而威權時期尚有《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民代言論免責等重要的釋字,她也要求促轉會、檔案局限期完成擴大檢視,必要時也應直接調用相關檔案,繼續完成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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