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四期開發許可訴訟案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本報訊)內政部表示,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許可處分之行政訴訟案,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10月11日判決內政部敗訴,撤銷中科四期開發許可之處分,經內政部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科管理局共同提起上訴,內政部於近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3年1月27日判決認為,基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就內政部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而非妥適性審查等理由,原判決除訴訟兩造所不爭執部分確定外,其餘部分予以廢棄,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內政部表示,判決書認為原判決對於中科四期開發許可處分,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有關「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合理者」、「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及「與水源供應...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之理由,已屬對於專業委員會判斷進行高密度及妥適性審查而非合法性之裁量,而有未洽之處,或未考量其他事實或規定即作成違法認定,亦有疏略或嫌速斷,因而判決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廢棄,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詳為調查後,另為適法之判決。
內政部最後表示,遵照最高行政法院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之判決結果,後續並將配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調查審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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