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溥聰告鍾年晃敗訴


裁判字號】100,上,729
【裁判日期】1010619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鍾年晃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黃建復律師
被上訴人  金溥聰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1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刊登道歉聲明,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
費用之裁判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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