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蓮姑爺黃錫星,判4年半定讞(獨家)


(本報訊)台銀董事長張秀蓮的姑爺黃錫星貪污,遭最高法院判刑4年半定讞,日前遭標準檢驗局免職,將在最近報到服刑!

【裁判字號】100,台上,7205
【裁判日期】1001222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001222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五號
上 訴 人 黃錫星
      黃錦星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更
(一)字第八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五0五0、一一八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裁判字號】99,上更(一),80
【裁判日期】990914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更(一)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黃錫星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王家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黃錦星

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
      羅詩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050、1185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乙○○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部
分撤銷。
甲○○共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處有期
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年。
乙○○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
遂,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年。

2008/1/10


張秀蓮,姑爺起訴

(本報獨家報導)日前涉嫌向廠商索賄起訴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專委黃錫星,是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夫婿阮登發的妹婿,偵辦的檢察官吳秋瑩也是起訴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王令麟的同一人,實在非常於巧合。 檢方指出:黃錫星擔任檢驗局專門委員,負責核定各項簽辦案件,明知依規定不得透露相關的廠商資料給與業務無關的第三者,竟基於違背職務受賄的犯意,利用審閱廠商違反商品檢驗裁罰案的機會,將違反商品檢驗法案相關資料影本交與黃錦星,再由他出面向違規廠商索取賄款,用以交換撤銷裁罰。    檢方表示,九十五年九月到十月間,黃錦星連續向兩家廠商表示,可藉與檢驗局內部官員熟稔,協助廠商免受處罰,並出示檢驗局內部應保密的資料,分別向兩家廠商索賄新台幣七萬元和八萬元。經其中一家廠商負責人向檢驗局政風室檢舉,始由檢調進行偵辦。 黃錫星曾任法務部法務司科長,省農會總幹事,其妻阮森,現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主秘,阮森的哥哥阮登發曾任工商時報總編輯,扶輪社社長,是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的先生。起訴檢察官吳秋瑩,去年當選「十大傑出青年」,也曾偵辦力霸案,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的台糖案起訴,目前案件還在台北地院審理,她也在台大政治系攻讀碩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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