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20台北報導】
圖:左至右,監委高涌誠、蔡崇義、王美玉召開記者會(記者陳漢墀攝影)
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公布調查報告,供社會大眾檢視其調查公正性,另因法務部調查局調查錯漏百出,且就秦台生部分涉有曲意迴護之嫌,與司法院辦案態度大相徑庭,請法務部續行查處過院,另應將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報告解密,並確保日後檢察機關刑事偵查的「公平性」、「公正性」與「公開性」以維護司法尊嚴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前109年9月10日就石木欽調查案,要求行政院與司法院應就臺北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號、106年度他字第267號案件的扣押物徹底調查,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暨其倫理規範的司法檢調警人員逐一揭露、依法查處,並還給人民依憲法保障公平、公正的訴訟權。本(110)年1月18日司法院及行政院分別函報監察院調查結果。
針對法務部願就「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劵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科技股份有限內線交易案」及「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炒股案」等4案重啟偵查,表示肯定,惟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初步審視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調查報告(註1),相互比較發見有如下疑義如下:
一、司法院與法務部調查證據主要仍係以本院前調查資料為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並未提供相關影本給各調查機關,僅利用109年9月30日,一天時間,由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調查機關至臺北地檢署閱卷,各機關所獲得「授權調查範圍大小」與「調查積極性」不無疑問。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部分:其以109年12月30日檢紀淡109調582字第1090001451號函,業將檢察官調查報告加密,保密期限至119年11月20日解密,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依法不得公開,然該調查報告與司法院調查報告相比較,「記載事項」涉及翁茂鍾記事本部分,均為簡要摘錄並不將其他關係人姓名揭露,例如「1997.2.27 1900 富山日本料理 ……曲鴻煜……」均完全無法瞭解事件概要與因果關係,且均未將相關證據附卷過院。
三、法務部調查局部分:調查報告係交由該局政風室負責,監察院初步研究發現該調查報告錯誤百出,並就秦台生部分涉有曲意迴護之嫌,情節如下:
(一)與司法院長達155頁調查報告相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報告僅有24頁,調查過程極為簡略,所有證據均未移送監察院備查。
(二)與司法院調查報告不同,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報告忽略因果關聯性與各書證間的關係,並非立於監察院調查報告續行查處。
(三)調查局調查報告「研析比對」並無認定秦台生違失情節,卻認定有內線交易嫌疑情事,相互矛盾:
1.88年百利案(第14頁至第15頁),不調查秦台生與本案關聯性的待證事實,未查明收受怡安股票情形與87年10月6日匯款金額與股票數不同情事,忽略諸慶恩案立案過程的實質正當性,竟稱「經查本案偵辦過程均符合本局偵辦規定。」、「本案偵辦詳情與秦台生書面說明及訪談供述內容均尚相符。」、「秦台生雖時任臺北市處機動站主任職務,惟尚查無秦員有介入案件偵辦之具體情事。」顯未查證記事本的因果關聯與案件關係。
2.90年怡安案(第15頁至第16頁),不調查秦台生是否關說新竹縣調查站介入案情,反而將翁茂鍾在臺北地檢署接受偵查時,就其前於91年1月18日與秦台生在艾德華餐廳餐敘關說情節之規避搪塞之詞「詢問過程客氣一點」奉為圭臬,反認為本院調查有「時間錯置」的情形,該局違反證據法則,並未附有證據以實其說。
3.法務部調查局提出相關研析意見既然並無認定秦台生違失情節,為何調查報告肆、調查結果部分確以「秦台生疑涉違法介入個案之立案、調查、移送及有內線交易等刑事不法情事部分:擬函報臺北地檢署處理。」(第18頁)、「秦台生疑涉行政責任部分,另由本局依法議處。」(第19頁),顯然研析意見與調查結果相矛盾。
4.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報告對於秦台生以其姊購買聯亞股票及退休後任職翁茂鍾公司獨立董事等關聯性,均未調查。
(四)由法務部調查局報告錯漏部分,顯見根本未按監察院調查報告所揭露部分,詳實調查,詳情如下:
1.王北齊,依監察院報告所載,王北齊於103年至107年間收受襯衫10件(逾5次)。
2.楊師宏,依監察院報告所載,楊師宏於96年至99年間收受襯衫6件(逾5次)。
3.柯尊仁,依監察院報告所載,柯尊仁於95年至104年間收受襯衫23件(逾5次)。
4.張濟平,依監察院報告所載,張濟平於98年至107年間收受襯衫21件(逾5次)。
5.上開情節監察院調查報告從未記載,法務部調查局顯然並未詳細研閱本案調查報告,理由何在?
另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委員指出: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號、106年度他字第267號偵查卷暨贓證物資料,目前尚無任何機關取得相關全卷資料影本,其理由何在?現法務部將翁茂鍾所屬公司曾繫屬檢察機關偵辦之案件,包括「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劵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科技股份有限內線交易案」及「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炒股案」等4案,因公正性已遭質疑,為杜絕民眾疑慮,並確保檢察機關偵辦案件之正確性,移由檢察機關「重新調查」。但前揭「他案字號」業已經偵查終結案件本應移送本院處理之卷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規定,則為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將無法取得該案全部資料,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自應確保日後刑事偵查「公平性」、「公正性」與「公開性」以維護司法尊嚴。
註1:即司法院調查報告(就法官)、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報告(就檢察官)、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報告(就調查局人員)。警察人員部分尚待內政部完成調查報告查復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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