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失控水砲」!拒絕警察濫用公權力對「女生脫褲」


n    出席人員:立法委員尤美女、428受傷當事人劉同學、義務律師 王展星、賴瑩真、郭德田、張靖雅、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林秀怡、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蔡季勳
記者會使用之影片已上傳,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iiGw7gS1KE&feature=youtu.be 
(本報訊)反核團體427日舉辦「停建核四、還權於民」遊行,晚間民眾發起佔領忠孝西路雙向車道的活動,在台北市長「限時清空忠孝西路」的命令下,警方於28日清晨以鎮暴水車驅離現場剩餘數十名民眾。此舉不僅明顯逾越比例原則,驅離過程中,警方更刻意持續將強力水柱噴往一名女學生之腰、背部,在短短20秒內向其掃射12次以上,導致該名女學生上衣掀起,外褲及內褲陸續遭水柱沖褪至大腿、露出臀部,並造成背部、腰部挫傷、瘀青,甚至發生「血尿」等傷害。事後,警方更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僅將女學生走光的影片在內部流傳,更外流至youtube等影音網站,嚴重侵害、羞辱女學生的人格尊嚴。以上種種作為均已違法。428受傷當事人劉同學、義務律師今日偕尤美女立委及相關民間團體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說明當日情形,表達對於國家暴力,將一一採取法律行動,嚴加追究。
1     當事人義務律師賴瑩真表示律師,警方當天在數千名員警對數十位民眾的懸殊比例下,卻仍以違反比例原則的手段,以水車噴發強烈水柱驅離手無寸鐵的靜坐民眾,更針對其中一名女學生(即當事人劉同學)腰、背部持續沖水,導致劉同學背部受傷之外,甚至有腎臟受損、血尿之情形,4/29劉同學在接到4/27主辦單位廢核平台收集受傷者訊息後,至醫院驗傷,報告明確也顯示「背部挫傷、血尿」等症狀。警方的暴力行為除了構成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外,亦構成刑法第278條第3項重傷害未遂犯。對此,被害人與義務律師們將對施暴之警員與背後指揮、下令之高層,提出刑事告訴與國家賠償訴訟。
2     428日警方驅離佔領忠孝西路民眾之相關蒐證畫面,理應受偵查不公開原則規範,但劉同學走光的畫面卻持續在電視上撥放,youtube網站上更可輕易看到警方所流出沒有打馬賽克的原始畫面。故警方的行為顯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亦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因此除了追究警方暴力及性騷擾相關責任罪刑外,對於警方洩密之行為,被害人與義務律師亦將對此積極提告,期待司法對於被害人所遭受的種種侵害,可以給予合理的回應。
當事人劉同學表示,經由同學告知,她才知道有走光影片這件事。網友在走光影片下註明「這是我當警察的表哥傳來的隱藏版影片」,亦有多方消息表示,影片是從警方內部傳出來。其後媒體報導時,才再翻攝該影片並加上馬賽克。郭德田律師補充說明,由影片可明顯看出,拍攝者是「站在指揮官旁邊進行拍攝」,而旁邊同樣是一群警察。照理說,媒體不可能距離指揮官這麼近,而且早在當天凌晨,媒體就已被警方驅離(有壹電視記者被打傷、公民記者被警察從天橋下強制驅離等情事可證),沒有記者證的公民記者更不可能被警察留下來,因此可合理推測為原始影片警察蒐證時拍下來的。
3     當事人劉同學表示,當天受到強力水柱沖擊後,當下是錯愕的,她不解,「人民保母」本來不是保護人民的嗎?王展星律師表示,我們看到的警方把鎮暴水砲車當作施暴玩具,將手無寸鐵的人民當作玩物,更在驅離時刻意以水柱對著特定人腰、背部猛沖,事後又將走光的蒐證影片在警方內部流傳,甚至外流至youtube等網站,造成當事人隱私、人格尊嚴遭受嚴重侵害。警方種種離譜行徑,顯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性騷擾行為。除了對警方違法濫權行為予以譴責之外,更嚴正要求警政署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立即對轄下警局及執勤員警之行為予以糾正,並提出有效的補救措施。
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林秀怡表示,《性騷擾防治法》有規範「場所主人」義務,無論實施性騷擾的人是誰,該場所的主人(在本案為台北市政府)對於騷擾事件之發生,負有調查義務。市政府應主動調查當天之情況,立即對轄下警局及執勤員警之行為予以糾正,並提出有效的補救措施。被害人亦可透過「113專線」向社會局提出性騷擾的申訴,由社會局進行調查。除此之外,義務律師將在近日內協助被害人提出相關民事賠償訴訟。
張靖雅律師表示,此事很明顯的顯示國家暴力的多樣性。國家暴力已不只是警棍毆人,會不斷展現其多樣化的型態,包括形同性騷擾之行為、上傳影片、破壞偵查不公開,造成當事人隱私受侵害等,都是國家暴力。我們必須敬告政府:對於一系列的濫權、違法、公權力包裝的「私刑」,人民無法容忍,必定追究到底。
尤美女立委表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57日通過決議,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於二週內提出「318學運以來驅離事件出動鎮暴水車之法源依據、相關規範及使用標準、執行情形及缺失檢討報告」。我們在427-428的驅離行動中看到,鎮暴水車全程噴射逾50次水柱,強制驅離現場2千名群眾。除了警方在開始驅離前,便向手無寸鐵的靜坐民眾不斷以強力水柱掃射外,一直到428清晨67點,約20-30位民眾被團團警力包圍下,警方明明可以抬離,卻仍懲罰性、報復性的以水柱猛噴。此舉明顯逾越比例原則,也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在324427中警方出動鎮暴水車,然而出動的法源依據、判斷標準、使用規範為何?目前竟付之闕如。缺乏規範及限制的執法手段,很可能流於恣意,並非人民所能接受。
另外,台北市警局面對外界質疑執法過當時,含糊其詞的說「鎮暴水車是機器控制的,非人為控制」,然而現場畫面卻可明顯看出水車上有一名「未著制服之員警」駕駛、控制,且機器難道不是人控制的嗎?角度、噴射時間長短、強度均可調整,警方「難以鎖定」的說法,顯係混淆視聽,且完全不承認錯誤。對於323驅離事件以來,無法辨識施暴警察是誰的問題,尤美女說,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已於5/7通過決議,要求警政署檢討執勤時無法辨識警察身分之問題及情事,提出具體改善及究責措施,並釐清相關行政責任歸屬,向本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明明白白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難道是規定假的?而執勤時,每個區域由哪個分局、哪個中、大隊負責,都清清楚楚,目的就是為了釐清責任歸屬。今天發生「找不到人」、「無法辨識員警」等情事,不正代表勤務分配、責任歸屬的行政監督機制沒落實?那麼,是誰應該負責?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蔡季勳說明,正因俗稱「噴水車」的「水砲(Water Cannon)」威力強大,會對抗議者掃射會造成內臟破裂、骨折等重大人身傷害,已有多國禁用水砲掃射人民,許多人權團體亦持續要求政府禁用水砲。今年3月底,國際特赦組織亦發表聲明,特別警告台灣政府使用水砲掃射抗議者:「水砲是不長眼的工具,會造成抗議者人身嚴重的受傷!」英國倫敦也在今天3月針對是否禁止使用鎮暴水車有激烈討論,可惜倫敦市政府最後結論仍是「不禁止使用」。對此,國際尚有多個團體已打算對倫敦市政府提起訴訟。在我國,抗爭及遊行基本上都是極度溫合理性的,更不應該出動水砲。她呼籲,立法院、市議會等民意代表,及相關民間團體應嚴加監督。
一個國外的例子是:在2010年德國南部工業大城Stuttgart移除樹木的抗議事件中,環保人士Dietrich Wagner遭到鎮暴水砲的攻擊而眼珠爆出、導致失明,同時有數十人受傷。20138月,Stuttgart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中,共有3位執行該次驅離的警察被判連續傷害罪成立,包括一位指揮官和一位中隊長被判7個月有期徒刑,另一位指揮官被判120天拘役易科罰金。而該邦總理Stephan Mappu也被檢方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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