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聰性侵案,藍順德及校長等遭彈劾
(本報訊)臺南啟聰學校(現為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以下簡稱:臺南啟聰學校)前校長林細貞未依法設置監視器及緊急求救等校園安全設施,致該校女學生A自民國(下同)94年9月起,遭多次性侵害,並與黃清煌未能依法督導或處理;再查該校自93年起至101年1月15日止發生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其中157件屬於疑似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前校長林細貞、周志岳及行政人員蔡璧娥、黃清煌、蔡郁真、林美慧、楊慧蕙、張木生、陳文通、陳政鈞、戴千琇、黃法川均未依法盡其應盡之責;教育部駐區督學林忠賓及視察洪妙宜怠行職務,科長羅清雲、主任藍順德均督導不周;核以上各員均有重大違失,違法失職事實明確,監察院16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高鳳仙、陳健民提案彈劾,全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本案由監察院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自動調查,原調查「該校女學生A自94年9月起,遭同校男學生多次性侵害,獲判成立國賠」在案,惟該校自99年底至100年初陸續發現多起性平案新事證,案件量因此大增,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100年5月間再度陳訴,故另立新案調查該校93 年起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案經函請相關機關提供卷證資料,並於100年12月29日赴臺南啟聰學校實地履勘,發現該校性平案件仍持續發生,調查委員並立即指示學校改善住宿環境及關心學生們後續輔導諮商。本案計約詢相關人員逾59人,並約詢教育部、內政部、臺南啟聰學校、臺南市政府等機關主管及承辦人員,逾1年調查期間,業已調查竣事。
經調查結果發現:一、94年間女學生A遭性侵國賠案:該校前校長林細貞未依法設置監視器及緊急求救等校園安全設施,致發生A遭性侵國賠案件,事發後,林細貞及黃清煌未依法督導或處理案件,致處理程序重大瑕疵,且林細貞意圖讓當事人和解私了及不當干擾受調查人,違失情節嚴重;二、再查該校自93年起至101年1月15日止發生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其中157件屬於疑似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發生地點遍及該校學生宿舍、校車、校園及校外等處,加害人及被害人各約90位,許多受害學生身心嚴重受創,前校長林細貞、周志岳及行政人員蔡璧娥、黃清煌、蔡郁真、林美慧、楊慧蕙、張木生、陳文通、陳政鈞均未依法採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及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漠視宿舍及校車內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而該校所發生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中,共有70件未依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87件未依法通報教育部,前校長林細貞、周志岳及行政人員黃法川、黃清煌、蔡璧娥、戴千琇、林美慧、陳政鈞、楊慧蕙、陳文通、張木生等均未盡通報或督管之責;又,該校未依法將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該校性平會主任委員林細貞、周志岳、當時主管性平業務之輔導組長、輔導主任、訓導主任黃法川、蔡璧娥、戴千琇、張木生均有違失。生教組長陳文通擅自請託導師調查6件案件,對其家中發生之性侵害案件自行回報不實處理情形,核有重大違失;嗣後,該校亦未依法即時提供加害人及被害人心理諮商輔導等協助,前校長林細貞、周志岳及歷任輔導主任蔡璧娥、戴千琇等未善盡輔導之責,均有重大違失。再者,教育部對於臺南啟聰學校所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長期失於查核及追蹤列管,直到媒體於100年9月報導後,仍未積極查明實際案情及件數,復指派有病在身之該部專門委員王春城代理校長以重整校務,卻仍不斷發生事件,且代理未滿三個月即開始請假,並任意指派實習輔導處主任代理校長,該部明知上開事實卻採取放任不管之消極作為,致使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不斷發生,嚴重影響學生權益。駐區督學林忠賓及視察洪妙宜怠行職務,科長羅清雲、主任藍順德均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其重點如下:
一、女學生A個案部分:
(一)被彈劾人林細貞擔任校長期間,未依法設置監視器及緊急求救等校園安全設施,且未落實執行,致A於94年及95年間多次遭受性侵害,經法院判決該校應對A負國家賠償責任確定在案,核有疏失。
(二)被彈劾人林細貞、黃清煌未依法督導或處理本案,致有未依法召開性平會、自行組成並無專業素養人員參與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嗣後依教育部要求重啟調查程序,調查報告又未先處理即逕送當事人;林細貞且意圖讓當事人和解私了及不當干擾受調查人,核有嚴重違失。
二、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
(一)被彈劾人林細貞、周志岳、蔡璧娥、黃清煌、蔡郁真、林美慧、楊慧蕙、張木生、陳文通、陳政鈞未依法盡其應擔負之防治或督管責任,致該校發生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其中157件為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發生地點遍及該校學生宿舍、校車、校園及校外等處,被害人及加害人各約90位,許多受害學生身心嚴重受創,違失情節重大。
(二)被彈劾人林細貞、周志岳、黃法川、黃清煌、蔡璧娥、戴千琇、林美慧、陳政鈞、楊慧蕙、陳文通、張木生未盡通報或督管之責,致臺南啟聰學校所生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中,共有70件未依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87件未依法通報教育部,肇致該校一再發生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核有嚴重違失。
(三)被彈劾人林細貞、周志岳、黃法川、蔡璧娥、戴千琇、張木生未依法處理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共有44件未調查未處理,2件知悉後未依法召開性平會,17件違法自行調查處理;98年以前未成立調查小組積極處理案件,對是否成立調查小組有填載不實情事;陳文通擅自請託導師調查6件案件,對其家中發生之性侵害案件自行回報不實處理情形,核有重大違失。
(四)被彈劾人林細貞、周志岳、蔡璧娥、戴千琇未善盡督管或輔導之責,致臺南啟聰學校未依法即時提供加害人及被害人心理諮商輔導等協助,導致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一再發生,有些學生重複受到嚴重傷害,均有違失。
(五)被彈劾人藍順德、羅清雲、林忠賓、洪妙宜督管不周或怠行職務,致使教育部對於臺南啟聰學校所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長期失於查核及追蹤列管,遲至100年6月19日接獲檢舉函後始組調查小組前往該校調查,對於該校及他機關函報89件以外之性侵害性騷擾案件不聞不問,指派之王春城代理校長未滿三個月即開始請假,並任意指派實習輔導處主任代理校長,該部明知上開事實卻採取放任不管之消極作為,致使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不斷發生,嚴重影響學生權益,核有重大違失。
被彈劾人林細貞、周志岳、蔡璧娥、黃清煌、蔡郁真、林美慧、楊慧蕙、張木生、陳文通、陳政鈞、戴千琇、黃法川身為臺南啟聰學校行政人員及教育從業人員,理應遵守教育基本法,為學生提供安全及良好之教育環境,又依教師法規範教師之義務,應視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教師嚴守職分為優先,落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等相關防弊機制之規範,方能完善保障兒童及少年之人權。惟渠等人員卻未依法恪盡職責,漠視法定職責與教育少年之重任,已嚴重損害兒童少年身心發展。再者,教育部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更應善盡督管學校之責,惟被彈劾人林忠賓、洪妙宜、羅清雲、藍順德竟長期失於查核及追蹤列管,直到媒體報導後,仍未積極查明實際案情及件數,明知臺南啟聰學校未依法處理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事實,卻採取放任不管之消極作為,致使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不斷發生,嚴重影響學生權益,且斲傷教育人員之形象及信賴,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本案由監察院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自動調查,原調查「該校女學生A自94年9月起,遭同校男學生多次性侵害,獲判成立國賠」在案,惟該校自99年底至100年初陸續發現多起性平案新事證,案件量因此大增,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100年5月間再度陳訴,故另立新案調查該校93 年起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案經函請相關機關提供卷證資料,並於100年12月29日赴臺南啟聰學校實地履勘,發現該校性平案件仍持續發生,調查委員並立即指示學校改善住宿環境及關心學生們後續輔導諮商。本案計約詢相關人員逾59人,並約詢教育部、內政部、臺南啟聰學校、臺南市政府等機關主管及承辦人員,逾1年調查期間,業已調查竣事。
經調查結果發現:一、94年間女學生A遭性侵國賠案:該校前校長林細貞未依法設置監視器及緊急求救等校園安全設施,致發生A遭性侵國賠案件,事發後,林細貞及黃清煌未依法督導或處理案件,致處理程序重大瑕疵,且林細貞意圖讓當事人和解私了及不當干擾受調查人,違失情節嚴重;二、再查該校自93年起至101年1月15日止發生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其中157件屬於疑似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發生地點遍及該校學生宿舍、校車、校園及校外等處,加害人及被害人各約90位,許多受害學生身心嚴重受創,前校長林細貞、周志岳及行政人員蔡璧娥、黃清煌、蔡郁真、林美慧、楊慧蕙、張木生、陳文通、陳政鈞均未依法採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及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漠視宿舍及校車內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而該校所發生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中,共有70件未依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87件未依法通報教育部,前校長林細貞、周志岳及行政人員黃法川、黃清煌、蔡璧娥、戴千琇、林美慧、陳政鈞、楊慧蕙、陳文通、張木生等均未盡通報或督管之責;又,該校未依法將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該校性平會主任委員林細貞、周志岳、當時主管性平業務之輔導組長、輔導主任、訓導主任黃法川、蔡璧娥、戴千琇、張木生均有違失。生教組長陳文通擅自請託導師調查6件案件,對其家中發生之性侵害案件自行回報不實處理情形,核有重大違失;嗣後,該校亦未依法即時提供加害人及被害人心理諮商輔導等協助,前校長林細貞、周志岳及歷任輔導主任蔡璧娥、戴千琇等未善盡輔導之責,均有重大違失。再者,教育部對於臺南啟聰學校所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長期失於查核及追蹤列管,直到媒體於100年9月報導後,仍未積極查明實際案情及件數,復指派有病在身之該部專門委員王春城代理校長以重整校務,卻仍不斷發生事件,且代理未滿三個月即開始請假,並任意指派實習輔導處主任代理校長,該部明知上開事實卻採取放任不管之消極作為,致使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不斷發生,嚴重影響學生權益。駐區督學林忠賓及視察洪妙宜怠行職務,科長羅清雲、主任藍順德均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其重點如下:
一、女學生A個案部分:
(一)被彈劾人林細貞擔任校長期間,未依法設置監視器及緊急求救等校園安全設施,且未落實執行,致A於94年及95年間多次遭受性侵害,經法院判決該校應對A負國家賠償責任確定在案,核有疏失。
(二)被彈劾人林細貞、黃清煌未依法督導或處理本案,致有未依法召開性平會、自行組成並無專業素養人員參與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嗣後依教育部要求重啟調查程序,調查報告又未先處理即逕送當事人;林細貞且意圖讓當事人和解私了及不當干擾受調查人,核有嚴重違失。
二、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
(一)被彈劾人林細貞、周志岳、蔡璧娥、黃清煌、蔡郁真、林美慧、楊慧蕙、張木生、陳文通、陳政鈞未依法盡其應擔負之防治或督管責任,致該校發生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其中157件為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發生地點遍及該校學生宿舍、校車、校園及校外等處,被害人及加害人各約90位,許多受害學生身心嚴重受創,違失情節重大。
(二)被彈劾人林細貞、周志岳、黃法川、黃清煌、蔡璧娥、戴千琇、林美慧、陳政鈞、楊慧蕙、陳文通、張木生未盡通報或督管之責,致臺南啟聰學校所生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中,共有70件未依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87件未依法通報教育部,肇致該校一再發生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核有嚴重違失。
(三)被彈劾人林細貞、周志岳、黃法川、蔡璧娥、戴千琇、張木生未依法處理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共有44件未調查未處理,2件知悉後未依法召開性平會,17件違法自行調查處理;98年以前未成立調查小組積極處理案件,對是否成立調查小組有填載不實情事;陳文通擅自請託導師調查6件案件,對其家中發生之性侵害案件自行回報不實處理情形,核有重大違失。
(四)被彈劾人林細貞、周志岳、蔡璧娥、戴千琇未善盡督管或輔導之責,致臺南啟聰學校未依法即時提供加害人及被害人心理諮商輔導等協助,導致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一再發生,有些學生重複受到嚴重傷害,均有違失。
(五)被彈劾人藍順德、羅清雲、林忠賓、洪妙宜督管不周或怠行職務,致使教育部對於臺南啟聰學校所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長期失於查核及追蹤列管,遲至100年6月19日接獲檢舉函後始組調查小組前往該校調查,對於該校及他機關函報89件以外之性侵害性騷擾案件不聞不問,指派之王春城代理校長未滿三個月即開始請假,並任意指派實習輔導處主任代理校長,該部明知上開事實卻採取放任不管之消極作為,致使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不斷發生,嚴重影響學生權益,核有重大違失。
被彈劾人林細貞、周志岳、蔡璧娥、黃清煌、蔡郁真、林美慧、楊慧蕙、張木生、陳文通、陳政鈞、戴千琇、黃法川身為臺南啟聰學校行政人員及教育從業人員,理應遵守教育基本法,為學生提供安全及良好之教育環境,又依教師法規範教師之義務,應視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教師嚴守職分為優先,落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等相關防弊機制之規範,方能完善保障兒童及少年之人權。惟渠等人員卻未依法恪盡職責,漠視法定職責與教育少年之重任,已嚴重損害兒童少年身心發展。再者,教育部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更應善盡督管學校之責,惟被彈劾人林忠賓、洪妙宜、羅清雲、藍順德竟長期失於查核及追蹤列管,直到媒體報導後,仍未積極查明實際案情及件數,明知臺南啟聰學校未依法處理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事實,卻採取放任不管之消極作為,致使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不斷發生,嚴重影響學生權益,且斲傷教育人員之形象及信賴,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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