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札記 你不知道的真相
(一) 敢死的拿去吃 陳水扁
明知道沒有的事,卻敢胡說八道,而且大言不慚,不是每個人都做得到。自甘為政治打手,已是悲哀;如果出賣靈魂,是為了混口飯吃,一點都不值得。
邱毅利用立委的言論免責權,竟然胡扯亂爆我在總統初選,發表﹁看好蔡英文選總統的十點理由﹂乙文,是我和蔡主席的條件交換。說什麼三月陳致中與黃越綏前國策顧問來看我,我先提特赦事;四月鄭文燦來看我,轉達蔡主席的回應,只要她當總統就會特赦我,我才表態力挺蔡英文,完全是一派胡言。
我看好蔡英文選總統又不是最近的事。去年九月十九日我寫《蘇蔡是透過五都選舉在爭二○一二的門票》,就分析不管五都選舉結果如何,蔡英文代表民進黨參選二○一二總統的機會還是比較大。今年四月六日我又寫《看好蔡英文選總統的十點理由》,經過獄方的檢查再郵寄,收到、打字、再發表已是四月十五日。鄭文燦經翁金珠立委安排特見是四月七日,我已經寫好並交出文稿,都有記錄可稽。邱毅不明就裡,隨便編造故事,欺世盜名,委無足取。
鄭文燦來特見是以民進黨桃園縣黨部主委的身分前來,因為北監就在桃園龜山,他早就要來,直到四月七日才安排妥當。他說他跟蘇蔡都有關係,曾任蘇院長的新聞局長,現任蔡主席的黨中央發言人,他認同我的說法,蘇蔡二人不可能成為正副總統的搭檔。我則分享我看好蔡英文選總統的十點理由,三十分鐘的會面就很快結束了。沒有人提到特赦之事,鄭文燦也沒有為蔡主席傳話。難怪鄭文燦會笑說邱毅是「異想天開」。
三月十五日黃越綏在陳瑩立委安排下來特見,由於和一邊一國連線總召職務有關,事先要求陳致中一定要在場。大部分時間都是黃老師在講話,主要是報告連線的業務,同時向我報告她要請辭一邊一國連線總召,根本未提到請蔡主席特赦事宜。
民進黨總統初選政見會,也只有許信良前主席提到,如果他選上總統,在就職前,他會建議馬總統特赦我,以消弭族群與藍綠的對立。有關許信良的特赦倡議,蔡英文被記者問到時,表示她將「嚴肅面對」,我是在看了報紙才知道,怎麼會是蔡主席與我的「通關密語」?
邱毅又辯說四月二十九日下午陳致中原本要來看我盡孝心,為了怕蔡主席難堪而臨時取消,他願意跟致中道歉。事實上,致中是專程到雲林虎尾,代表我去關心及聲援蘇治芬縣長璟美案的一審宣判,和蔡主席一點都沒關係。邱毅的爆料不到兩小時馬上破功,只能說「敢死的拿去吃」!
(二) 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原本立法院要在四月二十九日三讀通過《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案之一條文草案》,完成特別費除罪化。嗣因無盟主張除罪適用對象應擴大到地方機關,與特別費預算性質類似的科目。一般咸認修法喊卡,純因無盟希望爭取《顏清標條款》也能納入。
民進黨團在二○○八年馬英九總統就職前提出的修正案,是針對各級政府依據編列的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費、出國考察費、民意代表助理加班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其他類似之經費。國民黨團只同意特別費除罪化,全國將有七五○○餘人適用,獨漏我一個人,稱為「陳水扁條款」亦不為過。
特別費所以除罪,係因國民兩黨的朝野立委一致認定特別費是「歷史共業」,相關當事人欠缺主觀犯意,故予除罪。早在二○○六年十一月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在行政院會就報告,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都是「歷史共業」,時任行政院長蘇貞昌也作相同的裁示。經過4年半,特別費是「歷史共業」終於成為不分藍綠的朝野共識。
無盟同意特別費除罪化,但主張在適用對象能增加一些項目,亦即增訂《顏清標條款》,始符憲法平等原則。國民黨團同意特別費除罪化,全國七五○○多位公務員都適用,只有前總統一人例外。這也牴觸憲法平等原則,為何無盟不說話?
依據全國最高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處的院會報告,及給法院的覆函,都說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具特別費性質,其申領、核銷、結報都跟首長特別費一樣。包括李登輝前總統、總統府前後任會計長林美滿、馮瑞麒、前主計長許璋瑤等人証,在偵審中的供證一致,都說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
綜觀總統府國務機要費的歷史沿革,總統是全國第一位有首長特別費的公務員,一九四九年在大陸時期就有。一九五一年開始,五院院長,接著各部會首長才陸續有首長特別費,再逐漸擴大到今天全國有七五○○多位公務員都有首長特別費。一九六三年還在老蔣總統威權統治時代,為了凸顯總統特別費與眾不同,及對老蔣總統的尊崇,才把特別費改為國務機要費,但其特別費的性質迄未改變。
副總統以下全國有七五○○多位的公務員都有特別費,身為全國職位最高的總統反而沒有特別費,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最早的特別費,也是最特別的特別費。例如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每個月都要撥十五萬元給副總統,對副總統而言,這十五萬元是特別費可以除罪,國務機要費只因不叫特別費,就不能除罪,完全不合邏輯。
民進黨團原修法提案採列舉方式,難免掛一漏萬。無盟主張擴及地方政府、民意機關中,與特別費預算性質類似的科目。因此最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的修法建議是,在「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之後,加上「及其他具特別費性質的類似經費」字樣,始臻完善。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無罪確定,主要是基於「歷史共業」、「公私混同」、「大水庫理論」所延伸出來的「除罪」結果。國務機要費案被指控的所謂除罪事實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情節,幾乎一模一樣。即使國民黨團不給國務機要費案「除罪」,比照馬英九的特別費也要判決「無罪」。
既有今日,何必當初?二○○六年因為政黨惡鬥,為了鬥臭鬥垮民進黨政府,藉由國務機要費有使用到他人發票申領結報,開始展開一系列的清算殺伐,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也有使用他人發票情事才被挖掘出來,然後藍綠互相檢舉告發終至不可收拾。因為藍綠都有,特別費被稱為「歷史共業」,只好透過政治協商,修法除罪。國民黨團拿石頭砸政治對手,最後卻砸到自己的腳,小心哪一天砸到自己的頭,「罪未除,命先除」,悔之晚矣!
明知道沒有的事,卻敢胡說八道,而且大言不慚,不是每個人都做得到。自甘為政治打手,已是悲哀;如果出賣靈魂,是為了混口飯吃,一點都不值得。
邱毅利用立委的言論免責權,竟然胡扯亂爆我在總統初選,發表﹁看好蔡英文選總統的十點理由﹂乙文,是我和蔡主席的條件交換。說什麼三月陳致中與黃越綏前國策顧問來看我,我先提特赦事;四月鄭文燦來看我,轉達蔡主席的回應,只要她當總統就會特赦我,我才表態力挺蔡英文,完全是一派胡言。
我看好蔡英文選總統又不是最近的事。去年九月十九日我寫《蘇蔡是透過五都選舉在爭二○一二的門票》,就分析不管五都選舉結果如何,蔡英文代表民進黨參選二○一二總統的機會還是比較大。今年四月六日我又寫《看好蔡英文選總統的十點理由》,經過獄方的檢查再郵寄,收到、打字、再發表已是四月十五日。鄭文燦經翁金珠立委安排特見是四月七日,我已經寫好並交出文稿,都有記錄可稽。邱毅不明就裡,隨便編造故事,欺世盜名,委無足取。
鄭文燦來特見是以民進黨桃園縣黨部主委的身分前來,因為北監就在桃園龜山,他早就要來,直到四月七日才安排妥當。他說他跟蘇蔡都有關係,曾任蘇院長的新聞局長,現任蔡主席的黨中央發言人,他認同我的說法,蘇蔡二人不可能成為正副總統的搭檔。我則分享我看好蔡英文選總統的十點理由,三十分鐘的會面就很快結束了。沒有人提到特赦之事,鄭文燦也沒有為蔡主席傳話。難怪鄭文燦會笑說邱毅是「異想天開」。
三月十五日黃越綏在陳瑩立委安排下來特見,由於和一邊一國連線總召職務有關,事先要求陳致中一定要在場。大部分時間都是黃老師在講話,主要是報告連線的業務,同時向我報告她要請辭一邊一國連線總召,根本未提到請蔡主席特赦事宜。
民進黨總統初選政見會,也只有許信良前主席提到,如果他選上總統,在就職前,他會建議馬總統特赦我,以消弭族群與藍綠的對立。有關許信良的特赦倡議,蔡英文被記者問到時,表示她將「嚴肅面對」,我是在看了報紙才知道,怎麼會是蔡主席與我的「通關密語」?
邱毅又辯說四月二十九日下午陳致中原本要來看我盡孝心,為了怕蔡主席難堪而臨時取消,他願意跟致中道歉。事實上,致中是專程到雲林虎尾,代表我去關心及聲援蘇治芬縣長璟美案的一審宣判,和蔡主席一點都沒關係。邱毅的爆料不到兩小時馬上破功,只能說「敢死的拿去吃」!
(二) 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原本立法院要在四月二十九日三讀通過《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案之一條文草案》,完成特別費除罪化。嗣因無盟主張除罪適用對象應擴大到地方機關,與特別費預算性質類似的科目。一般咸認修法喊卡,純因無盟希望爭取《顏清標條款》也能納入。
民進黨團在二○○八年馬英九總統就職前提出的修正案,是針對各級政府依據編列的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費、出國考察費、民意代表助理加班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其他類似之經費。國民黨團只同意特別費除罪化,全國將有七五○○餘人適用,獨漏我一個人,稱為「陳水扁條款」亦不為過。
特別費所以除罪,係因國民兩黨的朝野立委一致認定特別費是「歷史共業」,相關當事人欠缺主觀犯意,故予除罪。早在二○○六年十一月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在行政院會就報告,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都是「歷史共業」,時任行政院長蘇貞昌也作相同的裁示。經過4年半,特別費是「歷史共業」終於成為不分藍綠的朝野共識。
無盟同意特別費除罪化,但主張在適用對象能增加一些項目,亦即增訂《顏清標條款》,始符憲法平等原則。國民黨團同意特別費除罪化,全國七五○○多位公務員都適用,只有前總統一人例外。這也牴觸憲法平等原則,為何無盟不說話?
依據全國最高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處的院會報告,及給法院的覆函,都說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具特別費性質,其申領、核銷、結報都跟首長特別費一樣。包括李登輝前總統、總統府前後任會計長林美滿、馮瑞麒、前主計長許璋瑤等人証,在偵審中的供證一致,都說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
綜觀總統府國務機要費的歷史沿革,總統是全國第一位有首長特別費的公務員,一九四九年在大陸時期就有。一九五一年開始,五院院長,接著各部會首長才陸續有首長特別費,再逐漸擴大到今天全國有七五○○多位公務員都有首長特別費。一九六三年還在老蔣總統威權統治時代,為了凸顯總統特別費與眾不同,及對老蔣總統的尊崇,才把特別費改為國務機要費,但其特別費的性質迄未改變。
副總統以下全國有七五○○多位的公務員都有特別費,身為全國職位最高的總統反而沒有特別費,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最早的特別費,也是最特別的特別費。例如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每個月都要撥十五萬元給副總統,對副總統而言,這十五萬元是特別費可以除罪,國務機要費只因不叫特別費,就不能除罪,完全不合邏輯。
民進黨團原修法提案採列舉方式,難免掛一漏萬。無盟主張擴及地方政府、民意機關中,與特別費預算性質類似的科目。因此最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的修法建議是,在「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之後,加上「及其他具特別費性質的類似經費」字樣,始臻完善。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無罪確定,主要是基於「歷史共業」、「公私混同」、「大水庫理論」所延伸出來的「除罪」結果。國務機要費案被指控的所謂除罪事實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情節,幾乎一模一樣。即使國民黨團不給國務機要費案「除罪」,比照馬英九的特別費也要判決「無罪」。
既有今日,何必當初?二○○六年因為政黨惡鬥,為了鬥臭鬥垮民進黨政府,藉由國務機要費有使用到他人發票申領結報,開始展開一系列的清算殺伐,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也有使用他人發票情事才被挖掘出來,然後藍綠互相檢舉告發終至不可收拾。因為藍綠都有,特別費被稱為「歷史共業」,只好透過政治協商,修法除罪。國民黨團拿石頭砸政治對手,最後卻砸到自己的腳,小心哪一天砸到自己的頭,「罪未除,命先除」,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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