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不該淪為口號

(本報立法院報導)近年來電視媒體上相關的犯罪案件報導中,常常出現警察搜索、攻堅或警方偵查時同步側錄的影音畫面;澎恰恰偷拍光碟事件及奧運金牌國手朱木炎提供警方偵辦詐騙案件中對話錄音遭洩漏並流傳散布事件,更充分突顯出警(檢)方對於案件當事人隱私與名譽保護及「偵查不公開」的輕忽態度。有鑑於此,立法委員黃偉哲特別邀集法務部、警政署、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間司改團體召開記者會,對此漠視法規、輕忽人權保障行徑表示譴責,並強力抨擊警(檢)方此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黃偉哲表示,民眾常有政府執行公權力一切均需「資訊公開化」不正確觀念,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但也有限制之部份,政府法務主管機關應加強對民眾法制宣導教育,導正民眾對法律正確價值觀念。

法務部頒佈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要求偵查刑事案件之新聞處理,必須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且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黃偉哲表示,該法條文內容卻未對違反「偵查,不公開」有嚴厲明確之處罰辦法,因此警(檢)方違反偵查不公開,根本就沒有法律效果,也就是因為這樣,「偵查不公開」條文如同?設,並強調「偵查不公開」條文處罰規範應重新檢討擬訂,以?最大嚇阻效益。

檢察官或警方也經常在案件未進司法程序之前,逕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而媒體也常自行推斷、做出結論,此類情事屢見不鮮,不僅造成偵查情報外洩,妨害偵查之進行,同時也容易打草驚蛇,易使犯人及共犯逃逸,或發生湮滅證據等情事。

黃偉哲表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最主要是為了保障基本人權,其次則是輔助犯罪偵查之進行。如奧運金牌國手朱木炎提供警方偵辦詐騙案件的誘敵對話錄音遭洩漏並流傳散布事件,檢警人員將被害人身分暴露予媒體報導,不但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且又往往在未經被害人同意之情況下曝光,造成其人格權益的侵害,甚至有媒體為追求詳盡報導而造成案件嫌疑人或相關人的曝光,進而遭受到輿論的責難。

黃偉哲表示警察應該是人民的保姆,偵查犯罪案件,除了維護治安外,更應該注意「保障人權」!同時也應正視競爭激烈之新聞環境,建立實際有效管理機制,有了完整配套措施,才能保障「警察機關」、「媒體」、「人權」三贏最大權益。

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
主辦單位: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籌備處
協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電視犯罪新聞報導之監看統計結果

題次 數量 所佔比例 項目說明
1. 115 62.16﹪ 嫌疑人曝光
2. 19 10.27﹪ 公佈嫌疑人前科
3. 13 7.03﹪ 嫌疑人之相關人身份曝光
4. 48 25.95﹪ 被害人,被害人之相關人,或任何足以顯示其身分之線索曝光
5. 48 25.95﹪ 進入現場拍攝
6. 21 11.35﹪ 拍攝鬥毆、兇殺現場之血跡等畫面。
7. 56 30.27﹪ 拍攝陳列贓物
8. 14 7.57﹪ 拍攝被害人屍體(說明拍攝畫面)
9. 8 4.32﹪ (警局)警方對嫌疑人的「審訊」式訪談
10. 13 7.03﹪ (警局)記者對嫌疑人的「審訊」式訪談
11. 14 7.57﹪ 重建現場的拍攝手法:
12. 16 8.65﹪ 拍攝警檢進行搜索或扣押
13. 4 2.16﹪ 檢察官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
14. 10 5.41﹪ 拍攝法庭內審訊畫面
15. 8 4.32﹪ 強制拍攝或採訪法庭外當事人
16. 24 12.97﹪ 警局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
17. 3 1.62﹪ 記者干擾當事人送醫或治療過程
18. 9 4.86﹪ 醫師描述當事人之傷勢,病情
19. 25 13.51﹪ 記者自行推斷,結論
說明:百分比例係依據185則犯罪新聞為樣本母數,由於各現象可能出現重疊情況,因此百分比例總值不等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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