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堂: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爭議大

(台北訊)立法院國親黨團提出的「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已經排入九月二十七日院會第十五案,這部主權閹割法案若完成三讀程序,衝擊之大,不容小覷。

台獨聯盟主席黃昭堂指出,該草案在委員會審議期間,即因爭議過大,致十四條條文僅通過最後一條的施行日期,其餘全部保留。另外,雖然台聯黨也提出「反侵略和平法」的對案,進行分案審查,惟依規定,兩案協商時,須由各黨團自行召集協商;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四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由於迄未召集協商,自四月二十二日起算,已逾四個月之期限,依法可以進行表決。

黃昭堂進一步表示,國親兩黨推動這部法律,或許是出於避免戰爭的考量,惟須知,一個國家若須犧牲主權來換取和平,這種搖尾乞憐式的「和平」,我們不要也罷!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部「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雖然只有區區十四條,卻充斥著荒誕不經的內容和嚴重的法律歧義,任何稍有憲政常識和法律素養的人,絕不可能草擬出這種矛盾百出的法律案。該草案最顯著的弊端如下:

一、立法體例不當

草案第一條將「四不一沒有」和「九二共識」法律化,企圖把意識型態形諸法律,顯然有意仿襲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例,絕非法治主義的適例。更何況,「四不一沒有」只是陳總統在就職演說上的政治宣示,並非全民共識,在野黨硬將有爭議的宣示置入法律,勢將治絲益棼。

二、法律邏輯謬誤

「九二共識」納入法律,尤屬荒唐之舉,因為「九二共識」存在與否,尚有爭論;而且,就算國民黨堅稱「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也是該黨一廂情願的說詞,根本不能代表其他民意,更遑論據此演繹出二千三百萬人都接受這種說法的謬論。顯見在野黨的用意,無非只是想替中國牽制住台灣。

三、自我閹割主權

雖然該草案想仿效東西德的「基礎條約」來簽訂兩岸和平協議,惟須知,國際法上的締約是主權國家之間的法律行為,當年東西德簽訂基礎條約,其前提就是互相承認對方為主權國家。然而,若把「九二共識」納入法律,就等於把「一個中國」明文化,台灣在國內法上將立刻成為中國的一部份,如此一來,簽訂和平協議的基礎完全消失,這種設計豈不矛盾?尤有甚者,該草案更提出「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的乖謬主張,殊不知不論是否為「政治性」國際組織,入會要件往往必須具備主權國家的資格,如果國親主張「一個中國」,就等於自棄於國際社會,所以「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一語,恐怕只是欺瞞國人的飾詞。

四、破壞權力分立

該草案要設立「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性質完全不同於立法機關的特種委員會,權限包羅萬象,令人嘆為觀止。其權限涵括簽訂「兩岸三通協議」、建立「兩岸非軍事區」、簽訂「大陸台商保障協議」、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成立「兩岸高峰會議」、簽訂「兩岸和平協議」等原屬行政機關的權力,如果國會可以行使這些職權,行政權必將受到侵蝕。草案還明定委員會的決議具法律拘束力,違反者可移請司法懲處。由此可見,該委員會權力之大,包山包海,一旦通過立法,勢將製造出橫跨三權的憲政巨獸,敲響立憲主義的喪鐘。

綜上所述,黃昭堂認為,立法院一旦強行通過這部主權閹割法,就等於在法律上呼應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自己承認是中國的一部份,因此強烈要求國親等在野黨懸崖勒馬,切莫淪為台灣歷史上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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