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淳森指控政風違法亂調記者通聯,籲監察院懲處許海泉等並移送法辦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7,10,11

現為監察院財產申報處簡任秘書林淳森指控,該院前秘書長陳豐義、副秘書長許海泉、政風室前主任謝潮炎及前秘書林仁堅等4人,於2010民國(下同)99520日及61日,以公文書分別向遠傳、大眾、台灣大哥大、亞太、中華等5家電信公司及台灣微軟公司,調取林淳森、聯合報記者李順德之電話通聯紀錄及林淳森之電子郵件通聯紀錄等6個行為,經監察委員調查完竣並通過糾正案,認有違法違紀,請即依法懲處並移送法辦,以維法紀並匡正監察院形象!當事人許海泉表示,未看到陳情書,無法表示意見,林仁堅則說是一切依法處理,其餘兩人因已退休,一時無法聯繫,記者希望趕快找到他們。

林淳森  明: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41條;刑法第28條、第213條;行政程序法第6條等法規,暨監察院圖書室剪輯資料(中國時報105102A2-1版報導)辦理。
二、按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刑事訴訟法、刑法及行政程序法均有明文。次按中國時報105102A2版登載: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指出,對於違法職員,內部會召開人事考績會討論懲處,若涉刑事責任則交由檢方(附件1)。監察院秘書長為法定發言人,其上述發言自足代表院方立場。
三、查監察院秘書長99520日(99)秘台政字第0991700175號函(函中華電信、附件2)、同年月日第0991700176函(函遠傳、大眾、台灣大哥大及亞太等4家電信、附件3);同年61日(99)秘台政字第0991700207號函(函台灣微軟公司、附件4)等公文書均載稱:依據監察法第30條及監察委員交辦,有上開書類可稽。
四、次查,監察院106914日院台司字第1062630243號公告之糾正案文叁、二、(六)、2載稱:廉政署署長賴哲雄於本院106721日詢問時表示:「政風人員本身不可能是行使(監察法)第30條的主體。」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亦表示:「我也認為不宜。理論上要調查,也要監委立案調查才可以。」;(七)、2載稱:監察法第30條之性質屬於監察調查權,監察院政風室行使行政調查權,應以調閱公務電話通聯紀錄為限,該案中政風室不但調閱同仁個人,甚至調閱記者之電話通聯紀錄,顯然逾越行政調查權限而違反比例原則。不僅嚴重牴觸憲法第11條對新聞自由之保障意旨,更與憲法所追求之民主自由精神相悖!(附件5,節本)據上,旨揭人員違法、違紀事實已臻明確。監察調查之效力及公信力依法高於行政調查,允宜即依監察院秘書長前揭表示辦理,否則即有藐視監察權之嫌。
五、再查,上開公文書均由政風室前秘書林仁堅(現陳情中心主任)承辦,政風室前主任謝潮炎(退休)核稿,副秘書長許海泉督導,前秘書長陳豐義(離職)判行。渠等久任監察院要職,對行政調查無監察法第30條之適用、且無任何監察委員交辦等節,知之甚詳,竟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故意為不實之登載達6次之多。姑不論造意者為誰,均不脫「上情下達」或「下情上達」,互有溝通始判發,此即「犯意連絡」;逐級簽核即「行為分擔」,故為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之共犯,洵無疑義。本糾正案通過後,各媒體爭相批判渠等不法行為,除侵害林淳森、李順德之人權外,亦嚴重斲傷監察院保障人權形象。以上所述,刑法第213條之要件洵已齊備。

六、末查,行政行為不得為差別待遇。林淳森自99年無端被誣,除遷調外,迄今考績年年乙等,104年更因判決確定被改為丙等,被送調查擬彈劾,晚近更以「行政簽結」為據擬記大過,以上種種行政作為,出諸保障人權之監察院,且在監察委員已查明判決諸多違失之後,洵屬空前。茲監察委員再度查明當年行政調查違法,請勿有差別待遇,並請在懲處時注意銓敘部101103日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2號函意旨,以免絕後。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花旗証券徐恭穎,罰停業3個月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