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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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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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127,上櫃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第四
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新臺幣4億元乙案,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
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
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1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期貨)及其受雇人張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21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
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受雇人張員於擔任該公
司受託買賣業務員期間有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招攬開戶業務,且張員以永豐期貨
營業處所電話與非公司受雇人聯絡進行前揭情事,該公司未善盡監督之責,另該公司辦
理廣告費申請作業未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執行,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
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永豐期貨停止受雇人張員1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
執行。


參、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1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期貨)及其受雇人林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21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
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凱基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受雇人林員於擔任該公
司受託買賣業務員期間有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招攬開戶業務,且林員以凱基期貨
營業處所電話與非公司受雇人聯絡進行前揭情事,該公司未善盡監督之責,核已違反期
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凱基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
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凱基期貨停止受雇人林員3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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