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孋輝:刑法第235條近44年不曾修正

(台北訊)市議員陳孋輝說,民眾反映六月中旬在露天平台成人專區販售2本成人漫畫,PO上網沒多久,即有人下標,約6月27日上午9點於古亭捷運站飛碟電台出口面交,下標民眾接過漫畫後翻閱,表示三點全露無馬賽克,違法、妨害風化,出示證件表明警員身分,將民眾帶回中正二分局製作筆錄。 

陳孋輝議員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中正二分局警員佯裝民眾購買,未交付款項即翻閱,算不算扣留民眾之物?且未著制服,翻閱完才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有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該法自58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迄今近44年,不曾再修正,現今網路資訊何其發達,什麼資訊在網路世界裡找不到?色情網站比比皆是!如果販售成人漫畫予未成年兒童、青少年,的確不該,應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論罰,但是在成人專區販售,政府用44年來一成不變的法令將民眾緩起訴併科罰金,法律不應與時俱進? 

陳孋輝議員強調,如果吹冷氣上網面交即可辦妨害風化案件,但是印製源頭抓不到,警察局的辦案方式有待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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