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灃培告陳雲南、蔡宗熙、蔡守訓、李英豪


圖:左至右,吳榮義、蘇貞昌、彭明敏、吳灃培、鄭文龍、黃帝穎。
(本報訊)2008年政黨再次輪替,馬政府上台,展開一連串追殺前朝官員與民代的行動,吳澧培資政也成了惡質司法的祭品。

三月十九日在台大校友會館,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控告1位特偵組主任檢察官、1位特偵組檢察官以及2位法官,記者會由馮光遠先生主持,而蘇貞昌主席、彭明敏教授、吳榮義前副院長均到場聲援,期待透過「控告惡檢」行動,追求台灣的司法「昌明正義」,讓司法官有權有責,必須負起濫權的司法代價。

鄭文龍律師與黃帝穎律師在記者會中說明1位特偵組主任檢察官、1位特偵組檢察官的濫權事由與具體事證,並提起自訴控告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陳雲南及檢察官蔡宗熙涉濫權起訴罪,法官蔡守訓及李英豪涉誣告罪。

除了2位特偵組檢察官國人已經見識過他們一字排開,還沒有充分證據時就表示「一定會將國務機要費辦出來」的法界恥辱,並一路追殺前朝官員,包括吳澧培前資政。而蔡守訓與李英豪則是在欠缺證據情形下,「告發」吳澧培前資政的法官。

200810月,有關葉盛茂一案,吳澧培以證人身份前往法院作證。法官李英豪將吳澧培資政當做被告一般,竟然在沒有證據下,以臆測方式推論犯罪事實。接著蔡守訓法官也在國務機要費審理時,又傳喚吳澧培。法官李英豪「告發」吳澧培涉案,要求特偵組處理,而特偵組起訴書內容幾乎照抄蔡守訓的判決文,直接當成起訴吳澧培的理由。

告發理由有一句話完全沒有邏輯:「陳水扁對吳澧培「虛稱」,這是國外的捐款,吳澧培「明知」這是龍潭案與國務機要費有關的款~~」。這句話只要稍有常識的人都可以聽得出來,如果是陳水扁虛稱,就表示吳澧培被「虛稱」所蒙,怎會「明知」是龍潭案與國務機要費有關款項?然而,這樣的告發卻成為主要的起訴原因,而且告發後就依照想像的劇情起訴!

如果特偵組檢察官是認真負責的檢察官,在收到法官的「告發」後,理應開始進行是否犯罪之偵察。而且必須找出合理有力的證據才能夠起訴。然而,特偵組檢察官,並沒有找出什麼證據,起訴書的內容,幾乎都是李英豪、蔡守訓告發所稱的理由。

後來,特偵組檢察官還振振有詞地說:這是法官的告發!試問,如果法官告發,檢察官不經偵察就可以起訴,而且起訴文按照法官告發幾乎全文照抄,這只證明兩件事:

一、檢察官是法官的橡皮圖章。

二、檢察官不需證據支持,可以隨意濫訴

如此一來,國家還需要這樣的檢察官嗎?

在第一審審查期間,起訴書沒有提出任何的積極証據,反而是吳澧培請了三位証人。照理說,應該由檢方負起舉證犯罪責任,然而沒有證據下,反而要吳澧培提出沒有犯罪的證人與證據!也因而第一審的法官判他無罪,並且逐一反駁檢察官起訴的理由。但檢察官明明沒有證據,還是再提出上訴,上訴的內容,與第一次起訴書的內容幾乎完全一樣,只改了兩個地方,一個是把「虛稱」的虛字拿掉,第二個地方,增加了一個項目,陳水扁每年都向監察院報告財產,吳澧培「明知」其財產沒有這筆錢,乃是貪汙所得。但試想:到底有誰會每天沒事去調閱監察院的財產登記?

此案於20111031日無罪定讞,更證明當時特偵組檢察官之濫權。不但沒有依照國家賦予他的責任認真偵察,也淪為法官告發的橡皮圖章。此舉,已經觸犯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處罰罪)!法官也確實涉嫌誣告!

因此,吳澧培先生在今天決定控告1位特偵組主任檢察官、1位特偵組檢察官以及2位法官,在明知沒有證據的情形下進行告發、濫訴,讓惡質司法官知道濫權必須付出代價,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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