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浦忠成、賴鼎銘表示,嘉義大學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犯刑法第216條及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刑事簡易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
監察委員浦忠成、賴鼎銘指出,嘉義大學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於102年10月30日系教評會第4次會議決議,副教授部分正取朱○○、備取張○○;專案助理教授部分正取田○○、備取沈○○(甲)。惟陳榮洪偽造該系教評會第4次會議決議,變更正取副教授為張○○、專案助理教授沈○○(乙),同時將該系教評會第4次會議原始之選票銷毀。嗣不知情之院教評會評審委員及校教評會評審委員,通過張○○及沈○○(乙)聘任案,並經報請該校校長邱○源核定,足以損害該校教師聘任之正確性。
監察委員浦忠成、賴鼎銘亦指出,陳榮洪和張○○均是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博士,又在南臺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時,陳榮洪是系主任,張○○是副主任,二人關係非淺,陳榮洪遂將原來正取之朱○○,偽造為張○○,促使張○○擔任該系副教授,陳榮洪確有徇私舞弊、違法亂紀之行為。本院詢問時,陳榮洪已自承違失。
綜上,陳榮洪之違失行為,除犯刑法第216條及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8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謹慎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明顯損害公務員名譽及嘉義大學信譽。亦違反大學法第18條、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5條第1項、嘉義大學理工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第3點、第5點、嘉義大學理工學院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第5點規定,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致影響學生之受教權益,杏壇蒙塵。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暨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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