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椒華:監院不實報告 竹北地政鑑界失實 、民房將遭拆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9/6台北報導清水地政協助不實指界將危害民宅安全

立委要求調查不法 暫緩拆除


圖:陳椒華委員(左)與被害人 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記者陳漢墀攝影

我國憲法主張保障人民財產權,但卻屢見因為土地鑑界不實或錯誤,或司法不公而使人民居住房舍面臨被拆除或安全威脅。但在地政人員鑑界不實或官官相護下,即使受害者尋求司法救濟也常難以得到公正審理。今天立法委員陳椒華與受害者召開記者會,舉出監察院提供不實報告、地政人員不實指界及鑑界,將導致受害者房屋被拆或成危宅。


陳椒華委員表示,針對新竹竹北溝貝段371地號土地,與相鄰水利署二河局土地鑑界爭議,包括監察院報告、新竹竹北地政事務所函文及國土測繪中心作證等,都存在登載不實及涉嫌做假證情形,而登載不實及作假證,都可能誤導法官錯誤判決而不利受害者。


陳椒華委員又表示,接獲台灣公民財產權益保障協會曾莉蓁理事長陳情,她92年申請合法土地鑑界竟被竹北地政事務所隱瞞,導致法院作出錯誤判決,92年地主蓋房時申請土地鑑界,監察院報告中明知有鑑界複丈圖,但監察院的報告文字竟然登載92年6月沒有土地鑑界,明顯登載不實且違反刑法213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另外,竹北地政事務所也發函給法院,函文內容有登載不實及違反刑法168條作假證情形

台灣公民財產權益保障協會曾莉蓁理事長表示,92年鑑界界樁鋼釘在水溝邊緣,101年12月界樁竟被移到水溝邊緣南側約5公尺,我依法鑑界後再蓋建物,101年12月水利署二河局及竹北地政事務所不實移動界樁,今天要拆我房子,我反對,要求國賠。另外,竹北地政竟發函欺騙法院,指出92年6月沒有土地鑑界,只有建物測量,只依申請人檢附新竹縣工務局核發之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辦理提供假的證物給法院,明顯作假證,違反刑法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將告發竹北地政事務所作假證違反刑法。

陳椒華委員表示,針對竹北地政事務所作假證及登載不實,違反刑法213條及168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監察院報告亦登載92年6月沒有土地鑑界之假內容(明知92年有土地鑑界複丈),亦違反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故要求調查不法。而國土測繪中心沒有根據92年鑑界地籍圖及水溝邊緣界樁鋼釘進行鑑定,要求重新鑑界。


陳椒華委員再表示,針對陳情人將控告竹北地政事務所登載不實及作假證,請新竹地方法院執行處之112年司執更字第2號武股:拆屋還地暫緩執行。


台灣公民財產權益保障協會羅鳳英表示,針對清水地政事務所執行清水區社口段社口小段255-34、255-33、255-32、255-31、255-30、255-29、255-28、255-27、255-26、255-25、255-24、255-23、255-22、255-48、255-7、255-52等多筆地號地籍圖重測協助指界時,將正確界址從崁底位移至崁頂,致陳情方因此失去石駁崁擋土牆,在協調會中又提出石駁崁上給北側鄰地建排水溝,完全忽略石駁崁擋土牆是居安保障。水溝施工、石頭鬆動必產生骨牌效應、地下水源豐沛、雨水沖刷,墊高地基必定發生壤液化流失,墊高地基跨了,房子到了,也會波及北側鄰地。故反對錯誤不實協助指界。


陳椒華委員表示,針對不實協助指界涉嫌公文書不實登載,居民表示不排除提出控告違反刑法213條,故要求清水地政事務所不能錯誤不實指界。


主持:陳椒華委員

出席:內政部地政司、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新竹縣政府地政處、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台灣公民財產權益保障協會曾莉蓁、張豐年醫師、羅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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