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澎黨主席鄭自才,強調建國護台修憲的重要性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6台北報導】 


              圖:台澎黨主席鄭自才(中)立法院召開修憲記者會(記者陳漢墀攝)

台澎黨主席鄭自才,今日再度到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說明該黨修憲的主張如下:

近日,隨著中華民國政權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的成立,《中華民國憲法》的修 改調整也逐漸成為熱門話題,各政黨也紛紛提出自己的修憲提案,希望能夠將中 華民國政權所帶來的憲法修改成更符合當前及未來需求的版本。 

然而,綜觀各政黨到目前為止所提出的修憲提案,儘管都對《中華民國憲法》 提出了具體的修正建議,卻都迴避了在台澎實施中華民國政權的「法律正當性」 問題。 

 一如大家所知,1895 年依據《馬關條約》取得台澎主權的日本,在 1952 年 4 月 28 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澎的領土主權但沒有移轉給任何國家, 因此,台澎並非任何國家的領土,包括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國家,也就是國號 為中華民國的中國。

 雖然中華民國政權一再宣稱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書》, 已因「台灣光復」取回台澎領土主權,並透過《中日和約》確認其取回台澎領土 主權。但正如該政權外交部 1952 年《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 書》中所言,《舊金山和約》使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安排並非《中日和約》 所能補救,台澎並非可以實施《中華民國憲法》的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憲 法》其實並不具有在台澎實施的正當性。 

此外,中華民國政權雖然從 1945 年開始治理台澎一直到今天,但中華民國 政權只是依據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頒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也就是日本將領 岡村寧次 1945 年 9 月 9 日提出的《向中國戰區投降降書》第二點中所提到的「聯 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的安排,代表盟軍接受在台灣(含澎湖)的日軍投降 後,於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已。因此,就國 際法而言,台澎只不過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依據盟軍的分區佔領安排所治理的「盟 佔代管地」而已。因此,中華民國政權治理台澎時,必須遵守關於軍事佔領的相 關國際法規定。 

而最重要的是,在日本依《舊金山和約》放棄台澎領土主權前,台澎是日本 的殖民地。因此,儘管台澎領土主權仍處於未定狀態,但台澎住民無疑可以依據 包括二戰全體盟軍成員在內的世界各國間的「去殖民化」國際共識,以「原日本 殖民地住民」的身分,行使自決權建立國家來確定台澎領土主權的最終處置。而 為二戰全體盟軍成員佔領代管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自然也有義務依據前述「去 殖民化」國際共識,協助台澎住民行使自決權來決定其腳下土地的未來。 

因此,台澎黨認為,為使台澎住民早日行使自決權讓台澎成為廣受國際社會 承認的主權獨立國家、擺脫中華民國政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這兩個中國政權 聯手打造的「一中」框架,並有效去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不具任何正當性的武 裝暴力威脅,實有必要利用中華民國政權的修憲程序,在改良《中華民國憲法》 既有規範的同時,協助中華民國政權治下地區全體人民及世界各國政府與人民認 識台澎法理地位的真實狀態,將中華民國政權為盟軍佔領代管的地區與其領土切 割、明訂中華民國政權治理相關地區時應遵循的規範,並使中華民國政權負起「協 助台澎住民行使自決權」的責任。 

當然,台澎黨目前在中華民國政權立法院沒有席次,所以無法成為修憲委員 會的成員。但身為以「使台澎住民早日依國際法規範及慣例完成自決建國程序, 使台澎成為真正的主權國家」為成立宗旨的建國政黨,台澎黨必須運用一切機會 讓台澎住民瞭解史實、台澎法理地位、自決建國知識,並使中華民國政權早日履 行其身為盟軍佔領代管任務執行者應履行的義務。因此,本黨謹在此提出《修憲 提案》,供中華民國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各委員、各立法委員、及所有關心台灣未 來的民眾參考。 

本黨的修憲提案重點如下,其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草案:

 一、於「前言」明白區分中華民國領土與依據盟總《一般命令第一號》(即 「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劃定的「盟佔代管區」。

 二、明訂中華民國政權治理盟佔代管區時應遵循的治理原則及規範、限期制 定《盟佔代管區基本法》、限期成立盟佔代管區總司令部綜理該區事務、 成立代管區財產管理局管理該地財產、成立盟佔代管區自衛隊處理代管 區軍事防衛事務、於司法院成立法律適用專庭。(第一條) 

三、明訂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盟佔代管區住民並非中華民國國民及其處 遇限制。(第二條、第三條) 

四、明訂盟佔代管區並非中華民國領土,並調整中華民國領土變更程序。(第 四條)

 五、調整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案程序(第五條)。

 六、下修選舉罷免投票年齡至十八歲,下修被選舉年齡至二十一歲(第七條)。 

七、配合盟佔代管區之需求,調整《中華民國憲法》中「總統」相關規定。 (第八條) 

八、配合盟佔代管區之需求,調整《中華民國憲法》中「行政院」相關規定 (第九條)。 

九、配合盟佔代管區之需求,調整《中華民國憲法》中「立法院」相關規定 (第十條)。 

十、配合盟佔代管區之需求,調整《中華民國憲法》中「司法院」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十一、 停止《中華民國憲法》中「考試院」相關規定之適用(第十二條), 並配合於行政院增設「考銓部」(第九條)。 

十二、 停止《中華民國憲法》中「監察院」相關規定之適用(第十四條), 並配合成立「國家審計暨預算建議委員會」行使審計權(第十三條)、 於立法院設立「彈劾糾舉委員會」行使彈劾、糾舉權(第十條)。 

十三、 明訂將中華民國政權當前行政區中屬於盟佔代管區的部分移轉至 盟佔代管區司令部(第十六條)。 

十四、 明訂盟佔代管區及其住民得準用《中華民國憲法》中基本國策相關 規定(第十七條)。 

十五、 明訂得針對盟佔代管區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大陸地區間之往來關 係制定特別規定(第十八條)。

 十六、 明訂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條文於盟站代管區實施的程序(第十九條) 


最後,台澎黨要再次強調,中華民國政權是沒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政權,並不 是台澎人的國家,《中華民國憲法》更不是台澎人的國家憲法。如果將修改《中 華民國憲法》稱為所謂的「國家正常化」,就是承認台澎是中華民國領土,就是 承認台澎是中國一部份,就是承認台澎住民是中國人。《中華民國憲法》並不是 國際社會所遵守的國際法規則,更不是決定國際法上領土主權歸屬的準則,就算 在這部中國憲法的增修條文中寫多少次台灣、澎湖,都無法使國際法上領土主權 歸屬未定的台澎成為中華民國領土,也不可能使中華民國政權成為能跟台澎劃上 等號的國家,或使台澎直接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 

若想護台,台澎住民必須先依據國際法規範及慣例完成建國。 

若想讓台澎住民依據國際法規範及慣例完成建國程序,必須先讓台澎住民瞭 解台澎法理地位真相。

 若想讓台澎住民瞭解台澎法理地位真相,則必須先根據事實及真相去修改中 華民國政權的憲法,使該政權負起身為盟佔任務執行者的義務與職責。

 台澎黨由衷期盼今日提出的修憲提案能得到在中華民國政權立法院擁有席 次的本土政黨及無黨籍立法委員的重視,進而成為促成台澎自決建國的一大助力。 讓我們一起將台澎變成台澎人的台澎,將台澎變成世界的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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