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將設人權委員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10台北報導】 


立委范雲(左起)、蘇巧慧、蔡易餘、邱顯智、陳柏惟(右起)、王婉諭、陳椒華、賴香伶、李貴敏及人權公督盟黃嵩立(左5)合影。(photo by 邱顯智立委辦公室)

圖:(左起)立委范雲、蘇巧慧、蔡易餘、邱顯智、陳柏惟(右起)、王婉諭、陳椒華、賴香伶、李貴敏及人權公督盟黃嵩立(左5)合影。( 邱顯智立委辦公室)
今日(11/10)人權委員會記者會 立委范雲發言稿,懇請參考!
「范雲:讓人權委員會成為立法院的人權法案加速器、人權侵害煞車器」
1.保障人權是所有政府機關的義務,立法院也責無旁貸
  今年一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公布、八月正式揭牌。但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絕不是未來所有人權保障的任務都成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責任、其他機關可以袖手旁觀;而是要讓其成為所有機關履行人權保障責任的助力。
  立法院掌握立法權、國會監督權,在人權保障上更是責無旁貸。
2.讓立院人權委員會成為人權法案加速器、人權侵害煞車器
  立法院若依貝爾格勒原則的意旨成立人權委員會,應致力於成為人權法案的加速器,協助預先整理人權爭點、排序重要性。而不是徒具形式,甚至反而拖累人權法案審查速度。
  當然,人權委員會同時也應扮演人權價值的把關角色,就可能侵害人權的法案,扮演煞車、示警功能。
  甚至不只應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對口,也與行政權的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對口,整合行政立法的人權保障政策推動議程。
3.預算審議與糾正彈劾權的職能也應配套思考討論
  貝爾格勒原則也指出,國會應在確保國家人權機構財政獨立的前提下,基於國家人權策略計畫來審查其預算。並且,只有國會握有糾正、彈劾權,國家人權委員會經過調查有移送國會糾彈的必要時,也需要有對口委員會進行詳細的審議。
  所以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審議、處理移送到立法院的人權糾彈案這兩個功能,未來也應一併討論,是否交由立院人權委員會專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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